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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八 條 本契約之失能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一般
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
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
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前述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
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依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
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之失能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以「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二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以「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一
倍給付。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
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
能保險金」外,再以「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一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四、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
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以「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一倍給付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
之和,最高以下列數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
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一、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以本契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以本契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二倍為限。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以本契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一倍
為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以本契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一倍為限。
四、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以本契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一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各該項失能
保險金之和,同前項各款約定辦理。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
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