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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外科手術住院增額補償批註條款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號
核准文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 號
備查文號: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 634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9-000-55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團體外科手術住院增額補償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富邦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及「富
邦人壽團體高額住院醫療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且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限額的提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且完全符合下列三項之約定者,其「每日
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提高為本契約所約定限額之 1.5 倍,且「同一次事故」之給付天數最長以不超過本契約所約定者為限:
一、住院期間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身分接受診療。
二、住院期間經醫師施行外科手術診療。
三、實際病房及膳食費用超過本契約所約定之「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限額。
前項實際病房及膳食費用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醫療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