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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增額保險金額批註條款
營業登記: 台 保 字 第 0 0 1 號
核准文號:
修訂文號:
94.10.27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12570 號
96.07.26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083930 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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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同意批註之各種不分紅終身型壽險主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並在本批註條款核准日後之第一個週月日起始立即自動發生效力;惟本契約保險責任於本批註條款核准日後開始者,本批註條款於本契約
責任始期日開始發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第二條:
本公司對本批註條款所應負之保險責任,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但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投保金額,但於要保人申請變更保險金額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批註條款所稱「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總和。
本批註條款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本批註條款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所對應之解約金加總之值。
本批註條款所稱「本契約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中未增額前之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批註條款所稱「行庫局利率」係指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
年利率之平均值。但若本批註條款發生效力後,三行庫局有所異動時,則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後所核准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本批註條款所稱「當年度行庫局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行庫局利率平均值。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計算
第四條:
當「當年度行庫局利率平均值」高於「本契約預定利率」時,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行庫局利率平均值
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本契約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該保單年度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日數比例所得之值為調整因子。
保單週年日當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者,以該保單週年日調整因子為躉繳純保險費,換算為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後第一
次保單週年日起生效,給付條件同本契約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保單週年當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十五歲者,則以該保單週年日調整因子為躉繳純保險費,換算為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給付條
件同本契約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給付的限制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金給付情事者,除按本契約給付外,另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同本契約給付條件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若身故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除按本契約給付外,另退還依本批註條款計算之累積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適用之限制條件
第六條: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ㄧ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效力為停效。
三、自本批註條款核准日起,連續三年本公司各會計年度資金運用淨收益率皆低於當年度行庫局利率平均值時,本公司得於第三年度資金
運用淨收益率公佈後,一個月內,於對外之新聞稿及公司網站公告停止適用本批註條款,並於公告日次日起立即自動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