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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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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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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特別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3. 手術醫療保險金 4.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5. 休養保險金 6.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7. 滿期保險金 8. 喪葬費用保險金
9. 全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疾病」及「特定重大傷病」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中華民國 95 6 30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85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5 8 9
95 大商發字第 041 號函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6 8 31
95 9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網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
載。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七、「特別病房」,係指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
八、「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如本契約曾辦理減少保險金
額或減額繳清保險,則「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以變動後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計
九、「特定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
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下列各目所約定的傷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不受
前述三十日觀察期間之限制:
()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二)、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
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
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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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
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
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完全損傷而患失
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
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側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地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者。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者。
(五)、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
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
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
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六)、重大燒燙傷:係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燒燙傷情事之一者。
(七)、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
續超過三十天。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八)、良性腦腫瘤: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或係指經腦斷
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
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
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
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語言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
症。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
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
礙者。
本款所稱之良性腦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
脈畸形、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九)、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血球及
血小球減少,經骨髓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
治療者:
1、經輸血治療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3、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4、骨髓移植。
(十)、肌肉營養不良症: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
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
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
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
態。
(十一)、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
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mmHg)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二)、全身性紅斑狼瘡症併狼瘡性腎炎: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
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
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病理分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以上),經教學醫院免疫專
科醫師確診者。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不在
此保障範圍內。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微小病變型(minimal)
第二級: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第五級:膜型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十三)、脊髓灰質炎:係指病毒感染造成運動神經細胞的破壞,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關節、
骨骼等之併發症,並造成附表二所列肢體障礙等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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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十四)、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
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
腫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十五)、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係指出現典型的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之腸病毒感染合併嚴
重倂發症(如同時併發腦炎、急性肢體麻痺症候群、肌抽躍、急性肝炎、心肌炎或心
肺衰竭等嚴重症狀),並經疾病管制局「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委員審查確定收
者。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事故,致其住院診療者、門診接受手術診
療者、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項目之一者、身故者、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
(以下簡稱全殘)者或本契約期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下列各項保險
金:
一、醫療保險金:其包含之項目如下: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特別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三)、手術醫療保險金。
(四)、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五)、休養保險金。
二、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三、滿期保險金。
四、喪葬費用保險金。
五、全殘保險金。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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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但如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止日
係在本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終止日之翌日零時為準。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年
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
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
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三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以下者,本公司按「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其實
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就超過三十日之部分本公司按「每日住院
給付金額」的二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 【特別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特別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十三條給付「住
院醫療保險金」外,另再給付「特別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其金額為按「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的二
倍乘以實際住進特別病房之日數所得之金額。
第十五條 【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約定的事故住院或門診接受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附表
四「手術項目給付倍數表」所載之該項手術給付倍數所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
所接受之手術,若不在附表四「手術項目給付倍數表」所載的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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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例,核算給付金額。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
,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
,本公司按「手術項目給付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中最高的一項,計算其給付金額。
第十六條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之約定住院診療並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者,本公司按「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休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十三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再按「每
日住院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休養保險金」。
第十八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
時,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九條 【醫療保險金每年給付之總額上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依本契約所給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特別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暨休養保險金) 累計總額最高為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條 【住院天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其住院天數之計算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即入院之日或出院之日
當天在醫院的時間雖不足一天,均以一天計算。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三條第一款所約定的各項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明)
四、 接受外科手術者,另檢具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並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二十二條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申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 罹患癌症者,另檢具病理切片報告。
五、 接受外科手術者,另檢具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並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二十四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給付金額為下列三項目之和:
()保險金額。
()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身故時「醫療保險金」與「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部份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各保單
年度末之金額見保險單面頁)。
二、在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給付金額為下列二項目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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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身故時「醫療保險金」與「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部份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各保單
年度末之金額見保險單面頁)。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情形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二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二十三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
「滿期保險金」。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第二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全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全殘保險金」:
一、 在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者,給付金額為下列三項目之和:
()保險金額。
()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確定致成全殘時「醫療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部份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
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見保險單面頁)。
二、 在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全殘者,給付金額為下列二項目之和:
()保險金額。
()確定致成全殘時「醫療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部份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
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見保險單面頁)。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第二十九條 【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條 【除外責任-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門診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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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門診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五、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
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
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三十一條 【除外責任-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重大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8-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三十二條 【除外責任-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本公司按第二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依照約定給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第三十五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在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重新計算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九條 【投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且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保險金額,而
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情形,其錯誤原因歸本公司者,應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
-9-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四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除「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以外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
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四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0-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附表一:重大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依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一覽表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九項:二度燒燙傷
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國際疾病
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949.2
()二度燒傷
BLISTER,EPIDERMAL LOSS
()三度燒傷:
948.1
1、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11-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附表二:脊-肢體障礙等級表
脊髓灰質炎-肢體障礙等級
範圍 係指上肢、下肢、軀幹、四肢
定義
係指由於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疾病而形成肢體
障礙致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上肢
重度 1、兩上肢之機能全廢者。
中度
1、兩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2、一上肢機能全廢者。
下肢
重度 1、兩下肢的機能全廢者。
中度
1、兩下肢的機能顯著障礙者。
2、一下肢的機能全廢者。
軀幹
重度 因軀幹之機能顯著障礙而無法坐立者
中度 因軀幹的機能顯著障礙而致站立困難者。
四肢
極重度 四肢的機能全廢者。
備註: 上表所稱『機能顯著障礙』,係指以下情形之一:
1、正常關節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七十以上(以上所述關節,上肢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包括髖、膝
、踝關節)
2、肌力喪失程度在三級(含)以下(以零至五級肌力分類法判定)。
-12-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腕關節及一下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3-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附表四:手術項目給付倍數表
給付倍數
給付倍數
一、顱
1.
