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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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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
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167 號函備查 99.11.01 富壽商精字第 0991000308 號函備查
99.12.20 富壽商精字第 0991000777 號函備查 100.01.24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0067 號函備查
100.03.08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0375 號函備查 100.05.04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0842 號函備查
100.12.30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2778 號函備查 101.06.29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1326 號函備查
101.09.07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397 號函備查 101.1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905 號函備查
102.02.25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197 號函備查 102.04.03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667 號函備查
102.05.2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1216 號函備查 102.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1655 號函備查
102.09.1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2561 號函備查 102.12.3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511 號函備查
103.03.03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209 號函備查 103.06.20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1628 號函備查
103.11.17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3568 號函備查 104.03.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337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93 號函備查 104.06.1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1621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4.10.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3303 號函備查
105.01.1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4659 號函備查 105.03.04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548 號函備查
105.04.11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881 號函備查 105.06.13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1677 號函備查
105.12.06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3823 號函備查 106.03.03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0391 號函備查
106.07.10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1951 號函備查 106.08.24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2364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分甲、乙二型,要保人應於要保書中擇一投保,所投保之型別並將載明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
三、「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四、「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
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
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
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五、「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日
之金額。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加上尚未投入
投資標的之金額。
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改以本公司於網站上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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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盤價為準。前述收盤價係參考該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收盤價、證券交易所公告收盤價或交易收
盤價定之。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除之
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其金額依要保人實際繳納之保險費按
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保費費用表」所列「保險費年度」相對應之百分比
計算。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
用收取表」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得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比例配置於不同之投
資標的中。
十、「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
五)由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體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
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二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保險相關費用表」
所列。
十四、「目標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期應繳之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
廢保障及投資需求,其數額記載於保單首頁。以半年繳、季繳或月繳交付者,每期目標保險費
分別為年繳保險費的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十二分之一。
十五、「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之期間。
十六、「保險費年度」:係以已繳足目標保險費之年期為計算,繳足一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者,即加
計一保險費年度。超額保險費不計算保險費年度。
十七、「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
月之末日。
十八、「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
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
保險費。
十九、「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日
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率
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一、「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二十二、「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而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交方式不同,實
際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認定之:
(一)以代收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之日為準。
(二)以現金、金融機構匯款或郵政劃撥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現金、匯款或劃撥憑條
正本之日為準。
(三)以支票方式繳交者,按支票實際兌現日為準。
二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五、「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
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本公司實際收到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本公司實際收到之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
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與保單管理費扣除額(優
先自第一目之金額中扣除,如有不足再自第二目之金額中按本公司收到之順序依序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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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
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
二十七、「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契約
撤銷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二十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九、「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係指依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因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本契約約定之投資、投資標的轉換或其他應申購投資標的之情形)
而需交付予交易機構、當地交易所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費用,此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若交易
機構或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在地之法規調整或變更應收取之相關費用致超過附表二「投資機
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比例時本公司得依其變動幅度調整之並儘速通知要保人。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除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費費用外,每次均應一併扣除申購手續費,
再就餘額依本契約約定方式辦理。
