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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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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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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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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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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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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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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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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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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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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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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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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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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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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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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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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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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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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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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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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70 號函備查
96.10.01 安俊精字第 96089 號函備查
96.11.02 安俊精字第 96095 號函備查
96.12.31 安俊精字第 96129 號函備查
97.02.04 安俊精字第 97006 號函備查
97.06.09 安俊精字第 97040 號函備查
97.08.08 安俊精字第 97068 號函備查
97.09.19 安俊精字第 97077 號函備查
98.02.27 安泰精字第 980001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3 號函備查
98.08.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80 號函備查
98.09.15 富壽商品字第 098101 號函備查
98.12.31 富壽商品字第 09815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分甲、乙二型,要保人應於要保書中擇一投保,所投保之型別並將載明於本契約保單面頁。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
二、「計畫保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期應繳之保費,其數額記載於保單面頁。以半年繳、季
繳或月繳交付者,每期計畫保費分別為年繳保費的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十二分之一。
三、「增額保費」:係指要保人交付超過計畫保費之保費。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之計畫保費後,始得計
入增額保費,惟每次繳交時需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前置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費中扣除之費用。
其數額依要保人實際繳納之保費按「前置費用年度」及附表一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五、「前置費用年度」:係以已繳足計畫保費之年期為計算,繳足一保單年度之計畫保費者,即加計一
前置費用年度。增額保費不計算前置費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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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行局」: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司。
七、「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錄
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之總數。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
得將保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依比例配置於不同之投資標的中
十、「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計畫保費之期間。
十一、「評價日」:係指下述二者兼具之日(一)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二)
扣除週休二日及銀行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布之休假日後之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十二、「首筆保費餘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本公司實際收到之計劃保費扣除前置費用後的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筆保費餘額投資配置日之前,本公司實際收到之增額保費扣除前置費
後的餘額
(三)扣除首筆保費餘額投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與保單行政管理費扣除額;
(四)將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三行局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
之平均值,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首筆保費餘額投資配置日止。
十三、「首筆保費餘額投資配置日」:係指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且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之次一個評
日,亦即本公司將首筆保費餘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
十四、「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個月內與保單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者
以當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單
計算而得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1)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加上當日之利息。
十六、「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
十七、「保險成本」
(一)係指由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被保險人性別、身體狀況、危險保額、當時保險年
及依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等計算之金額以供本契約約定壽險保障之成本(詳附
表四)
(二)本契約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依保單週月日當時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前一評
日價值計優先自新台幣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有不足時再由共同基金之
保單帳戶價值等比例扣於首筆保費餘額投入前之保險成本將依首筆保費餘額之約
直接由首筆保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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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本公司得修改保險成本之計算方式,並於調整保險成本三個月前
知要保人
十八、「保單行政管理費
(一)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及運作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此費用最
為每月新台幣二百元。
(二)本契約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依保單週月日當時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前一評
日價值計優先自新台幣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有不足時再由共同基金之
保單帳戶價值等比例扣於首筆保費餘額投入前之保單行政管理費將依首筆保費餘
之約定直接由首筆保費中扣除。
(三)前述保單行政管理費之數額,本公司得在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未調
期間內(即前次調整保單行政管理費該月至當次調整之月份間)之變動幅度範圍內調整
之,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四)自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本公司亦得按當時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且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
保單行政管理費之上限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
數計算所得之值。
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分)
扣除總負債。總負債包含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稅捐、經理費、保管費、
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
二十、實際收到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險費實際繳費之日。但保險費以支票繳交者,以支票兌現日
為實際收到保險費之日;以信用卡授權方式繳交者,以本公司洽該發卡機構請款成功日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公司如
