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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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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
主要給付項目:
1.生存保險金
2.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5.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6.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7.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8.長期住院保險金
9.住院手術保險金
10.意外門診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11.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99 10 1
99 大商發字 07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0 7 1
100 4 11 日金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內容摘要:
一、審閱: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資料:要保人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權( 3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止事由(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9 條至第 20 條、第 22 條、
24 條至第 27 條、第 29 條、第 31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
)保險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6 條、
18 條、第 21 條、第 23 條、第 28 條、第 30 )
責任及受益權之( 32 條至第 35 )
)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之變更( 37 條、第 38 )
)保險單借款( 39 )
受益之指、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42 條、第 43 )
請求權消滅時效( 44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保險法令權益保險
公司與消者衡平對等者仍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慎選擇保險商。本商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應由本公司法負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慎選符合求之保險商
保險契約義務皆詳列保單條款必詳讀瞭,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保單算十)
本公司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本公司提供電腦設開查閱
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8761-6721電子信箱(E-mail)service_tw@metlife.com
契約於訂立契約提供要保人不於三之審閱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要保批註及其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構成
分。
契約求契約當事人的意,不拘泥用的;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保險人的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契約所稱名詞:
一、「保險金額」:契約保險單所載明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變更時,以變更
保險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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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二、「保險年」:按投保險人歲計但未滿零數超過,加
算一,以保險單年算一且同保險單年保險年
三、「意外傷害故」:疾病引來突故。
四、「特定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
()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因空中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
()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眾運輸工具眾運輸工具
運輸工具發生意外
()保險人搭乘或大(不含建築工地礦場
生意外
()保險人)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機場
眾體育館眾展示館、開眾使演講廳建築物
眾使所,遭遇火災
()保險人在海意外傷害
五、「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保險金額的之一
六、」:保險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地區中華民國
理入出境政府驗證照離境至經中華民國理入出境政府驗證照入
止之每次最高出境算九十日為
七、「大眾運輸工具」: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班班)
路線不特定人運輸工具其內容下:
()眾運輸工具行駛路線
()眾運輸工具行駛路線動船舶
()中大眾運輸工具行駛航線商用空客機
八、乘客」:搭乘眾運輸工具乘客,不運輸工具
九、搭乘」: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上該眾運輸工具完全運輸工具
間之為。
十、「醫院」:指依醫療開業設有或醫療
設立醫院。
十一、「住院」:保險人傷害住醫院,式辦住院手
醫院診療
十二、「醫」:師執業之且非保險人本人。
十三、「所繳保險費總和」:
()保險金額或額繳保險實際所繳保險費總和
()保險金額或額繳保險指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算之
額。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保險單送達算十保險單本公司撤銷契約
要保人使契約撤銷權撤銷效力應要保人思表
,本契約,本公司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所發生的
保險故,本公司不保險責任契約撤銷發生保險撤銷,本公
應依契約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保並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發給保險單保的
本公司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其應保險責任,以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本公司為思表發生給付保險,本公司仍負
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保險人契約間內因遭意外傷害故,傷害住院門診療,
重大燒燙傷殘廢死亡,或契約繳費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
第一殘廢,或繳費期滿生存,本公司契約定給付保險金或
返還所繳保險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第二期以保險費,契約日期,本公司所在地
付。第二期以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年繳自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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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寬限月繳或保險單所付日期三十日為寬限
定以金轉帳方式交第二期以的分期保險費,本公司於知
保險費要保人付保險費,自催三十寬限
逾寬限,本契約自寬限停止效力寬限間內發生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或繳費寬限面聲第二期以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
,本公司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金(如有保險單借款,以除其借款
額)自動墊其應繳的保險費使契約繼續有要保人得於
繳日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繳保險費的利自寬限
當時本保單保險單借款的利,並應於繳日開始付利
要保人付利付利年以後仍,本公司
息滾繳保險費再行
每次繳保險費的本,本公司出具交予要保人,並上載明
契約保單價值額。保單價值額不日的保險費
三十,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停止效力,要保人停效請復效保險期滿請復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復效,並要保人清償保險費除停效
險保險費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後提第一之復效,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
本公司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要保人於十交齊本公司
提供明者,本公司退回復效之
保險人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本公司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於第三定期要保人提供可,或明後十五不為
復效,並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金額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請復效第四外,交齊,並清償
第二項所金額開始恢復其效力
契約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約停止效力復效除復效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繳保險費及其償餘依第三十九
條第一保險單借款金額
