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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大吉大利外幣投資連結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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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網址www.fubonlife.com.tw
TEL.:(028771-6699/免費服務專線:0800-060-000
富邦人壽大吉大利外幣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
(給付項目:年金、投資收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投資標的:保本型債券)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核准文號:
0 0 1
94.10.18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96050
95.05.04
台央外柒字第
0950019376
核備文號:
95.04.11
95
)富壽商發字第
082
95.07.05
95
)富壽商發字第
139
備查文號:
95.12.08
95
)富壽商發字第
269
96.05.04
96
)富壽商發字第
120
96.08.30
96
)富壽商發字第
253
96.12.07
96
)富壽商發字第
343
97.01.07
97
)富壽商發字第
008
97.03.28
97
)富壽商發字第
096
97.05.28
97
)富壽商發字第
165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公司」: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附加費用」: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行政相關費用。本契約附加費用以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惟本公司所扣
除之附加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三、「投資標的」:
係指本契約約定用以投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工具(如附錄)。
四、「投資起始日」:
係指本公司依約定將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投資於投資標的之日。
五、「保單帳戶」: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開立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投資標的之單位數餘額。
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係指以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淨資產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投資起始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投資貨幣壹元。
七、「商品貨幣」:
係指本契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投資收益、延滯利息、附加費用、年金金額及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之計價貨幣單位,
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八、「投資貨幣」:
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計價貨幣單位,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商品貨幣應同投資貨幣。
九、「遞延期間」:
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投資起始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之期間,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十、「評價時點」:
本契約所稱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滿期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之淨值及交易作業完成日規範如附件。
十一、「帳戶價值」:
係指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之投資貨幣價值,其金額為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所得之投資貨幣金額。
十二、「投資標的公司」:
係指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如附錄)。
十三、「營業日」:
係指下列條件同時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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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標的公司、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未休市。
2)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投資標的無法順利評價。
十四、「利率參考機構」:
係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可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並通知要保人。
十五、「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或年金給付開始後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該利率不得低於利率參考機構上月月初(第
一營業日)牌告之商品貨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
十六、「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十七、「年金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商品貨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
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十八、「保證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十九、「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贖回費用」:
係指保戶申請終止投資標的後,投資標的公司終止運作投資標的之所需相關費用。
計價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計價貨幣為:
一、本契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投資收益、延滯利息、附加費用、年金金額及未支領年金餘額,以商品貨幣計價。
二、本契約遞延期間之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以投資貨幣計價。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
第四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與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六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之牌告商品貨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
日單利計息之本利和。
二、遞延期間內:遞延期間內之帳戶價值依贖回評價時點換算之等值商品貨幣金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帳戶價值。
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按附錄投資標的介紹所載之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評價時點、給付時點及給付資格,給付予要保人。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投資收益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約定之時點以現金給付,若未按約定之時點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之牌告商品貨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依據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於(1)要
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終止契約時、(2)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3)遞延期間
屆滿日時,由本公司主動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遞延期滿的處理
第八條:
要保人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時,選擇以商品貨幣一次領回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作前項選擇時,本公司將按本
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四十五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行使第一項選擇。
第一、二項所指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滿期評價時點換算之商品貨幣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九條:
本公司以本契約約定之遞延期間屆滿日翌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直至其年齡到達一一歲後之第一年金給
付週年日為屆滿日。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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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度之每期可領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滿期評價時點計算之商品貨幣金額,再按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而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
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若年金給付開始日每期所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台幣伍千元之等值商品貨幣時,本公司將一次支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額,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之等值商品貨幣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部分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一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解約申請書、保險單、要保人之身分證明及外幣帳戶存摺影本