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甲型】
第 五 條 要保人選擇投保本契約甲型者本契約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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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申請時或本公司依約定方式收取保險費前
產生繳費通知或送金單時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
本條所稱保單帳戶價值,除第二條第八款之約定外,應另加計要保人當次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
,而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乙型】
第五條之一 要保人選擇投保本契約乙型者本契約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
率,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但本契約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
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有關保險費交付的限制以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為準。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為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申請時或本公司依約定方式收取保險費
前產生繳費通知或送金單時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
本條所稱保單帳戶價值,除第二條第八款之約定外,應另加計要保人當次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
後,而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契約之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
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應催告或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一、若保單帳戶無投資單位或前一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管理
費時。
二、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計畫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計畫保費時。
有前項第一款約定應催告之情形發生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足夠之保險
費使保單帳戶價值足以支付應付之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管理費時,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
效力。若本契約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於停效後三十日內,依停效日後之次二評價日計算之保
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但本契約係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有第二項第二款約定情形發生時,本公司應先依第七條之約定,通知要保人交付計畫保費。但若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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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則依前項但書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保費緩繳期】
契約有下列二款情事之一時,自要保人未交付計保費之當期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且於保費
緩繳期內,本公司將不再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一、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且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暫時停止繳付計畫保費者。
二、要保人逾約定之應繳日三十日後仍未交付計畫保費,且依前一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仍足以
支付一個月之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管理費者
保費緩繳期內,本公司仍應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管理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若保單帳戶價值已不足以支付當時一個月之前述費用及成本,則適用前條第三項之約定。
保費緩繳期內,要保人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繼續交付計畫保費者,保費緩繳期即行終止。要保人所繳之
計畫保費仍應依保費緩繳期開始時之前置費用年度計算前置費用。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依下列約定清償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復效時應繳足復效當期之計畫保費及寬限期間內所應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管理費。若保單帳戶價
值仍不足支付應付之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管理費者,除前述計畫保費外,本公司得重新計算使本契約
恢復效力應再繳付之增額保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健康聲明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而且不退還該部分之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應將解除通知發出日後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返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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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的計算】
第 十 條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為投資時,依投資當日三行局當日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賣出匯率平均值
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有計算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數額之日時,以三行局當日該投資
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管理費之扣除:
依扣除日之前一評價日三行局當日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第廿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計算移轉金額當日」及「轉換其他投資標的當日」,三行局就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匯率
及賣出匯率之平均值計算。
【保險費的運作】
第十一條 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次一評價日將所收到之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為前項投資時,應依要保人自行設定之投資配置比例,並以個別投資標的投資當日之單位淨值
為基準,換算投資單位數,並計入保單帳戶中。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分配收益者,就所分配之收益,仍為要保人之投資金額,本公司將再投資
於同一投資標的內,並計入保單帳戶中。前述所分配之收益若有應扣繳之稅賦者,本公司應依相關稅
法規定,以扣繳後之餘額再投資。但本契約保單帳戶中已無配置原分配收益之投資標的時,該收益將
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依約定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以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並於一個月
給付保單帳戶價值。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項目其中之一(以下簡稱完全殘廢)者,本契
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並按日數比例退還已收取之保險成本
一、投保本保險甲型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但保單帳戶價值高於保險金額者,
則改按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二、投保本保險乙型者,按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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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皆以受益人申請保險金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為準。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所負之給付責任,以該項所定「完全殘廢保險金」之金額為限。
受益人檢齊第十八條規定申領保險金之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若已逾第卅六條之時效者,本公司以收
到文件後之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並按日數比例退還已收取之保險成本:
一、投保本保險甲型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單帳戶價值高於保險金額者,則改按保
單帳戶價值給付之。
二、投保本保險乙型者,按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保險金。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
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皆以受益人申請保險金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為準。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比例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成本。其原投資
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該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受益人檢齊第十九條規定申領保險金之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若已逾第卅六條之時效者,本公司以收
到文件後之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為一百一十一歲後之保單周年日當日二十四時末了仍生存者
,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
保險金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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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本契約自受益人歸還時恢復效其保單帳戶價值按本公司原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之本公司並依第十一條之規定重新投資於指定之投資標
的中(就前述重新投資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再扣除前置費用,如要保人原指定之投資標的無法重新投資
