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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70 號函備查
96.10.01 安俊精字第 96089 號函備查
96.11.02 安俊精字第 96095 號函備查
96.12.31 安俊精字第 96129 號函備查
97.02.04 安俊精字第 97006 號函備查
97.06.09 安俊精字第 97040 號函備查
97.08.08 安俊精字第 97068 號函備查
97.09.19 安俊精字第 97077 號函備查
98.02.27 安泰精字第 980001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3 號函備查
98.08.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80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分甲、乙二型,要保人應於要保書中擇一投保,所投保之型別並將載明於本契約保單面頁。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
二、「計畫保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期應繳之保費,其數額記載於保單面頁。以半年繳、季
繳或月繳交付者,每期計畫保費分別為年繳保費的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十二分之一。
三、「增額保費」:係指要保人交付超過計畫保費之保費。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之計畫保費後,始得計
入增額保費,惟每次繳交時需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四、「前置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費中扣除之費用。
其數額依要保人實際繳納之保費按「前置費用年度」及附表一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五、「前置費用年度」:係以已繳足計畫保費之年期為計算,繳足一保單年度之計畫保費者,即加計一
前置費用年度。增額保費不計算前置費用年度。
六、「三行局」: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