CTBD1050727 2/18
商品代號:CTBD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好周全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一般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般意外
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2.04.0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438 號函備查
103.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1013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5.07.27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2379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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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保障內容分三個計畫別,各計畫別之給付內容詳附表一,由要保人於要保書上擇一投保,並記
載於保單首頁。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計畫別負給付之責。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六、「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七、「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
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均視為一次住院。但被保險人係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八、「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票根或紀錄,且非該大眾運輸工具
之駕駛員、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九、「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前款乘客身分進入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期間。
十、「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之大眾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及機關、學校、
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固定航線之商業性民用航空客機。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