,本公司將該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配置至新台幣貨幣帳戶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廿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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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且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或受益人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評價日
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廿二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廿三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保險成本、保單行政管理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變更的申請
第廿四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契約之終止。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可保性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保險金額。
【部分終止】
第廿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減少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以提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提取保單帳戶價
值之部分視為本契約之部分終止。但每次提取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減額後的保單
帳戶價值亦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
本公司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前項但書最低下限之金額。
投保本保險甲型之要保人,依本條約定提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保險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但提取
後之保險金額不得小於本公司所規定之金額
一、若提取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小於或等於保險金額,提取後之保險金額亦按部分提取金額減少。
二、若提取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超過保險金額,且「提取之保單帳戶價值」小於或等於該超過保險金
額之部分,則保險金額不變。
、若提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超過保險金額「提取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該超過保險額之分,
則保險金額為「提取前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提取金額」。
要保人部分終止契約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減少何種投資標的及其比例、金額。本公司於收到申請書
後之次二評價日自要保人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金額,並以該評價日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為基準,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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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接獲要保人之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將提取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分終止之作業費後
,其餘額給付予要保人
【保險單借款】
第廿六條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百分之五十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將按收到書
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作為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之數額。但本公司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前
述可供保險單借款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
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
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借款本息,
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應記載於借款之申請書
【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第廿七條 本契約訂定時,本公司提供之投資標的外,嗣後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
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投資特定投資標的,本公司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若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終止或關閉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發生投資標的關閉之情形者,要保人得於指定期間內變更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
發生投資標的終止之情形者,要保人需轉換該投資標的或提取其值,並同時變更保險費配置於投
標的之投資比例。若要保人逾期未選擇者,本公司將逕予剔除該資標的,並就要保人已指定之其
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作為保險費餘額之投資分配依據。
前項情形,無指定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契約視為進入保費緩繳期適用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
,但若該投資標的有解散、清算之情事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投資配置及比例之選擇、變更】
第廿八條 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且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
之五以上的整數。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設定之投資配置比例,且變更之
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投資標的轉換】
第廿九條 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投資於特定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保
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單位數目及轉換後之投資標的。
公司於收到書面申請後之次二評價日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數目,並以該評價日投資標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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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以次一評價
計算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部分終止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 卅 條 要保人申請部分終止或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部分終止或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最高新台幣
五百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
收取前述之作業費。且本公司亦得彈性調整前述免收作業費之轉換投資標的次數。
若因第廿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亦不計入前
項但書規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本條約定之作業費上限,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本公司得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在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未調整期間(即前次調整作業費該月至當次調整之月份間
)之變動幅度範圍內調整之。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卅一條個別投資標的之投資規定,如有暫停計算其單位淨值之情事時,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時:
如自行設定保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則本公司應主動以適當方式通知
要保人延緩計算投資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以次一評價
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全部或部分終止及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
如保單帳戶或部分終止所減少之投資標的單位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應主
動以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但就此等延緩給付得不加
計利息。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以次二評價日該投資標的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
付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如欲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應主動以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延
緩計算欲轉換之投資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以次一評價
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單位數。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
若保單帳戶中有投資標的發生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應主動以適當方式通知要
保人將以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辦理
保險單借款。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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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卅三條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或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
,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總保費扣除部分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險單借款
本息。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保險成本、前置費用、保
單行政管理費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
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其利息按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卅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於得申領祝壽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為本
