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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六條
【保險金額之限制】
本契約各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當時消費借貸契約之餘額。
第七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
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
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及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
和計算。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與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
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投保單位交付保險費 ,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
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
人欠繳保險費。
第九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
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
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 (含本契約訂立前) 的殘廢,
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
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十一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