第一定期限屆滿,本契約效力即行,本契約累積保單價值金,要保人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動退保單價值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保險人訂立契約時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告知事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變更本公司險的,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保險故發生險的發生於其說明說明,不
解除契約權本公司解除之原月不使消滅契約訂立後
年不使消滅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契約
契約之本公司收到要保人通知開始如書通知上載明
本公司收到後者
要保人保險費年以或繳費累積保單價值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通知解約金。期本公司付,年利。本
解約金額保險單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應於知本公司保險責任之事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儘速
文件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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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本公司應於文件十五給付但因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未在定期
為給付年利分加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保險人契約間內失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死亡
日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被保險人契約定的意外傷害故或
特定意外傷害戶籍資料滿尋獲,或要保人、受益
能提出證文件保險人可能契約意外傷害故或特定意外傷害
而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故發生日為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或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人生還,要保人或受益
「所繳保險費總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特定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還本公司,其間給付保險金發生
給付。保險費,本公司
第十三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繳費期滿生存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生存保險金」,金額為
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四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生存保險金」應檢文件
一、保險單或本。
二、保險金
三、受益人的身分
第十五條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間內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生
八十日以死亡,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金額繳費期為身故當時
保險金額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繳費期滿為身故當時險金額。但超過
八十死亡受益明被保險人死亡意外傷害關係者,不
訂立契約時,以神障礙智缺陷辨識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
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民國九十九日()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
司),不超過訂立契約時遺產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分本公司不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息退超過之已繳保險費。
要保人)以險公司保,或保險公司數個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計超過項所定,本公司喪葬費用金
範圍要保要保時間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項喪葬費用額
如有保險公司保險契約要保時間或無要保時間之後者
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要保時間保險公司金額
比例其責任
第十六條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文件
一、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本。
三、體證明書死亡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文件
四、保險人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
第十七條 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間內因遭特定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生
八十日以死亡,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外,另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八十
受益明被保險人死亡特定意外傷害關係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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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一、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因空中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而死亡
金額為保險金額兩倍
二、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眾運輸工具眾運輸工具眾運輸工
發生意外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三、保險人搭乘或大(不含建築工地礦場發生意外
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四、保險人)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機場碼頭
體育館眾展示館、開眾使演講廳建築物眾使所,
遭遇火災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五、保險人在海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保險人死亡時符合二款事由,本公司款應給付金額者擇給付。
訂立契約時,以神障礙心智缺陷辨識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
保險人,「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契約第
十五條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之約
第十八條 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除依第十六條檢文件外,
特定意外傷害文件
第十九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間內受第二條約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生
八十日以成附殘廢之一,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金額按該
給付比例但超過八十殘廢受益明被保險人殘廢
意外傷害關係者,不此限
保險人如係成附第一殘廢之一,本公司繳費期間內另再給付本契約
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條約定給付第一殘廢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
保險人因同意外傷害成附項以殘廢,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殘廢項目手或給付
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殘廢,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
保險人意外傷害故所殘廢,( 契約訂立前)的殘廢,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本公司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殘廢,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除之
保險人的殘廢領取保險金金額,不
之約定。
保險人契約間內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金額
保單年度最高以保險金額為
第二十條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間內保險年齡到十五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故,意外傷害故發生八十日以成附殘廢之一
生存,本公司殘廢診定日殘廢診週年日,按附
給付比例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之十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
但超過八十殘廢受益明被保險人殘廢意外傷害
係者,不此限
本公司項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給付期
保險人因同意外傷害成附項以殘廢,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
害殘廢扶助保險金年給付最高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之十殘廢
項目手或給付項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
殘廢,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保險人意外傷害故所殘廢,( 契約訂立前)的殘廢,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司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的殘廢,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除之
保險人的殘廢領取殘廢扶助保險金金額,不
之約定。
本公司條約定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險人,契約止時,給付未滿年,本公