腦瘤手術
50
2.
腦內血腫清除
30
3.
顱骨切除術
20
4.
頭顱穿洞術
(
止血引流、穿刺檢查
) 5
二、眼
1.
眼球內容物剜除術
5
2.
角膜或結膜表面異物除去術
5
3.
角膜切除術
5
4.
角膜移植術
20
5.
前房異物取出術
10
6.
鞏膜異物除去術
5
7.
青光眼鞏膜切開術
10
8.
白內障手術
10
9.
玻璃體內異物除去術
5
10.
視網膜剝離
(
多發性融合
) 20
三、耳
1.
耳介膿瘍或血腫切開引流術
5
2.
鼓膜切開術
5
3.
乳突鑿開術
20
4.
內耳全摘除術
20
5.
聽小骨重建術
20
四、鼻
1.
鼻息肉切除術
5
2.
全部或部份鼻甲切除
5
3.
鼻中隔造形術
5
4.
一般鼻甲黏膜切除
5
5.
萎縮性鼻炎手術
5
6.
鼻竇切開
5
五、咽
1.
喉切開術
10
2.
聲道上部份喉切除術
20
3.
咽喉切除術
30
4.
扁桃腺切除或扁桃腺併增殖腺切除術
5
六、胸
1.
胸腔成形術
(
第一期
) 10
2.
胸腔成形術
(
第二期
) 10
3.
胸腔成形術
(
第三期
) 10
4.
密閉式引流
5
5.
開放式引流
5
6.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
5
7.
肺全切除術
20
8.
肺單元切除術
20
七、循
1.
心包膜切除術
20
2.
插入或換置永久性節律器
10
3.
單一瓣膜換置術
40
4.
二個以上瓣膜換置術
50
5.
冠狀動脈繞道術
(
一條血管
) 50
6.
冠狀動脈繞道術
(
二條以上血管
) 50
7.
心室中隔缺損
(VSD)
修補手術
50
8.
探查性開心術
(
包括移除異物
) 40
八、造血與淋巴系統
1.
脾臟切除術
10
九、食
1.
食道切除術
20
2.
食道切除再造術
30
3.
食道靜脈瘤曲張術
20
十、腹部和消化系統
1.
胃全部切除
30
2.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
(
無迷走神經切除
) 20
3.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
(
有迷走神經切除
) 30
4.
幽門成形術
10
5.
迷走神經切除術
加幽門成形術
30
6.
胃縫合術
(
胃潰瘍穿孔及胃部傷口的
縫合
) 1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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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倍數
給付倍數
7.
肝區域切除術
(
一區域
) 20
8.
肝區域切除術
(
二區域
) 20
9.
肝區域切除術
(
三區域
) 20
10.
肝葉切除術
20
11.
切肝取石術
20
12.
膽囊切除術
10
13.
膽囊造廔術
10
14.
膽總管切開摘石術及T形管引流
10
15.
膽總管全切除術
20
16.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10
17.
胰臟全切除術
30
18.
腸黏連分離術
5
19.
腸套疊還原、腸息肉切除術
或腸穿孔縫補術
10
20.
十二指腸縫合術
(
十二指腸
潰瘍穿孔縫合
) 10
21.
腸阻塞
10
22.
腸切除併吻合術
10
23.
闌尾切除術
10
24.
直腸癌腹部會陰聯合切除術
30
25.
腹壁膿瘍引流術
5
26.