三十、「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係指依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每月以
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的保單帳戶
價值,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中扣除之管理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後再按月自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
中扣除相當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單位數。
三十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如為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以外之「超額保險費」,則係指該筆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保
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
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
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
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及(或)「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後之金額,依第一目後段所約定之計息方式加計利息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
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定先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時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不成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費退還要保人。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以前,若
發生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者,視為契約有效,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而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第 六 條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
繳交該次保險費:
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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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
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申請時或本公司依約定方式收取保險費前
產生繳費通知或送金單時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
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約定納
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
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保費緩繳期】
第 八 條 本契約係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目標保險費時,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如要保人未繼續繳交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依第二
至四項約定辦理。但前述情形同時符合第七條第三項者,則依第七條第三及四項約定辦理。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且無論要保人是否向本公司申請暫時停止繳付目標保險費,均自要保人
未交付目標保險費之當期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且於保費緩繳期間內,本公司將不再通知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
保費緩繳期內,本公司仍應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若
保單帳戶價值已扣除至零,則應依前條約定辦理。
保費緩繳期內,要保人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繼續交付目標保險費者,保費緩繳期即行終止。要保人所繳
之目標保險費仍應依保費緩繳期開始時之保險費年度計算保費費用。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九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復效當期之目標保險費及停效
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後,若保單帳戶價值仍不足支付應
付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者,除前述目標保險費外,本公司得重新計算使本契約恢復效力應再繳付
之超額保險費,待要保人清償之後,本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在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
入帳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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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因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餘額
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十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
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
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之
次一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但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前,受益人已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約
定申領保險金者,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改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約定之基準日辦理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一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
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及部分提領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
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
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二條 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約定直接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但自首次投
資配置日後,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
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同保單幣
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仍
不足時,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三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十八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
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
標的配置比例,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解的運作
第十四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者,就所分配之收益,仍為要保人之投資金額,本公司將再投資
於同一投資標的內,並計入保單帳戶中。前述所分配之收益若有應扣繳之稅捐者,本公司應依相關稅
法規定,以扣繳後之餘額於收益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再投入該投資標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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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保單帳戶中已無配置原收益分配之投資標的或已無法將分配收益投資於原投資標的時,該收益
將投資於該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該收益將投資於同
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提解固定比例金額予要保人之約定者
(提解之條件請詳附表二)本公司應將提解之金額投資於相同幣別貨幣帳戶中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
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則改投資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轉換
次數。
前二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收益或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或停效者,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定,將扣繳
稅捐後之餘額,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六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返還予要保
人。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計算。自首次投資配置日起,本公司以接到書面通知之日為
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保險範圍: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
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改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條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皆以受益人申請保險金之文件檢附齊全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
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
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四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
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
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
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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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
