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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初次罹患癌症團體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98.06.12 富壽商品字第 09801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構成其所依附之「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以下簡稱本契約)的一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癌症之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癌症」係指:
一、惡性腫瘤:係指經醫院醫師之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
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
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
瘤者為限。
二、原位癌:係指經醫院醫師之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且依行政
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原位癌者為限。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給付及計算】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且自本附加條款
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
始經
診斷確定其所罹患之癌症為惡性腫瘤者。本公司應按其依本契約所承保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每一被保險人所得請求給付之次數以一次為限,且所得受領之保險金額不得逾
新台幣伍萬元。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所罹患之癌症為原位癌者。本公司僅按前項約定計算「初次罹患癌症
保險金」的百分之十給付之,每一被保險人所得請求給付之次數以一次為限,且其於本公司所得受領
之保險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伍仟元。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屆滿前,經醫師診斷確認罹患癌症者。本附加條款自
始無效,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責,並無息返還該被保險人因附加本附加條款所
繳付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參加本附加條款已持續有效九十日而續保者,不受九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四 條 本附加條款「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本
契約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保險金的申領】
第 五 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其他足以證明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檢驗報告。
三、 醫療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