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會國際人壽璀璨人生變額年金保險-SNV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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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累積期間」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按要保人檢齊所需文
件送達本公司當時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所述要保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之次二評價日,若已逾「年金累積期間」者,則
「保單價值」改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日之「保單價值」計算。
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身故受益人
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 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 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十一條所採用之「年金預定利率」。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及其投資分配比例之約定】
要保人應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配置「保險費淨額」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比例。
本公司應於「投資日」將「保險費淨額」依前項要保人之指示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並以各
「投資標的單位價值」為基準,換算為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帳戶」中。
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一評價日。第一次的「投資日」
如已逾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日」致無法進行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時,本公司應將原分配予結構型
債券之「保險費淨額」改為平均分配至第一項要保人指示之其餘「投資標的」。
第一項選擇,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以書面申請向本公司提出變更。
第十五條 【每月扣除額之扣除順序】
要保人應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投資帳戶子價值」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前項選擇,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以書面申請向本公司提出變更。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 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款項
轉移至其他可供「保險費淨額」配置的「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之轉換費用如附件一。
本公司於收到書面申請後之次二評價日自「投資帳戶」中 扣 除 轉 出「 投資標的」減少之單位數,
並以該評價日之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方式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於同日以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後之餘額及當日之轉入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 算 轉入「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
本公司已提供之投資標的如附件一。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投資標的」之增加: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
的配置之選擇,並於最近一次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載明。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
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加之投資標的。
二、「投資標的」之關閉: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關閉之投資
標的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關閉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
應於投資標的關閉之十個營業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公司,回覆欲更改「保險費淨額」之投資
分配項目及比例;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時,本公司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剔除該關閉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
此關閉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及未來「保險費淨額」之投資分配依據。
(二)如無其餘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該關閉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依特定銀行
每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計息儲存。
三、「投資標的」之終止: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並應於
投資標的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終止之十個營業日前以書
面送達本公司,回覆此終止投資標的後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以及更改「保險費淨額」之投
資分配項目及比例; 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時,本公司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剔除該終止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
此終止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及未來「保險費淨額」之投資分配依據。
(二)如無其餘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該終止投資標的之投資帳戶子價值依特定銀行
每月初的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計息儲存。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時,自「投資日」起算每屆滿一定期間(詳見附件
二),「 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給付按附件二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算得之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