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
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第五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四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
清。
依本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者均以申請文件檢附齊全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以當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第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
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數歸還本公
司,本契約於實際收到全數歸還金額後恢復效力,並以收到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所收到之金額,投資於要
保人重新指定之投資標的中,且就重新投資之金額,不再扣除保費費用。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
應給付之期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所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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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殘
廢診斷書。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符合第十九條約定之給付要件時,本公司應主動給付祝壽保險金予受益人。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以受益人或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或本公司
知悉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
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基本保額變更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可保性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額。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三十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甲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其方式如下:
一、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基本保額,且減去提領金額後之餘額大於或等於基本保額者,
則基本保額維持不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基本保額,但減去提領金額後之餘額小於基本保額者,則基本
保額等於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減去提領金額後之餘額。
三、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基本保額,則基本保額等於原基本保額減去提領金額後之餘額。
乙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書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書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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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已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所
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
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
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
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
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此處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
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投資標的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
費之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
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及關閉
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
中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若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分配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指定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
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投
資配置比例,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
不在此限。
因發生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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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之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
為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轉換】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轉換
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
及轉換後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
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
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
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新臺幣貨幣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以定期定額方式轉換至其指定之投資標
的中。
前項情形,要保人應於申請書中指定每次轉換之金額及轉換日。要保人指定之轉換日於該月非資產
評價日時,改以次一資產評價日為該月之轉換日;若該月無此日期,則以該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作
為該月之指定轉換日。
第五項情形,本公司以轉換日為基準日,依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之方式,計算轉移金額、扣除轉換
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及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
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
幣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第三十四條第七項之情形,於同一保單年度內,不論定期定額投資標的轉換次數為何,僅以一次計
算,並依第一項但書約定,累計轉換次數。
若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
費,且亦不計入第一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法完成交易時之處理】
第三十六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因市場交易量低迷或有突發狀況,致生本公司下單後無法完成該指數股票型基金
交易之情形者,本公司不再續行該筆申購、贖回或轉換之作業,改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並應儘速
通知要保人:
一、申購:將用以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額(含投資標的轉換時由其他投資標的事先贖回之情
形),計回已扣除之申購手續費後,改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二、贖回:將應贖回之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數,計回本契約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公司得於網站上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贖回或轉換作業之申請。但同
一次申請中如包含其他投資標的之申購、贖回或轉換者,其他不涉及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部份不受
影響。
要保人於本公司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後,仍提出申請且繳交保險費予本公司者,
本公司將保險費中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部份之金額,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稅法上之特別約定及配息或退稅之處理】
第三十七條 依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所在地之法律規定,其配息有應徵收之稅金時,其稅金徵收方式依當地法令
規定方式辦理,且本公司不負提供稅金扣繳證明之責。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有配息,或依當地法令規定而有退稅時,該配息及退稅金額,視為投資金額之一
部分,本公司於本契約保管銀行收到該筆配息或退稅金額後,將收到之金額投資於該幣別之貨幣帳
戶中;如本契約當時並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可供投資,則改投資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公司保管銀行實際收到配息或退稅時,本契約已經終止或停效者,本公司收到配息或
退稅之金額後,應於三十日內返還予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三十八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並依第二項約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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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及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
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待特殊情事
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
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四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但應扣
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
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
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