腹腔內膿瘍引流術治療急性
穿孔性腹膜炎
5
27.
剖腹探查術
(
如即時手術,
按各該手術項目之比例計算
) 5
28.
內視鏡
(
含腹腔鏡
)
手術
10
十一、疝
1.
疝氣(單側或二側)
5
十二、肛
1.
人工肛門造形術
5
2.
外痔完全切除術
5
3.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
(
含脫肛治療
) 10
4.
皮下廔管切開術
5
十三、泌
1.
腎切除術
10
2.
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術
10
3.
腎固定術
:
固定式懸掛
10
4.
腎臟移植術
30
5.
輸尿管取石術
10
6.
輸尿管切除或成形術
20
7.
輸尿管狹窄內擴張術
5
8.
膀胱取石術
10
9.
膀胱全部切除
(
無人造膀胱
) 20
10.
膀胱全部切除
(
有人造膀胱
) 30
11.
尿失禁手術
(
經腹
) 10
12.
尿失禁手術
(
經陰道
) 5
13.
子宮膀胱脫垂合併尿失禁手術
20
14.
膀胱成形術或膀胱尿道成形術
20
15.
膀胱造口
(
閉合
) 5
16.
尿道結石除去術
5
17.
體外震波碎石術
10
十四、生
1.
陰囊水腫切除術
5
2.
陰囊切除術
5
3.
睪丸或副睪丸切除術
5
4.
醫療性包皮割除術
5
5.
子宮頸擴張、刮除術
5
6.
子宮頸切除術
5
7.
子宮肌瘤切除
10
8.
子宮完全切除術
20
9.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20
10.
骨盆腔
(
腹部
)
黏道分離術
5
11.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
不論
單側、雙側、部份或全部
) 10
-15-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寶貝保險-PHE02
給付倍數
給付倍數
十五、乳
1.
單純乳房切除術
(
單側
) 5
2.
單純乳房切除術
(
雙側
) 10
3.
乳癌根治切除術
(
單側
) 20
4.
乳癌根治切除術
(
雙側
) 20
十六、內分泌系統
1.
甲狀腺囊腫或甲狀腺舌囊切除
10
2.
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10
3.
副甲狀腺切除術
20
十七、神經系統
1.
椎間盤切除術
(
頸椎
) 40
2.
椎間盤切除術
(
胸椎
) 30
3.
椎間盤切除術
(
腰椎
) 20
4.
頸交感神經切斷術
20
5.
胸交感神經切斷術
30
6.
腰交感神經切斷術
20
7.
神經形成術、神經移稙術
20
8.
神經分離術
10
9.
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切除術
5
十八、皮
1.
一個或多個表皮膿癤子切開
5
2.
補皮手術
10
十九、腫
1.
惡性瘤之外科切除,但黏液膜、
皮膚和皮下組織之惡性瘤除外
10
2.
腔鞘囊腫
5
3.
粘腋膜、皮膚和皮下組織之惡性瘤
5
4.
其他一個或多個良性瘤
5
二十、關
1.
腱、韌帶皮下斷裂縫合術
10
2.
疾病脫臼或病狀而行之關節切除術
5
3.
切開肩骨、脊椎關節做關節固定、
截除或形成術
20
4.
人工髖關節或全膝關節再置術
50
廿一、骨
(
經開刀校正手術者
)
1.
指骨或趾骨
5
2.
尺骨或撓骨
10
3.
腕骨、跗骨、蹠骨或掌骨
5
4.
肱骨或肩胛骨
10
5.
鎖骨
5
6.
肋骨
5
7.
脛骨或腓骨
20
8.
膝蓋骨
10
9.
股骨
20
10.
鼻骨
5
11.
顎骨
10
12.
顴骨
10
13.
骨盆骨
20
14.
髖骨
20
15.
脊椎骨
20
廿二、截
1.
切斷手指或足趾
5
2.
切斷至股關節處之大腿
20
3.
切斷小腿、前臂、上臂、腕關節
或踝關節
20
廿三、顯微再接手術
1.
一手指
30
2.
二手指
40
3.
三手指以上
50
4.
手、足斷肢再接術
50
廿四、妊娠併發症
1.
葡萄胎除去術
5
2.
子宮外孕手術
10
3.
妊娠併發症所致之必要性剖腹產術
(含死胎)
10
4.
意外所致之流產手術(妊娠未滿
13
週)
5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0 433 433
1 433 432
2 437 438
3 442 442
4 447 447
5 451 450
6 458 457
7 466 464
8 469 467
9 474 472
10 482 480
11 484 481
12 487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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