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消費借貸團體傷害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GDAD-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消費借貸團體傷害保險
(傷害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88 4
23日
23
88大法字第046號函備查辦理
中華民國891130
89大法字第071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 9 6
90 大法字第 039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3
92 大法字第 00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2 19
92 大法遵字第 04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約所稱要保人是指依法經營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即消費借貸契約之債權
本契約所稱 被保險人 是指與要保人簽訂消費借貸契約並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
之債務人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與要保人簽訂消費借貸契約之五人以上之債務人團體
本契約所稱 殘廢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
之一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之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單號碼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
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
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
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專線為0800-213269
GDAD-2
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六條
保險金額之限制
本契約各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當時消費借貸契約之餘額
第七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
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
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及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
和計算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與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投保單位交付保險費 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
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
人欠繳保險費
第九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
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
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 (含本契約訂立前) 的殘廢
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十一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重
GDAD-3
大燒燙傷情事之一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 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且被保險
人投保本公司之所有有效傷害險主附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
金額為新
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高前述最
高金額
第十二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契約殘廢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
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新消費借貸契約成立而申請增加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自通
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部分被保險人消費借貸關係終止而申請退保時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
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的百分之
×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但被保險
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五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
被保險人資格時 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
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
GDAD-4
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
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八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 年齡
生日期 參加本保險之日期及加入當時之保險金額債務之償還期間及各期償還日
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投保單位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 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應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後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
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 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九
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廿一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保險金申請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因消費借貸契約所餘債務餘額之明細資料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為法人者應提供公司執照影本
受益人領取 身故保險金應於十日內將債務清償證明文件交付本公司本公
司應即交付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廿二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殘廢診斷書
保險金申請書
被保險人殘廢時因消費借貸契約所餘債務餘額之明細資料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為法人者應提供公司執照影本
受益人領取 殘廢保險金應於十日內將債務清償證明文件交付本公司本公
司應即交付被保險人
廿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單或其謄本
GDAD-5
重大燒燙傷診斷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廿四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
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廿五條除外責任 (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左列活動期間 致成死亡殘廢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
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 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
競賽或表演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廿六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廿七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保
險費
廿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要保人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於消費借貸契約所餘之債權範圍內為各項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保險金倘有餘額其受益人依下列約定辦理
()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本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
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殘廢保險金 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GDAD-6
繼承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
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廿九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受理前項契約續保時得按續保當時被保險團體之危險性質重新釐定費率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三十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
達要保人
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三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GDAD-7
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別        給付比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100%
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第二級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75%
十手指缺失者
第三級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50%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
第四級 十四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五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六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10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5%
十九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二十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二一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二 一足五趾缺失者
第五級 二三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二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5%
二五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六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11
第六級 二七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5%
二八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GDAD-8
. 失明的認定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以下而言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聲帶全部剔除者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如說明圖
. 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
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 聽力喪失的認定
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
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dB強音單位
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
且無復原希望者
10.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
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 鼻部殘廢的認定
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GDAD-9
附表二
重大燒燙傷係指依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一覽表中中文疾病名稱定
義第九項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國際疾病
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949.2
()二度燒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三度燒傷
948.1
1.體表面積10~19%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948.10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體表面積20~29%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948.20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體表面積30~39%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948.30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體表面積40~49%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948.40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體表面積50~59%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948.50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體表面積60~69%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948.60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體表面積70~79%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948.70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體表面積80~89%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948.80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體表面積90~99%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948.90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GDAD-10
附件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ERtKt×GPtEt×GPtCLtFCt-1NCLtNCLt-1
ERt0
ERt t 保單年度末保險單經驗退費之金額
Kt 0 %)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度盈餘分配比例
GP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實收之總保險費
CL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發生之理賠金額
FC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1 保單年度末所留下之虧損虧損是指當GPt-1Et-
1×GPt-1CLt-1FCt-2NCLt-1NCLt-20該差額的正值為其虧損金額
Et 0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的行政營業管理費用
GPt的百分比表示之
NCL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末之賠款準備金金額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 方式退
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沒有「大都會國際人壽消費借貸團體傷害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台灣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