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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NT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實際入帳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含)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
費扣除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
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第四條
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
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二「投
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件
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
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改以本公司於網站上公告
之收盤價為準。前述收盤價係參考該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收盤價、證券交易所公告收盤價或交
易收盤價定之。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
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
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
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二十、「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一、「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
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二、「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
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三、「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費實
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四、「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
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五、「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六、「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七、「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二十八、「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二十九、「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及
保單帳戶管理費,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
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
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定先自要
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三十、「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係指依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因申
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本契約約定之投資、投資標的轉換或其他應申購投資標的之情形)而需
交付予交易機構、當地交易所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費用,此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若交易機構或
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在地之法規調整或變更應收取之相關費用致超過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
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比例時,本公司得依其變動幅度調整之,並儘速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