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F
、癱瘓:是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六
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
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
、膝、踝關節。
G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1、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
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參加事先向校方備案且經校方同意之校外教學活動(不含建教合作)或
全校性、校際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之原因,而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外,另
按附表一所列之「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2、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
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以保險金額為準,按條款附表三所列比例給付殘廢保險
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
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
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
(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
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
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
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
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第
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如
下:
A、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1)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2)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3)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4)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B、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1)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五。
(2)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