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
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
息按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值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四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於得申領祝壽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份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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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份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
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四十二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四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約定
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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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 用 項 目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註
1)
1 年度:目標保險費的 60%
2 年度:目標保險費的 45%
3~5 年度:目標保險費的 15%
6 年度及以後:目標保險費的 0%
2.超額保險費
1000 萬(不含)以內:5%
1000 萬~未滿 2000 萬:4.5%
2000 萬~未滿 3000 萬:4%
3000 萬~未滿 4000 萬:3.5%
4000 萬(含)以上:3%
二、保險相關
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此費用為
每月新臺幣壹佰元。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五)由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扣款
當時之保險年齡、體況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
費用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
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回時
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
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
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2)。
6.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06%;
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
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五、其他費用
(詳列費
用項目)
1.短線交易費用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高保費折扣: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60,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0.5%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0.5%)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125,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1%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1%)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300,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1.5%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1.5%)
年化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 500,000(含)元以上者: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2%折扣(即目標保險費費用率-2%)
2: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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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http://www.fubon.com)
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富邦精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臺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富邦長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高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台灣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大中華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台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優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e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型
新臺幣計價(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註 1)
施羅德樂活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法儲銀漢瑞斯全球股票基金 R/A EUR
歐元
法儲銀漢瑞斯美國股票基金 R/A EUR
法儲銀亞太股票基金 R/A USD
美元
GAM Star 中華股票基金-A USD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拉丁美洲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日本特別時機基金 A2 美元
富達基金-歐洲基金
歐元
富達基金-歐洲小型企業基金
富達基金-新興市場基金 (A 類股累計股份-
美元)
美元
富達基金-亞洲聚焦基金(美元)
富達基金 - 全球健康護理基金 (A 類股累
計股份-美元)
富達基金-日本潛力優勢基金 日圓
富達基金-澳洲基金 澳幣
富達基金-國際基金
美元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A 級別美元
聯博-前瞻主題基金 A 級別美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亞洲 A1 類股份-
累積單位(美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美國小型公司A1類股
份- 累積單位(美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金磚四國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美元)
天達環球策略基金 - 環球策略股票基金 C
收益股份
天達環球策略基金 - 環球能源基金 C 收益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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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天達環球策略基金 - 環球特許品牌基金 C
累積股份(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美元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瑞銀(盧森堡)生化股票基金(美元)
法巴百利達俄羅斯股票基金 C (美元)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A 類美元配息型
霸菱東歐基金-A 類美元配息型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A 類美元配息型
霸菱大東協基金 - A 類美元配息型
霸菱俄羅斯基金-A 類美元累積型
NN (L) 食品飲料基金 X 股美元(本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註 1)
安本環球日本股票基金 A - 2 日圓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金 A - 2
美元
安本環球世界股票基金 A - 2
安本環球世界資源股票基金 A- 2 類
摩根東協基金
摩根印度基金
摩根基金-中國基金 - JPM 中國(美元)-
A 股(分派)
摩根基金-環球天然資源基金 - JPM 環球
天然資源(美元)-A 股(累計)
摩根投資基金-歐洲策略股息基金 - JPM
洲策略股息(美元對沖) - A 股(累計)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大中華基金
美元 A (acc)股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拉丁美洲基
金美元 A (Ydis)股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亞洲成長基
金美元 A(acc)股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印度基金美
A(acc)股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生技領航基
A(acc)股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印度股票基金 A
景順韓國基金 A-年配息股 美元
安聯德國基金-A 配息類股(歐元) 歐元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A2 美元
美元
天達環球策略基金 - 環球策略管理基金 C
收益股份(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摩根投資基金-多重收益基金 - JPM多重收
益(美元對沖) - A 股(累計)(本基金有相當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摩根投資基金 - 策略總報酬基金 - JPM
略總報酬(美元對沖) - A 股(累計)(本基金
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
施羅德傘型基金 II-亞洲高息股債基金 A
股份 - 累積單位 (美元)(本基金有相當比
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金)
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T 累積類股(美元)(本
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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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LO
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野村鑫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臺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柏瑞旗艦全球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新臺幣)
新臺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新臺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
