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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借貸團體重大疾病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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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富邦人壽借貸團體重大疾病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保險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所須負擔的保險給付責任,
係自本附約生效日(或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營業登記: 0 0 1
備查文號: 97.05.2997)富壽商發字第 200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附約的構成
條:
本富邦人壽借貸團體重大疾病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富邦
人壽消費借貸團體傷害保險、富邦人壽消費借貸團體定期壽險、富邦人壽借貸團體一定期壽險與富邦人壽借
貸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
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係指經政府許可經營放款業務之融機構,即借貸約之債權人。。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與要保人簽訂債權債務約且記載於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之債務人。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與要保人簽訂債權債務約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債務人團體。
本附約所稱「保險額」是指要保書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但得高於該被保險人與要保人簽訂之債權
債務約於投保當時之債務額(本息)及本險最高承保額。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保險範圍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
斷確定
患符合本附約所定義之下「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突發意
外傷害事故致成第款所定義的癱瘓及第七款所定義的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心肌梗:因冠動脈阻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
2、最近心電圖的典型常變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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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肌酶的常增高。
二、冠動脈繞道手術:是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
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動脈有狹窄或阻情形必須接受冠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是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梗造成永久性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個月後經腦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之殘障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
是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之態。
四、慢性腎衰竭(毒症):指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者。
五、癌症:是指組織細胞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
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檢驗確定符合政院
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歸屬於性腫瘤之疾病,但下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氏病。
2、慢性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是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
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是指關
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超過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
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
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費的計算
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
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額總額的增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齡、保
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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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
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
險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
條:
要保人因新債權債務約成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本公司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部分被保險人債權債務關係消滅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本公司
之翌日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被保險人因前二項情形而有所動致使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按日就其差額退
還或補繳。
附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
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三項約定之重大疾病死亡者,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終止,本公司
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或其他變,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週內通知本
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加本附約滿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人資格時,
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高於本
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的個人人壽保險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
保險人的齡或職業
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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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加
入日期及加入當時之保險額、債務之償還期間及各期償還日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一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重大疾病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保險事
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況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患第三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時按被保險人
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患二種以上第三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後,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效終止。
重大疾病保險的申
第十條:
人應檢具下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重大疾病保險」:
一、保險申請書。
二、受
人的身分證明。
三、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人申重大疾病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後,應取得清償證明文件,寄送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身故,則轉交予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
附約的續保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約屆滿日的
翌日時為準。
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本公司得續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效自始無效,其已
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
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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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保險單辦
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附約的無效
第十九條
本附約訂時,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人的指定與變
第二十條:
重大疾病保險的受人,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重大疾病保險清償被保險人所欠要保人債務之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
其指定或變
住所變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二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
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經驗分紅
第二十五條: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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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
{
}
"
ttttttt
EGGKR
θθ
××=
t
R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
t
K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百分比
t
G :第 t 年度總保費收入
t
E :第 t 年度稅捐、政管等各項費用
t
θ
:第 t 年度保險給付
"
t
θ
:第 t 年度累積前 虧損
富邦人壽借貸團體重大疾病保險附約 年繳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性別 性別
年齡
50人以下
最低保費
10以下最
高保費
10人以上
50人以下
最高保費
年齡
50人以下
最低保費
10以下
最高保
10人以上50
人以下最高
保費
15 310 915 27 6
16 3111016 27 7
17 3121117 28 7
18 3121218 28 8
19 3131219 29 8
20 4131220 310 9
21 4141321 310 10
22 4141322 311 10
23 4161523 313 12
24 5171624 414 13
25 5191825 415 14
26 6211926 417 16
27 6222127 518 17
28 7262428 621 20
29 8292729 624 22
30 9323030 727 25
31 10 36 33 31 830 28
32 10 39 36 32 933 31
33 12 45 41 33 10 38 35
34 13 50 47 34 11 43 40
35 15 56 52 35 13 48 44
36 17 62 57 36 14 53 49
37 18 67 63 37 15 58 54
38 20 76 71 38 17 65 61
39 23 84 78 39 19 72 67
40 25 93 86 40 21 80 74
41 27 101 94 41 23 87 81
42 29 110 102 42 25 94 88
43 34 125 116 43 28 104 97
44 38 141 131 44 30 113 106
45 42 156 145 45 33 123 114
46 46 171 159 46 35 132 123
47 50 187 174 47 38 142 132
48 55 206 192 48 41 154 143
49 61 226 210 49 44 166 154
50 66 245 228 50 48 178 165
51 71 265 247 51 51 190 176
52 76 285 265 52 54 201 187
男性 女性
53 85 318 296 53 58 217 202
54 94 351 327 54 62 232 216
55 103 384 358 55 66 247 230
56 112 417 389 56 70 262 244
57 121 451 419 57 74 277 258
58 133 495 460 58 82 306 285
59 144 538 501 59 90 334 311
60 156 582 542 60 97 363 338
61 168 626 583 61 105 391 364
62 180 670 624 62 112 420 390
63 194 724 674 63 123 459 427
64 209 778 724 64 134 499 464
65 223 832 774 65 144 538 501
66 237 886 825 66 155 578 538
67 252 940 875 67 165 617 574
68 273 1020 949 68 180 672 626
69 295 1099 1023 69 195 728 677
70 316 1179 1097 70 210 783 728
71 337 1258 1171 71 225 838 780
72 359 1338 1245 72 239 893 831
73 376 1403 1305 73 257 960 894
74 393 1467 1365 74 275 1027 956
75 411 1532 1425 75 293 109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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