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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批註條款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
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備查文號:88.12.21(88)富壽企發字第 064 號
修訂文號:89.09.01 台財保第 0890708202 號 90.09.07(90)富壽商發字第 029 號
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 010 號 92.12.19 台財保第 0920067992 號
93.01.06(93)富壽商發字第 001 號 93.09.10(93)富壽商發字第 107 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 96.10.04(96)富壽商發字第 301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8.06.19 富壽商品字第 098019 號函備查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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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批註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詳見「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的一部
分。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 二 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中歸類為
重大燒燙傷者,其重大燒燙傷範圍按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附表。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且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所批註之主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
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批註條款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或保險附約,所得申領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且合計最高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惟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
水準調整該金額上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重大燒燙傷診斷書(須註明燒燙傷部位、程度及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該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五 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