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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
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
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
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
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
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
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程度之
一者,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如下:
一、第一級失能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三級失能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二、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二)確定致成第二、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三)確定致成第二、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確定致成第二、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並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範圍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僅得申領一次「重大燒燙傷保
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得選
擇按下列「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之一申請保險金,一經選定補償方式後,同一事故不得變更
給付方式。
各項醫療費用給付金額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日額給付型
(一)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
際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一所列之「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
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
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乘以附表一所列之「加護病房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三)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
公司除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附表一所列
之「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四)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輕度)或重大疾
病之癌症(重度),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外,
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
險金」。
本項所稱實際住院日數包含被保險人實際入住醫院、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之日,及出院、離開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當日。但被保險人出院、離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當日,因同一傷害或
疾病於同一日再度入住醫院、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實際住院日數。被保
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內分別於一般病房、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治療者,每
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合計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二、實支實付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