邦中國優質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美元)(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美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亞洲債券 A1 類股份-
累積單位(美元)(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債券A1類股
份- 累積單位(美元)(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環球債券 A1 類股
份 - 累積單位(美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歐元債券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歐元)
歐元
天達環球策略基金 - 歐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C 收益-2 股份(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註 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全球債券
A(Mdis)(本基金之配息來源
能為本金)(註 1)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美國政府基
金美元 A(Mdis)股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
定收益基金美元 A (Qdis)股(本基金有相當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
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註 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全球債券
總報酬基金美元 A(acc)股(本基金有相當比
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
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註 1)
瑞銀(盧森堡)歐元債券基金 歐元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A2 級別美元(本基金
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美元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2 級別美元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聯博-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2 級別美元(本基
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法儲銀盧米斯賽勒斯債券型基金 R/D USD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
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A類
美元配息型 季配(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本金) (註 1)
MFS全盛基金系列-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券基
金 A1(美元)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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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LO
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安本環球歐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 2 類(本
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且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歐元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PIMCO總回報債券基金-E 級類別(收息股份)
美元
摩根基金-美國複合收益債券基金 - JPM
美國複合收益債券(美元)- A 股(入息)
摩根投資基金-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JPM
環球高收益債券(美元)- A 股(累計)(本基
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摩根基金-環球企業債券基金 -JPM 環球企
業債券(美元)- A 股(累計)
摩根基金 -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JPM 新興
市場債券(美元) - A 股(累計)(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富達基金-亞洲高收益基金(美元累積)(本
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
富達基金-美元高收益基金(美元累積)(本
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
富達基金-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美元累積)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路博邁投資基金 - NB 高收益債券基金 T
積類股(美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安聯歐洲債券基金-A 配息類股(歐元) 歐元
貨幣
市場
富邦吉祥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臺
富達基金-澳元現金基金 A 股累計澳元 澳幣
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美元
不動
產證
券化
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註 1)
新臺
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每次收取
0.5%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未收取
富邦台灣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
台灣摩根指數股票型基金
富邦上証 18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深証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台灣采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 NASDAQ-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日本東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印度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
邦印度
N
IFTY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iShares MSCI Brazil Capped ETF (iShares
MSCI 巴西指數 ETF)
美元 每次收取 1%
iShares MSCI EAFE ETF (iShares MSCI 歐
澳遠東 ETF)
iShares MSCI Emerging Markets ETF
(iShares MSCI 新興市場 ETF)
SPDR S&P 500 ETF
(SPDR S&P 500 指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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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LO
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iShares MSCI ACWI ETF(iShares MSCI 全世
ETF)
美元 每次收取 1%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未收取
iShares iBoxx $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ETF(iShares iBoxx 投資等級公司債券
ETF)
(註 2)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
由本公司支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澳幣貨幣帳戶 澳幣
富邦人壽年年富利目標報酬全權委託投資
帳戶(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註 3 及註 4)
美元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註1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註2【貨幣帳戶說明】
一、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ULOX1060824 19/31
商品代號:ULO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3「富邦人壽年年富利目標報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99 12 20 日至 100 1 25 日。
(2)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民 100 2 17 日。
(3)自民國 101 年起,每年 3 10 日固定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 5%。本投資帳戶每年提解
固定比率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託人應當了解依
其原始投資日期之不同,當該固定提解比率已超過本投資帳戶之投資報酬率時,本投資帳戶中之資產總
值將有減少之可能。
註4:
(1)投資管理公司須收取年度委託報酬及本帳戶保管銀行須收取年度委任報酬前述所收取之費用已自投資
標的淨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
(2)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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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 基金部分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計價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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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貨幣帳戶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貨幣帳戶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貨幣帳戶
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註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扣除保險成本、保單管
理費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
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註2: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註3:若投資標的為法儲銀亞太股票基金R/A USD、安聯歐洲債券基金-A配息類股(歐元)、安聯德國基金-A配息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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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歐元)時,買入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資產評價日。