約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
【變更住所】
第卅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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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第卅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卅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卅八條 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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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費用表
費用表費用表
費用表
前置費用年度
前置費用佔所繳保費
之最高比
1 60%
2 45%
3 15%
4 15%
5 15%
計畫保費
6 年度及以後
0
前置費用
增額保費
5%
保險成本
係指由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被保險人性別、身體狀況、危險保額、當時保險年齡及
依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等計算之金額,以供本契約約定壽險保障之成本(詳附表
四)
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本公司得修改保險成本之計算方式,並於調整保險成本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
保單行政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及運作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固定費用,該費用最
高為每月新台幣二百元
本公司得在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未調整期間內(即前次調整保單行政管
理費該月至當次調整之月份間)之變動幅度範圍內調整之,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部分終止
轉換投資標的
之作業費
申請部分終止或轉換投資標的時,每次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最高新台幣五百元之作業費。但
每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
費用。且本公司亦得彈性調整前述免收作業費之轉換投資標的次數
若因條款約定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亦不計
入前項但書規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本公司得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後,在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未調整期間
(即前次調整作業費該月至當次調整之月份間)之變動幅度範圍內調整之。
工本費 保單補發時,本公司將收取每份新台幣一百七十元之工本費。
基金名稱
基金經理
(每年)
基金保管
(每年)
安泰 ING 優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0% 0.14%
安泰 ING e 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60% 0.15%
安泰 ING 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60% 0.15%
安泰 ING 全球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80% 0.30%
安泰 ING 鑫全球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0% 0.12%
安泰 ING 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
1.80% 0.30%
安泰 ING 鑫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1.00% 0.10%
安泰 ING 精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5% 0.08%
安泰 ING 組合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鑫全球成長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0% 0.12%
安泰 ING 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60% 0.25%
安泰 ING 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
1.80% 0.3%
安泰 ING 台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
1.60% 0.15%
安泰 ING 全球氣候變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0% 0.25%
基金經理公司於計算基
金淨值時,已先扣除之
費用
摩根富林 JF 龍揚證券投資信託基
1.75% 0.26%
前置費用年度
前置費用佔所繳保
費之最高比例
1 60%
2 45%
3 15%
4 15%
5 15%
計畫保費
6 年度及以後
0
前置費用
增額保費
5%
保險成本
係指由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被保險人性別、身體狀況、危險保額、當
時保險年齡及依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等計算之金額供本契約約
定壽險保障之成本(詳附表)
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本公司得修改保險成本之計算方式,並於調整保險成本
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及運作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固定費
用,該費用最高為每月新台幣二百元
本公司得在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未調整期間內(即前次調
整保單行政管理費該月至當次調整之月份間)之變動幅度範圍內調整之,
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部分終止
轉換投資標的
之作業費
申請部分終止或轉換投資標的時次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最高新台幣五百元
之作業費。但每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費用。且本公司亦得彈性調整前述免收作業費之
轉換投資標的次數。
若因條款約定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
費,且亦不計入前項但書規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本公司得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後在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於未調整期間即前次調整作業費該月至當次調整之月份間)之變動幅度範
圍內調整之。
工本費 保單補發時,本公司將收取每份新台幣一百七十元之工本費。
保險成本費率表
保險成本費率表保險成本費率表
保險成本費率表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
(每月) 單位:元/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 --- --- --- --- ---
--- --- --- 56 8.28 4.05
--- --- --- 57 9.03 4.44
--- --- --- 58 9.87 4.91
--- --- --- 59 10.79 5.46
--- --- --- 60 11.80 6.08
--- --- --- 61 12.91 6.75
--- --- --- 62 14.12 7.47
--- --- --- 63 15.44 8.24
--- --- --- 64 16.88 9.06
--- --- --- 65 18.46 9.95
--- --- --- 66 20.19 10.94
--- --- --- 67 22.09 12.04
--- --- --- 68 24.16 13.28
14 0.44 0.25 69 26.43 14.66
15 0.63 0.29 70 28.92 16.19
16 0.85 0.33 71 31.64 17.90
17 1.05 0.36 72 34.61 19.79
18 1.07 0.40 73 37.86 21.87
19 1.09 0.43 74 41.42 24.18
20 1.09 0.44 75 45.30 26.73
21 1.10 0.45 76 49.55 29.56
22 1.09 0.44 77 54.18 32.67
23 1.09 0.44 78 59.23 36.11
24 1.08 0.43 79 64.74 39.91
25 1.08 0.42 80 70.74 44.11
26 1.08 0.42 81 77.28 48.74
27 1.09 0.43 82 84.39 53.85
28 1.10 0.44 83 92.12 59.46
29 1.13 0.46 84 100.51 65.65
30 1.16 0.49 85 109.61 72.46
31 1.21 0.53 86 119.48 79.94
32 1.28 0.57 87 130.16 88.15
33 1.36 0.62 88 141.69 97.16
34 1.46 0.67 89 154.14 107.02
35 1.57 0.72 90 167.55 117.80
36 1.70 0.78 91 181.96 129.58
37 1.83 0.83 92 197.42 142.42
38 1.98 0.90 93 213.99 156.40
39 2.13 0.96 94 231.67 171.57
40 2.30 1.03 95 250.49 188.00
41 2.48 1.11 96 270.47 205.74
42 2.68 1.20 97 291.61 224.86
43 2.90 1.31 98 313.93 245.40
44 3.14 1.42 99 337.35 267.34
45 3.40 1.56 100 361.77 290.64
46 3.68 1.71 101 387.10 315.27
47 3.99 1.88 102 413.26 341.17
48 4.31 2.08 103 440.15 368.32
49 4.66 2.29 104 467.69 396.69
50 5.05 2.51 105 495.81 426.25
51 5.47 2.75 106 524.42 456.98
52 5.92 2.98 107 553.46 488.84
53 6.43 3.21 108 581.73 520.47
54 6.98 3.45 109 609.49 552.16
55 7.60 3.72 110 833.33 833.33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
(每月) 單位:元/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0 4.78 4.37 --- --- ---
1 0.81 0.75 56 8.28 4.05
2 0.63 0.52 57 9.03 4.44
3 0.49 0.37 58 9.87 4.91
4 0.39 0.27 59 10.79 5.46
5 0.33 0.23 60 11.80 6.08
6 0.29 0.21 61 12.91 6.75
7 0.27 0.19 62 14.12 7.47
8 0.27 0.17 63 15.44 8.24
9 0.26 0.16 64 16.88 9.06
10 0.25 0.16 65 18.46 9.95
11 0.24 0.16 66 20.19 10.94
12 0.25 0.18 67 22.09 12.04
13 0.31 0.21 68 24.16 13.28
14 0.44 0.25 69 26.43 14.66
15 0.63 0.29 70 28.92 16.19
16 0.85 0.33 71 31.64 17.90
17 1.05 0.36 72 34.61 19.79
18 1.07 0.40 73 37.86 21.87
19 1.09 0.43 74 41.42 24.18
20 1.09 0.44 75 45.30 26.73
21 1.10 0.45 76 49.55 29.56
22 1.09 0.44 77 54.18 32.67
23 1.09 0.44 78 59.23 36.11
24 1.08 0.43 79 64.74 39.91
25 1.08 0.42 80 70.74 44.11
26 1.08 0.42 81 77.28 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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