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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保障期間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之保障期間(以下簡稱保障期間),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成為本契約之被保險人,且至該被保險人
於保險期間內繳交的保險費所能保障之日止,本公司不因保險期間之屆滿而免責。
要保人中途加保
第 七 條:
投保單位因要保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要保人正式持有信用卡之翌日零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八 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
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投保單位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投保單位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投保單位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投保單位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
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範圍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發生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並經投保單位向本公司申領: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
付「全殘廢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