註4:若交易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 MFS 全盛基金系列-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柏瑞旗艦全球
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法巴百利達俄羅斯股票基金 C(美元)、GAM Star 中華股票基金-A USD、法儲
銀系列(法儲銀亞太股票基金 R/A USD 除外)、野村系列、瑞銀系列、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A 類型(新臺幣)富邦大中華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新臺幣)、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優質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施
羅德傘型基金 II-亞洲高息股債基金 A 類股份 - 累積單位(美元)PIMCO 總回報債券基金-E 級類別(收息股
份)霸菱俄羅斯基金-A 類美元累積型時後續轉入之匯率及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資產評價日若交易轉
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
台灣摩根指數股票型基金、元大台灣卓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上証 18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深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采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 NASDAQ-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邦日本東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印度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 NIFTY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時,後續轉入之匯率及基金淨值評價時點將提前一資產評價日。
註5若投資標的為法儲銀亞太股票基 R/A USD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優質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安聯歐洲債券基金-A 配息類股(歐元)、安聯德國基金-A 配息類股(歐元)時,
贖回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資產評價若投資標的為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台灣摩根指數股票型基金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上証 18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深証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台灣采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 NASDAQ-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日本東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印度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NIFTY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贖回基金淨值時點將提前一資產評價日。
註6:遇台股封關,國內外 ETF 交易評價時點將順延。
註7「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之共同基金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基金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獨
立的帳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權利。前項所稱保
管銀行可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註8: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制,以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關書面核准為基準
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註9: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含)前投入者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 1 個營
業日,淨值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者匯率及淨值適用日同上述評價時點一覽表基金部份之外幣計
價基金及其附註。
註10: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適時修訂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舉例說明】:本公司於106年8月1日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8/1 8/2 8/3 8/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8/1 8/2 8/3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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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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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LO
【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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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LO
【附表五】標準體之費率表
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乙型)
(每月) 單位:元/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0.63 0.29 --- --- ---
16 0.85 0.33 66 20.19 10.94
17 1.05 0.36 67 22.09 12.04
18 1.07 0.40 68 24.16 13.28
19 1.09 0.43 69 26.43 14.66
20 1.09 0.44 70 28.92 16.19
21 1.10 0.45 71 31.64 17.90
22 1.09 0.44 72 34.61 19.79
23 1.09 0.44 73 37.86 21.87
24 1.08 0.43 74 41.42 24.18
25 1.08 0.42 75 45.30 26.73
26 1.08 0.42 76 49.55 29.56
27 1.09 0.43 77 54.18 32.67
28 1.10 0.44 78 59.23 36.11
29 1.13 0.46 79 64.74 39.91
30 1.16 0.49 80 70.74 44.11
31 1.21 0.53 81 77.28 48.74
32 1.28 0.57 82 84.39 53.85
33 1.36 0.62 83 92.12 59.46
34 1.46 0.67 84 100.51 65.65
35 1.57 0.72 85 109.61 72.46
36 1.70 0.78 86 119.48 79.94
37 1.83 0.83 87 130.16 88.15
38 1.98 0.90 88 141.69 97.16
39 2.13 0.96 89 154.14 107.02
40 2.30 1.03 90 167.55 117.80
41 2.48 1.11 91 181.96 129.58
42 2.68 1.20 92 197.42 142.42
43 2.90 1.31 93 213.99 156.40
44 3.14 1.42 94 231.67 171.57
45 3.40 1.56 95 250.49 188.00
46 3.68 1.71 96 270.47 205.74
47 3.99 1.88 97 291.61 224.86
48 4.31 2.08 98 313.93 245.40
49 4.66 2.29 99 337.35 267.34
50 5.05 2.51 100 361.77 290.64
51 5.47 2.75 101 387.10 315.27
52 5.92 2.98 102 413.26 341.17
53 6.43 3.21 103 440.15 368.32
54 6.98 3.45 104 467.69 396.69
55 7.60 3.72 105 495.81 426.25
56 8.28 4.05 106 524.42 456.98
57 9.03 4.44 107 553.46 488.84
58 9.87 4.91 108 581.73 520.47
59 10.79 5.46 109 609.49 552.16
60 11.80 6.08 110 833.33 833.33
61 12.91 6.75 --- --- ---
62 14.12 7.47 --- --- ---
63 15.44 8.24 --- --- ---
64 16.88 9.06 --- --- ---
65 18.46 9.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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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
日起算十日內)。
99.05.03 富壽商品字第 099088 號函備查
99.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179 號函備查
99.12.20 富壽商精字第 0991000778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917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係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附表一「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
簡稱「本契約」,並成為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費的豁免】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二十保單年度前之有效期間內,若第一次致成附表二「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
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自殘廢診斷確定之日起,於符合殘廢條件之期間內,本公司豁
免依本契約約定所應繳納之各期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被保險人因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
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亦同。
依前項約定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將按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最近一期之計畫保費或目標
保險費金額為準,自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最近一期應繳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起,依本契約關於保險費
的運作或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之約定辦理豁免。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殘廢診斷確定後,申請豁免前,尚未繳交得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本契約即停效或終止
者,本公司將依比例豁免至本契約停效或終止日為止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並於扣除前置費
用或保費費用後逕行給付予要保人。
