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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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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富邦人壽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計算說明
98
06
一、險種名稱:富邦人壽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二、保險性質
1
、險
種:團體壽險附加傷害及醫療給付
2
〃保險期間:一年
3
〃繳費期間:一年
4
〃繳費方式:分年、半年、季、月繳
三、保險範圍
()給付條件及內容:
「癌症」係指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
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
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者為限。
「原位癌症」係指前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
「重大疾病係指被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
)
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
患符合本契約所定義之下列「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
A
、心肌梗塞: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典型異常變化。
(3)
心肌酶的異常增高。
B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是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
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
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C
、腦中風:是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造成永久性神經機
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
仍遺留下列之殘障者。
(1)
植物人狀態。
(2)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
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
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D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
療者。
E
、癌症:是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
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
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形除外:
(1)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症。
2/9
(4)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F
、癱瘓:是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六
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
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
、膝、踝關節。
G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1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
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參加事先向校方備案且經校方同意之校外教學活動(不含建教合作)或
全校性、校際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之原因,而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外,另
按附表一所列之「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2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
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以保險金額為準,按條款附表三列比例給付殘廢保險
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
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
(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
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
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
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
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第
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如
下:
A、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1)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2)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3)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4)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B、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1成第廢之滿一年付保之百
五。
2成第廢之滿二年付保之百
五。
3/9
3成第廢之滿三年付保之百
十五。
4成第廢之滿四年付保之百
十五。
3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約有意外,並
保險本公百分之二
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約有外傷,僅
領一次「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4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約有或遭時,
院得實付申請
金,一經選定補償方式後,同一事故不得變更給付方式。。
各項醫療費用給付金額按下列標準計算:
A
、日額給付型
1
)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療時
,本公司按實際住日數乘附表一所列「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日額」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2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療時
,本公司除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房日
數乘以附表所列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日
額給付保險金」。
3
)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害而
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住進
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表一所列之「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給
付「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4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癌症
,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金外
,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附表一所列之「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內分別於一般病房、加護病房、燒傷病
房或因癌症住院治療者,每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合計以一百八十為限
B
、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治療,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1
)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
4/9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健康
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
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日
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附表一所列之「每住院
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a.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b.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c.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若該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燒病房或因癌症住治療
者,其「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改以附表一所列之金額為限。
2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健康
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診斷必須實施一般手術表二所列重大手術
項目之一且已施行者,本公司就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全民
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下列
各項費用核付「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給付
金額以附表一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a.
手術技術費。
b.
麻醉技術費。
3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健康
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給付
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同一
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附表一列之「每次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限。
a.
指定醫師。
b.
醫師指示用藥。
c.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d.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e.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f.
手術室、手術後恢復室或急救室及其設備之應用。
g.
材料費。
h.
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i.
復健治療。
j.
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k.
放射線診療費。
l.
血液透析費。
m.
注射技術費及其藥液。
n.
檢驗費。
o.
治療費。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全民
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致
5/9
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按七
十五%折算給付保險金。
5 其他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A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
