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E1090101 1/3
商品代號:GHE
富邦人壽團體急診限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急診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4.12.23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3715 號函備查
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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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構成其所依附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適用商品
詳見附表「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的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部分,優先適用本附加條
款。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每次急診保險金限額」: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同意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加條款後所發生的疾病。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加條款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急診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急診治療而
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連續六小時以上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於當次急診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核付「急診保
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之「每次急診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五為限。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急診治療;或前往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院接受急診治療,致各項急診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
項醫療費用給付,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之「每次急診保險金限額」為限。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急診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急診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急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於醫院急診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急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急診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