二、殘廢診斷確定後,申請豁免前,已繳交應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亦將已繳交應
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逕行給付予要保人。
三、本契約申請復效時,所繳交之復效當期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本公司將不予以豁免。
本契約若停效、終止或發生依約定不得繳交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之情形時,本公司即不予豁免。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後,本契約即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或發生變更計畫
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之結果。
【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
第 三 條 本契約屆滿第二十保單周年,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費豁免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被保險人發生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計畫保費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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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LO
標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成殘廢。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或拒捕或越獄致成殘廢。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六 條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的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附表一: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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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神經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
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
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
部臟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
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
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
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
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
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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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
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
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
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
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
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
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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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
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
術)。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
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
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8「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
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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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後舉 關節活動度
左髖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80 度) (正常 60 度)
(正常 240
度)
(正常 125 度) (正常 10 度)
(正常 135
度)
右肩關節
前舉 後舉 關節活動度
右髖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80 度) (正常 60 度)
(正常 240
度)
(正常 125 度) (正常 10 度)
(正常 135
度)
左肘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左膝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正常 0 度)
(正常 145
度)
(正常 140 度) (正常 0 度)
(正常 140
度)
右肘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右膝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正常 0 度)
(正常 145
度)
(正常 140 度) (正常 0 度)
(正常 140
度)
左腕關節
掌屈 背屈 關節活動度
左踝關節
蹠曲 背屈 關節活動度
(正常 80 度) (正常 70 度)
(正常 150
度)
(正常 45 度) (正常 20 度)
(正常 65
度)
右腕關節
掌屈 背屈 關節活動度
右踝關節
蹠曲 背屈 關節活動度
(正常 80 度) (正常 70 度)
(正常 150
度)
(正常 45 度) (正常 20 度)
(正常 65
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
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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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ULOB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家人在108年買了這張保單,保額2000000,月繳2000。我覺得費用扣好高喔😔本來要請家人認賠損出,但是保險員一直強調說,是前三年費用才會高,之後就不會了……然後又說如果某個時間財務吃緊,可以選擇不要繳費,直接扣帳戶的錢??保障依舊存在??我……實在聽不懂……請問有了解這個的好心人能幫忙說明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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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吉祥變額萬能壽險UND
請問各位前輩有人有投保過"年年吉祥變額萬能壽險 UND"的經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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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額萬能壽險
假設月繳2000 哪一間 可以把壽險保額做到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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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二十年期a型
目前每個月3000請問到期是能全部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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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億富變額萬能壽險乙型VLJ-保單問題
99年買了康健人壽億富變額萬能壽險乙型VLJ-投資型保單,保額150萬,月繳1000,繳到現在繳了16萬多,但帳戶價值只有7萬多,請問有什麼方式可提高投資金額嗎?因它好像都會先扣一筆費用後剩下的才會投資,還有可以幫忙解說一下這張保單嗎?因太久已經忘了這保單的內容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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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額萬能壽險想降低保額
請問安聯VXHZ,附約是CR2C,當初沒有想好,導致保額過高,目前只繳第一年,目前經濟壓力太大,這樣是保險降額還是可以減額繳清?或可以展期定期?那種方式比較適合想保留合約,但不想繳太高保險費?另,保險降額,是不是代表之前繳的第一年保險費用就跟解約一樣失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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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丁型
[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丁型]疑問 煩請 解答 感謝1. 免費送失能險嗎?2. 每月利息至少6%嗎?3. 不論賺或虧,每月15號皆給利息嗎?4. 若虧錢還給利息,給利息的錢從何而來?5. 四年期滿,錢續放,壽險與失能險保障仍在,保險費用要繼續扣嗎?6. 期滿不續放,領回的是當初放的金額嗎?7. 壽險與失能險的理賠金額,是依據放多少錢決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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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大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丁型
媽媽在2020年買了這張南非幣的躉繳50萬保單成立以來累計配息E,是有包含在帳戶價值B裡面嗎,還是分開的,買這張投資型保單是賺錢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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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pay長有利變額萬能壽險
這保單有人很懂嗎?想知道這保單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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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VXLTN10來旺變額萬能壽險
因為看不太懂裡面的意思,業務員說可以跟失能附約綁在一起,最低10年可以領,只要不解約,附約保險都有效,主約還可以當退休金,請問也有人保這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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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
