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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批註條款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號
備查文號: 88.12.21(88)富壽企發字第064號
修訂文號: 89.09.01台財保第0890708202號
90.09.07(90)富壽商發字第029號
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010號
92.12.19台財保第0920067992號
93.01.06(93)富壽商發字第001號
93.09.10(93)富壽商發字第107號
95.09.13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團體傷害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富邦人壽
學生團體傷害保險」或「富邦人壽幼童團體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
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中歸類為重大燒燙傷者
,其重大燒燙傷範圍按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附表。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所批註之主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批註條款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或保險附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
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且合計最高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惟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金
額上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重大燒燙傷診斷書(須註明燒燙傷部位、程度及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該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五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