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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五)
第 十 條 已參加本保險的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依所剩餘之月
數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喪失學籍的當月之末日午夜十二時為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
被保險人因參加事先向校方備案且經校方同意之校外教學活動(不含建教合作)或全校性、校際性正式
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之原因,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
證明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外,另按附表二所列之「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
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及「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將以保險金額為準,按附表三所列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
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
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
的殘廢,可領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
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
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
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
一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二)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三)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並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範圍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僅得申領一次「重大燒燙傷保
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得選
擇按下列「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之一申請保險金,一經選定補償方式後,同一事故不得變更
給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