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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批註條款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
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備查文號:88.12.21(88)富壽企發字第 064 號
修訂文號:89.09.01 台財保第 0890708202 號 90.09.07(90)富壽商發字第 029 號
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 010 號 92.12.19 台財保第 0920067992 號
93.01.06(93)富壽商發字第 001 號 93.09.10(93)富壽商發字第 107 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 96.10.04(96)富壽商發字第 301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 一 條 本團體傷害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富
邦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或「富邦人壽幼童團體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名詞的定義
第 二 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中歸類為重
大燒燙傷者,其重大燒燙傷範圍按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附表。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且自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所批註之主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批註條款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或保險附約,所得申領之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且合計最高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惟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
調整該金額上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重大燒燙傷診斷書(須註明燒燙傷部位、程度及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該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五 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