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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AIX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致成意外
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 0.3%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金給付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乙次為限。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第一
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
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 0.1%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
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加護病房後,
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加護病房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第
一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含進出燒燙傷中心
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 0.1%給付「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但
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燒燙傷中心後,
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燒燙傷中心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
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一),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 25%給付「重大燒
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乙次為限。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
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如係因搭乘大眾運輸交
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二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以外之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
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三倍
前二項情形,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已超過一百八十日,以受益人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為限,本公司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如係致成附表二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
能保險金」之總和,如發生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未
致成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倍為限;如搭乘陸上、水上或空中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之給付總額最高以第二項附
表所列之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
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
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