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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住院間隔日數團體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98.04.08 安泰精字第 980035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102.03.01 依 102.01.10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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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附加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詳見「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的一部份。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
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保險商品英文簡稱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GSHS
富邦人壽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G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