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繳16年了,日前接到通知-因俄羅斯實施交易限制,部份可投資標的暫停交易及報價。暫停交易期間,相關處理方式說明如下:1.暫停受理本投資標的之申購、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等交易。2.針對所有暫停之交易包含定期保費及其他申購(如收益分配之配置、已申請之轉換買入…等),將改投入本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保戶可以向本公司申請將改投入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之價值轉換至其他投資標的,或於投資標的重新開放交易後申請轉換至投資標的,以上轉換將不計入轉換次數。3.終止契約、年金身故退費、各項保險金、已申請之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之賣出計算將排除投資標的(於投資標的公司通知恢復日期後,本公司將重新恢復交易,並補給付差額,且不加計利息)。4.申請保單借款時,將以不計入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5.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以投資標的於扣除日最近可取得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並扣除。 請建議要如何處理?通知實在看不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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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壽鴻利鑫喜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之"失能險"部份
關於安達⼈壽鴻利鑫喜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之"失能險"的優、缺點分析?投資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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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悠遊人生變額壽險
幫媽媽整理保單,這張投資型保單,95年投保,每個月繳2500,家人說保單帳戶價值剩10000元,保險就持續有效,媽媽目前68歲,到後期是不是保費會愈來愈貴呢?另外有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1萬+NHR1,20單位+AHR,10單位+AHI,10單位,如果調整原本的投資型保單,來加買實支實付,這樣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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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的如意人生變額萬能壽險(104)(甲型)這張保單的保障內容
想請問安聯人壽的如意人生變額萬能壽險(104)(甲型)這張保單的保障內容我的訴求是在孩子讀書階段這10-15年萬一不幸去世至少另一半有大概200萬可以供孩子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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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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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調整保單
因為經濟出了點問題,無法負擔高額保費,想請問該怎麼處理可以把損失減到最小又有一些基本的保險,我會想留一些較有幫助的,其他看是能減額繳清還是怎樣處理會對我比較好?XLT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SWS富邦人壽醫起寶重大傷病保險HJE富邦人壽樂活常青終身保險XWS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ULNB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另有,凱基 超額實支實付 我忘了名稱,這個年保費不高不到6千謝謝各位的回答,這是我先生的保單,這幾年經濟不景氣加上有小孩要養才會繳得吃力民國70年出生,幾年前有疝氣手術,目前沒啥大毛病,但未來不保證,因為有抽菸熬夜等壞習慣買這麼多主要是因為朋友推薦,暫不想換保險員,以我先生的年紀換起來應該也不便宜了,我想針對「HJE富邦人壽樂活常青終身保險 」做處理,怎樣處理會比較好,減額繳清還是??「ULNB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是婚前買的,當時還有喝酒的壞習慣(現在沒),我大姑說買這個喝酒怎樣還是會理賠,我也不確定,但這個死亡有300萬,算是對我和小孩的另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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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保富通定期壽險保額
因為最近有加保台壽的優體壽險,想利用新保富通拉高壽險額度。但實際網路投保時,會一直顯示(很抱歉,依您本次申請投保的資料,已超過本公司(含同業)該類商品(含壽險及傷害險)之累計保額規範,無法進行網路投保,敬請見諒。 )但我對他投保金額的解讀是這個限制應該僅顯於網路投保吧,但是我並沒有網路投保過這款壽險,別家同業也沒有,因此不確定這邊無法網路投保的原因,還是說台壽自己實體投保的額度也算在內? 想請教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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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保單調整
目前承保的保單有富邦人壽1.ULNB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主契約保額 5,580,000/月繳3,000已繳8年/目前保單累計還原報酬率為8.04%/保單帳戶價額有183,065報酬率總計-8.19%2.HIW富邦人壽安心寶倍終身健康保險主契約保額800/年繳23,4153.XLT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主契約保額10,000/年繳9,8304.XTO富邦人壽扶氣平安定期健康保險主契約保額10,000/年繳5,200新光人壽1.新長安終身壽險 主契約保額1,000,00/年繳40,000已繳16年/年繳約40,000因富邦人壽每年保費約落在744,445, 想調整保單配置或健檢是否有重複保險內容以及投資型保單, 一般都建議投資與保險分開, 目前承保保險員感覺也未用心規劃投資標的,投資報酬率皆是損失,新光人壽因是家人代繳, 為終身險, 僅剩4年即完成合約, 預計該保單不會解約, 但若有與富邦人壽重複保險皆以新光保仁壽為主,想請教保險達人健檢及調整保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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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
各位專業保險同仁好:請教前幾年保的保單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為何本網站的「每月扶助生活保險金」依照失能等級分成不同金額呢?是網頁顯示錯誤嗎?網址:https://finfo.tw/products/XLJ-%E5%AF%8C%E9%82%A6%E4%BA%BA%E5%A3%BD%E5%AE%89%E5%BA%B7%E4%B9%85%E4%B9%85%E6%AE%98%E5%BB%A2%E7%85%A7%E8%AD%B7%E7%B5%82%E8%BA%AB%E5%A3%BD%E9%9A%AA-2015-08-04因我查看法規第十六條【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似乎未提到生活扶助金會依照失能等級而不同,我是否有誤會哪部分呢?感謝解答!【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之每一週月日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一百八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本契約如有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佰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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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103年幫二個孩子買了這張保單.但是只繳了2年就沒繳.當初保險員建議停保即可.不要解約.想請問我現在還能復保嗎?或是直接解約退回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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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想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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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福氣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XMI)這保單好嗎?
想問一下相較其他失能這保單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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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告位大大幫我保單健檢一下
大家好~偶然發現這裡,我是男生,68年次未婚,因計劃趕不上變化,未來應該是不會結婚了XD想請各位幫我看一下目前保單配置是否需要調整,謝謝各位大大~富邦產險意外險 計劃一1年1約、年繳$1,436LTI1富邦人壽新順馨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保額$10,000、年繳$13,672、年繳30年、已投保2年契約開始:112/1/27近兩年新投保的,怕老了無人照顧PWL富邦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契約開始:96/9/1、年繳$16,767、年繳20年、已第18年內含:PWL富邦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保額$100,000繳費期滿日:116/9/1保險費$3,240AHI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繳費期滿日:143/9/1保險費$1,100HKR富邦人壽想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繳費期滿日:154/9/1保險費$4,040HSRN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繳費期滿日:143/9/1保險費$7,205NADD富邦人壽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繳費期滿日:138/9/1保險費$361NMR富邦人壽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一般型繳費期滿日:138/9/1保險費$536WP豁免附約繳費期滿日:116/9/1保險費$285HCB-9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年繳$5,205、單位數1、年繳20年、已第18年契約開始:96/8/30ULNB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保額$2,880,000、月繳$2,000、已投保12年契約開始:102/5/19以前不懂理財,想說要給家人保障兼投資,都是定期定額不太檢視細項,因保險成本每年會增加,從開始到現在已扣了10萬出頭的管理成本,雖然投資標的到現在每年報酬率都還算不錯,若未來雙親不在了還需要繼續嗎?要斷捨離改單純投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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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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