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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肌酶的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是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
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是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
是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是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
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
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是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是指關
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
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
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六 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
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
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