對象身分經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治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門診期間內
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
範圍之費用核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
表一所列之「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但若被保險人因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醫療保險致無法取得醫療費用收據時,得以經原開立機
認證之複本或影本申請本項給付。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
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公司依約
定給付保險金時,按七十五%折算給付保險金。
B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其
給付以一次為限。
C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食用校內學生餐廳食物或參加本契約第十
條第二項所列活動致五人(含)以上被保險人食物中毒事故,經醫院或診所
療者,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之「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額」給付每人「集體食物
中毒慰問金」。
D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者
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以
之癌症者,本公司附表一所列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
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最高附表所列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
額」為限,本項給付須扣除因罹患癌症之重大疾病保險金已給付之部分。
E
、專案補助保險金:
符合本契約第七條所列免自繳保險費之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
或意外傷害事故住院,且於住院之日起一年內因符合第二條所列重大疾病須
院施行外科手術者,得向本公司申請「專案補助保險金」,其金額最高以附表
一所列之「專案補助保險金限額」為限。
()投保資格限制:具有要保單位學籍之學生、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所
記載之學生及實習教師。實習教師係指在要保單位修畢教育學分,經
發至指定學校實習之學生
()投保金額限制:故保險金投保金額限制 100 萬元,其餘付項目與投保金額限制參
照附表一。
()附加附約限制:險不得附加附約
6/9
四、計算基礎:
1預定危險發生率:同七、A
2、預定利率:採用年利率 3.00%。
3、預定附加費用率(L):不得高於總保費 25%
4、特別準備金提存率:保費收入 3%
五、純保費計算公式:投保時,被保險人數 50 人(含)以上,由契約雙方洽訂。
六、總保費計算公式:投保時,被保險人數 50 人(含)上,約雙洽訂
七、年末責任準備金計提公式:
A〃預定危險發生率(詳附件說明):
1、死亡及全殘率(
q
)0.0653%
2(1)2-11 級殘廢發生率為
ad
q
40%,並以保險金額的 40%為殘廢平均給付金額。
ad
q
=0.08181%×0.8
(2)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不含建教合作)或校內、外全校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
准登記之社團活動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死亡之發生率為 0.01074%
(3)殘廢生活補助津貼成本約為 0.8 元。
3、住院醫療給付各項危險發生率:
(1) 住院發生率(BH)6.61%
(2) 平均住院天數(DH)6.6 天。
(3) 住院日數最高給付 180 日修訂係數(W)0.996
(4) 住進加護病房發生率(ICU) = 6.78% × BH =0.44816%
(5) 平均住進加護病房天數(DI) = 9.27 天。
(6) 住進燒燙傷中心發生率(BR) = 0.19% × BH =0.01256%
(7) 平均住進燒燙傷中心天數(DB) = 10.77 天。
(8) 初次罹患癌症發生率(CI):0.02707%
(9) 平均癌症住院天數(CD):28.4 天。
(10) 一般外科手術發生率(SH1):42.1%× BH =2.78281%
(11) 重大外科手術發生率(SH2):0.44175%
(12) 住院醫療費用實支率(α):62.49%
(13) 其他住院醫療費用實支率(β):100%
(14) 選擇實支實付與選擇日額給付的比例為 28
4、意外傷害事故門診給付各項發生率:
(1)健保門診醫療發生率(Qa):744.9%
(2)門診醫療費用實支率 (γ):2.55%
(3)傷害門診佔率(kd):11.35%
5、重大疾病發生率(DD):CI / 81%=0.03342%
6、重大燒燙傷發生率(CBR):假設約為住進燒燙傷中心發生率之 80%
7、校園集體食物中毒發生率(POI):0.00394%
B.預定利率:採用年利率 3%。
C.預定附加費用率:為保費收入 15%
7/9
D.保費收入=



實收保費
1/2
P
Max ,
1-0.18
,其中
1,000,000 40% 40% 0.01074% 0.8
ad
P q q
20% 500 1,000 ( )BH DH ICU DI BR DB CI CD W
4,000 6,000 1 30,000 2BH SH SH
80% 500 ( ) 1,000 ( )BH DH ICU DI BR DB CI CD W
E.預定賠款率為保險費收入 82%
F.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保險費收入 3%
G.計算公式:
1、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依據 91.12.24 台財保字第 0910751651 號令、92.11.26 台財保字 0920751929
號令及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辦理。
(1)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自留業務保費收入× 3%
(2)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Max0,(預期損失-實際損失)}× 15%
2、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
依據 91.12.24 台財保字第 0910751651 號令、92.11.26 台財保字 0920751929
號令及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辦理。
保費總收入
× t ÷ 365
t
:未經過天數
3、賠款準備金之提存:
依據 91.12.24 台財保字第 0910751651 號令、92.11.26 台財保字 0920751929
號令及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辦理。
已報未付:按承保業務實際資料計算。
未報:按滿期保險費
×1%
計算。
4、保費不足準備金之提存:
依據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辦理。
提存方法,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8/9
附表一:給付項目與金額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新台幣)
身故
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額 100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100
殘廢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與身故給付相同)100
第一級殘廢
生活補助津貼
第一年 保險金額 20% 20
第二年 保險金額 20% 20
第三年 保險金額 30% 30
第四年 保險金額 30% 30
第二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90% 90
第二級殘廢
生活補助津貼
第一年 保險金額 15% 15
第二年 保險金額 15% 15
第三年 保險金額 25% 25
第四年 保險金額 25% 25
第三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80% 80
第三級殘廢
生活補助津貼
第一年 保險金額 15% 15
第二年 保險金額 15% 15
第三年 保險金額 25% 25
第四年 保險金額 25% 25
第四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70% 70
第五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60% 60
第六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50% 50
第七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40% 40
第八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30% 30
第九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20% 20
第十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10% 10
第十一級殘廢保險
保險金額之 5% 5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 25% 25
住院醫療給付
(實支實付) (定額給付),擇一方式申領
(實支實付)
(日額給付)
1.每日住院經常費保險金限額
500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癌
症住院每日
住院經常費限額) 1500
2.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
1)一般手術 6000
2)重大手術 30000
3.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
4000
(1) 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每日 500
(2)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每日 1000
(3)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每日 1000
9/9
(4)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每日 1000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給付
按實支金額給付,每一事故最高給付以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 5,000 元為
限。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險金額 250,000 /(定額給付)
集體食物中毒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1000 /每人(定額給付)
初次罹癌給付
初次罹癌保險金額
1.癌症 250000 (定額給付;須扣除重大疾病已給付之部分)
專案補助保險金
專案補助保險金限額 120,000 /
參加對象
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及實習教師
附表二: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者。
六、下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官切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行植皮手術者。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切除者。
十三、胃部切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切除者。
十六、胰臟切除者。
十七、尿毒症洗腎手術者。
十八、結石症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者。
十九、胸腔手術者。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廿一、骨髓移植手術者
廿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廿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者。
廿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者。
廿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者。
廿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者。
廿七、癌症手術者。
富邦人壽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本險符合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之團體,費率由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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