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返還其保單價值。本契約之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率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逾期本公
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份,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
利率。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必須於書面申請文件中指明欲終止的投
資標的單位數。減少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本公司承保最低保險費
前項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申請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貨幣,且提領後之剩餘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貨
幣。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按贖回評價時點換算之商品貨幣金額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七款約定給付予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經法院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宣告死亡者,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在
其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投資收益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給付投資收益。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經法院於年金給付開始後宣告死亡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申領「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帳戶存摺影本。
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要保人依第八條規定申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帳戶存摺影本。
年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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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度及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
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
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本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將依本公司資金運用成本及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保險單紅利
第十九條: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匯款費用
第二十條:
本公司以匯款方式給付任何金額時,所產生相關之匯款費用,應自所給付金額中扣除。
匯款費用之金額,依各經手匯款銀行而訂。
若給付金額小於匯出銀行的匯款費用時,則本公司不予匯款。前述給付金額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下一次年金給付時,一次
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且自此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發年金金額者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期間分期扣除。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差額,其利息按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第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之商品貨幣
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改為給付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第二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
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投資風險
第二十七條: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
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準備金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
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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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單位:商品貨幣或 %
一、 手續費(或稱附加費用) 不超過保險費 5%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例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三、投資相關費用(以購買結構債券為例)
2
1. 購買結構債券手續費
2. 結構債券經理費
3. 結構債券保管費
4. 結構債券贖回費用
5. 結構債券轉換費用
6. 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1. 解約費用
2. 部分提領費用
3. 匯款費用 依本公司往來之匯款銀行而訂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單位:商品貨幣 %
投資標的名稱
1
申購手續費
2
經理費
3
保管費
3
贖回手續費
4
保本型
結構債券
(計價貨幣:美元、歐元、英
鎊、澳幣、紐西蘭幣、加拿大
幣、瑞士法郎、或日圓等
5
註:
1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將視每期實際開辦條件作調整。
2
:若申購手續費是由保險公司負擔,則填寫「由本公司支付」;若無申購手續費則填寫「無」。
3
:若經理費和保管費已由結構債券淨值中扣除,則填寫「已由結構債券淨值中扣除」。
4
:若贖回手續費是由保險公司負擔,則填寫「由本公司支付」若無贖回手續費則填寫「無」。若有其它費用
5
如「投資機構收取」,將再行填寫
5
:該費用收取原則依下列贖回費用率計算。
【贖回費用率】
保單年度(
τ
1
贖回費用率(
τ
α 上限 7%
(註 1):贖回費用=所對應之投資保費運用期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 贖回費用率。
(註 2):所對應之投資保費運用期起始日之帳戶價值=欲終止之帳戶價值 / 評價時點之帳戶價值變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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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項目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基準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基準日次一評價日
滿期
評價時點
基準日
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滿期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
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2: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3)前述交易評價時點為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
交易作業完成日可能因投資標的公司實際給付之日期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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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金額換算預估表 單位:元年金/每拾萬元保單價值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6 2,283 2,199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7 2,301 2,215 44 3,605 3,382
8 2,320 2,231 45 3,671 3,443
9 2,339 2,248 46 3,739 3,506
10 2,358 2,265 47 3,809 3,572
11 2,379 2,283 48 3,883 3,641
12 2,400 2,301 49 3,960 3,713
13 2,422 2,320 50 4,039 3,788
14 2,444 2,339 51 4,123 3,866
15 2,467 2,359 52 4,209 3,948
16 2,490 2,380 53 4,299 4,034
17 2,513 2,401 54 4,392 4,123
18 2,538 2,423 55 4,489 4,217
19 2,563 2,446 56 4,589 4,314
20 2,588 2,469 57 4,694 4,416
21 2,615 2,493 58 4,802 4,521
22 2,643 2,518 59 4,913 4,631
23 2,672 2,544 60 5,029 4,745
24 2,702 2,570 61 5,148 4,863
25 2,733 2,598 62 5,271 4,984
26 2,765 2,627 63 5,396 5,109
27 2,798 2,656 64 5,524 5,237
28 2,833 2,687 65 5,654 5,369
29 2,869 2,719 66 5,785 5,502
30 2,906 2,752 67 5,916 5,637
31 2,945 2,786 68 6,047 5,774
32 2,985 2,822 69 6,177 5,910
33 3,026 2,859 70 6,304 6,046
34 3,069 2,898 71 6,428 6,179
35 3,114 2,938 72 6,547 6,310
36 3,161 2,980 73 6,660 6,436
37 3,209 3,023 74 6,766 6,557
38 3,259 3,068 75 6,864 6,672
39 3,312 3,115 76 6,953 6,778
40 3,366 3,164 77 7,033 6,877
41 3,422 3,215 78 7,103 6,965
42 3,481 3,269 79 7,163 7,044
43 3,542 3,324 80 7,214 7,113
註:上表採預定利率 1.5%,年金生命表 100%,實際應以年金給付時公佈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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