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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團體一年期法定傳染病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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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V1090629 1/6
商品代號:GHV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期法定傳染病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法定傳染病保險金、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
保險金、法定傳染病負壓隔離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並持續有效十四日之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9.06.29 富壽商精字 1090002358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 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三、「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
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劃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並持續有效十四日之期間。
五、「法定傳染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以後發生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
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公告傳染病名稱之法定傳染但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已持續有效十四日而
續保者,不受十四日等待期間的限制。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法定傳染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
「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因同一法定傳染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
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均視為一次住院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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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GHV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法定傳染病、因罹患法定傳染病而住院、入住加護病房或負壓隔離
病房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返
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之相關文件(如健康聲明書等)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而且不返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它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致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
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部分按平均保險費率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範圍:法定傳染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
保險金日額乘以十倍之保險金額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嗣後確診其於身故前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
公司仍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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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GHV
【保險範圍: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病負壓隔離病房住院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且住
院接受治療者,本契約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
病負壓隔離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法定傳染病,而於醫院接受住
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法定傳
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後,始經確診罹患法定傳染病者,亦同。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又因同一法定傳染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二、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法定傳染病,而於醫
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
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
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
日為限。
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法定傳染病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
護病房住院日數
三、法定傳染病負壓隔離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法定傳染病,而
於醫院之負壓隔離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入住負壓隔離病房日數,給付法定傳染病負壓隔離病房
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法定傳染病負壓隔離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
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轉出負壓隔離病房後,又因同一法定傳染病於同一日入住負壓隔離房者,該日不得重
複計入負壓隔離病房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期間內,若有住院日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時,本公司就該日住院,僅
依其中一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法定傳染病保險金、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病負壓隔離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列明入出醫院、加護病房或負壓隔離病房之日期。(但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上述相關之診斷書或住院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四
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法定傳染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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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GHV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
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益人
第十七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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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GHV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該被保險人部
分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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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GHV
附表:團體經驗分紅公
經驗退費公式如下:
R=K×(T-E-C)-C'
:經驗退費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 :累積虧損
有等待
(100
元額
有等待
(100
元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0-4 4.9 7.2 0-4 4.4 6.4 0-4 4.9 6.7 0-4 4.4 6.0
5-9 6.6 9.6 5-9 6.3 9.1 5-9 6.6 8.9 0-4 6.3 8.5
10-15 6.9 10.0 10-15 6.5 9.4 10-15 6.9 9.3 0-4 6.5 8.8
16-19 7.4 10.7 16-19 7.2 10.4 16-19 7.4 10.0 0-4 7.2 9.7
20-24 8.6 12.4 20-24 8.0 11.6 20-24 8.6 11.5 0-4 8.0 10.8
25-29 8.2 11.9 25-29 7.7 11.2 25-29 8.2 11.1 0-4 7.7 10.4
30-34 7.8 11.3 30-34 7.0 10.1 30-34 7.8 10.6 0-4 7.0 9.4
35-39 9.2 13.3 35-39 7.4 10.7 35-39 9.2 12.4 0-4 7.4 10.0
40-44 10.9 15.8 40-44 8.6 12.4 40-44 10.9 14.7 0-4 8.6 11.5
45-49 12.8 18.5 45-49 9.5 13.7 45-49 12.8 17.2 0-4 9.5 12.8
50-54 15.7 22.7 50-54 11.4 16.6 50-54 15.7 21.1 0-4 11.4 15.4
55-59 20.6 29.9 55-59 14.9 21.6 55-59 20.6 27.8 0-4 14.9 20.1
60-64 25.5 36.9 60-64 18.0 26.1 60-64 25.5 34.3 0-4 18.0 24.3
65-69 35.5 51.3 65-69 23.7 34.3 65-69 35.5 47.8 0-4 23.7 31.9
70-74 51.4 74.5 70-74 33.2 48.1 70-74 51.4 69.3 0-4 33.2 44.7
75~ 78.7 113.9 75~ 49.4 71.5 75~ 78.7 106.0 0-4 49.4 66.5
無等待
(100
元額
無等待
(100
元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0-4 5.1 7.3 0-4 4.5 6.6 0-4 5.1 6.8 0-4 4.5 6.1
5-9 6.8 9.9 5-9 6.6 9.6 5-9 6.8 9.2 0-4 6.6 8.9
10-15 7.2 10.4 10-15 6.8 9.9 10-15 7.2 9.7 0-4 6.8 9.2
16-19 7.7 11.2 16-19 7.4 10.7 16-19 7.7 10.4 0-4 7.4 10.0
20-24 9.0 13.0 20-24 8.4 12.1 20-24 9.0 12.1 0-4 8.4 11.3
25-29 8.7 12.5 25-29 8.0 11.6 25-29 8.7 11.7 0-4 8.0 10.8
30-34 8.1 11.8 30-34 7.3 10.6 30-34 8.1 11.0 0-4 7.3 9.9
35-39 9.5 13.7 35-39 7.7 11.2 35-39 9.5 12.8 0-4 7.7 10.4
40-44 11.4 16.6 40-44 8.9 12.8 40-44 11.4 15.4 0-4 8.9 11.9
45-49 13.3 19.3 45-49 9.9 14.3 45-49 13.3 17.9 0-4 9.9 13.3
50-54 16.3 23.6 50-54 12.0 17.3 50-54 16.3 21.9 0-4 12.0 16.1
55-59 21.4 31.0 55-59 15.5 22.4 55-59 21.4 28.9 0-4 15.5 20.8
60-64 26.5 38.4 60-64 18.8 27.2 60-64 26.5 35.7 0-4 18.8 25.3
65-69 36.8 53.3 65-69 24.6 35.7 65-69 36.8 49.6 0-4 24.6 33.2
70-74 53.5 77.5 70-74 34.5 50.0 70-74 53.5 72.1 0-4 34.5 46.5
75~ 81.8 118.4 75~ 51.3 74.3 75~ 81.8 110.1 0-4 51.3 69.2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50人 以
總保費
被保險人數
10人以 下
被保險人數
10人以 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50人 以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50人 以
被保險人數
10人以 下
被保險人數
10人以 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50人 以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期法定傳染病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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