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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84.03.03 台財保第 842026059 號函核准
84.03.08 台財保第 840123987 號函修訂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6.08.31安俊精字第96036號函備查
96.11.30 安俊精字第 96117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批註下列條款,倘保單內容或基本條款內容與本批註條
款有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保險單上附有本
批註條款之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詳見「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
本批註條款取代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第二章第一條第十款「社保給付
額」、第四章第一條及第五章第二條。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必須住醫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住
院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每次住院的給付限額以保險金表所記載者為限,且對於該被保險人已獲得全
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均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身分住院且其投保之計劃非屬「自負型」或「社保給
付額型」者,則每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限額提高為保險金表所記載的各項保險金限額的 1.35
倍。「註」
被保險人係以全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之被保險人身分經醫院治療者,得選擇申請「日額型住
院醫療保險」,其金額為保險金表所載之「每日病房費」乘以實際住院天數所得之金額,但每次住院之
住院醫療保險的給付日數合計仍以保險金表所載之最高住院天數為限。
同一次住院,被保險人僅得就「住院醫療保險金」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擇一申請給付。
第 三 條 選擇「自負型」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必須住醫院治療時,本公司應於住院醫
療保險金或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中扣除「自負額」後給付之。
前項被保險人倘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已自全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受領實支實付型之住院醫
療給付時,則其已受領之金額得以扣抵自負額,但於申請本契約之保險給付時應檢具該項保險給付証明
始得予以扣抵。
第 四 條 選擇「社保給付額型」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必須住醫院治療時,應先以其享
有之全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給付範圍內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其不足額始由本公司依保險金
表所載之限額範圍內給付之。如被保險人未申請全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給付而直接向本公
司申請者,本公司得計算其應得之全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給付額,自保險金中逕行扣除之。
選擇「社保給付額型」之被保險人,即無本批註條款有關「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之適用。
第 五 條 受益人應於被保險人出院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住院醫療保險金。
1.保險金申請書。
2.住院證明書。
3.診斷證明書。
4.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5.接受外科手術者,應另檢具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6.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接受治療者,應另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