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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營業日」:
係指下列條件同時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1)投資標的公司、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未休市。
(2)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投資標的無法順利評價。
十四、「利率參考機構」:
係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可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並通知要保人。
十五、「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或年金給付開始後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該利率不得低於利率參考
機構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商品貨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
十六、「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十七、「年金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商品貨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
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十八、「保證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十九、「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贖回費用」:
係指保戶申請終止投資標的後,投資標的公司終止運作投資標的之所需相關費用。
計價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計價貨幣為:
一、本契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投資收益、延滯利息、附加費用、年金金額及未支領年金餘額,以商品
貨幣計價。
二、本契約遞延期間之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以投資貨幣計價。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與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六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之牌告商品貨幣
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單利計息之本利和。
二、遞延期間內:遞延期間內之帳戶價值依贖回評價時點換算之等值商品貨幣金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帳戶價值。
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按附錄投資標的介紹所載之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評價時點、給付時點及給付資格,
給付予要保人。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投資收益以儲存生
息方式辦理: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約定之時點以現金給付,若未按約定之時點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之牌告商品貨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依據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
付;或於(1)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終止契約時、(2)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返還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3)遞延期間屆滿日時,由本公司主動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遞延期滿的處理
第八條:
要保人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時,選擇以商品貨幣一次領回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作前項選擇
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四十五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行使第一項選擇。
第一、二項所指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滿期評價時點換算之商品貨幣金
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