仍繼續給付至五滿如被保險人第二項給付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以給付期
給付的殘廢扶助保險金給付身故受益人。貼現為年利
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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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第二十一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應檢文件
一、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本。
三、殘廢診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文件
四、受益身分
受益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身
經受益調保險人相關資料其一費用本公司
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給付
第二十二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間內保險年齡到八十五意外傷害成附
大燒燙傷事之一意外傷害故發生十五生存,本公司重大燒燙
當時保險金額的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應檢文件
一、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文件
四、受益身分
第二十四條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
保險人契約間內保險年齡到八十五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
意外傷害故發生八十日以合格的醫院,本公司住院日
保險單「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
八十繼續受益明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關係者,不
此限
每次傷害給付日超過九十日。
保險人第一項傷害骨折住院,或住院但未骨折別所定日
住院分本公司骨折別所定日數乘「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的之一給付。
給付日骨折別
項所稱骨折是骨骼完全斷而如係完全骨折完全骨折之一給付;如係
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之一給付,項以骨折給付
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 完全骨折
1鼻骨眶骨顴骨 14
2掌骨、指 14
3蹠骨趾骨 14
齒槽醫療外) 20
5肋 20
6鎖 28
7橈 28
8膝蓋 28
9肩胛 34
0椎包括胸椎腰椎 40
11骨包括腸 40
12 50
1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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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14 40
5腕手或手) 40
6脛 40
7踝 40
8股 50
9脛 50
60
第二十五條 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於第二十四條之住院期院日三十一日或以上者,本公司住院日
數超過三十數乘保險單「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額外給付「長期住院
保險金」。
每次傷害給付日六十日為
第二十六條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於第二十四條之住院期傷害手術療,實際手術
,本公司保險金額的之一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最高給付
第二十七條 【意外門診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保險人契約間內保險年齡到八十五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
意外傷害故發生八十日以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本公司
際門診醫療費用,超過健康保險給付分,給付意外門診保險金。但超過八十繼續
受益明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關係者,不此限
意外門診保險金的給付超過保險金額的之五
本公司條約定給付意外門診保險金保單年發生意外傷害故,計最
以給付意外門診保險金為
第二十八條 【意外害醫療保險金、住院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申領】
受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或「意外門
診保險金」應檢文件
一、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本。
三、醫療診或住院明;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文件
四、意外門診保險金醫療費用
五、受益身分
第二十九條 繳保險費的返還
保險人契約繳費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故」導致身故或成附第一殘廢
之一,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傷害險之解約要保人。
保險人契約繳費期滿非因「意外傷害故」導致身故或成附
第一殘廢之一,本公司返還本契約傷害險之解約要保人。
本公司條約定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或傷害險之解約,本契約之效力即行
第三十條 保人申領繳保險費的返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的返還應檢文件
一、保險單或本。
二、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死亡明書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人第一殘廢保險人之第一殘廢診
四、保險金
五、要保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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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要保人保險人第一殘廢所繳保險費的返還,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身
費用本公司
第三十一條 【保險給付的限
保險人契約間內因同意外傷害殘廢身故,並符合契約第十五條及
第十九條約條件時,本公司給付金額計最高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
受益已受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金額間之
給付責任
保險人契約間內意外傷害殘廢身故受益得依第十五條及
第十九條之約定分保險金,不第一之約定。
第三十二條 【除外責任】
列情之一,本公司不給付第二十九條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保險人
二、保險人故意殘廢。契約訂立復效之故意致死,本公
仍負給付第二十九條之責任
三、保險人犯罪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一形而給付第二十九條之責任,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應得之人。
第三十三條 【除外責任(原因)
保險人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本公司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
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保險人犯罪為。
三、保險人飲酒吐氣血液超過路交法令準者
四、戰爭(不、內及其類似武裝契約此限
五、子能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此限
第一款(保險人的故意為外)及第三十五條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重大燒燙傷保險
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門診保
險金」。
第一形而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第三十四條 保事
保險人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除契約定外,本公司
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門診保險金」
責任
一、保險人力、摔跤柔道跆拳道拳擊競賽
二、保險人機車競賽
形而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第三十五條 受益受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保險人致死,喪失其受益權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受益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保險
遺產如有受益,喪失受益權之受益原應得之受益原約比例
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除】
本公司給付項保險金、解約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要保人
保險費(包括本公司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款及
除其應付利給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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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第三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契約間內保險金額,的保險金額,不本保險
保金額,依第十條契約止之約
要保人保險金額,本契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的保險金額為所繳保險
總和的返還的保險金額所的保險費算之
第三十八條 減額保險】
要保人繳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要保人當時保單價值費用
繳保險費,本公司保險的「額繳保險」,
險金額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額繳保險」,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保險範圍與原契約險金額以額繳保險金額為所繳保險費總和的返
額繳保險金額所的年繳保險費算之
要保人選擇為「額繳保險」當時保單借款繳保險費的,本公司
以保單價值繳保險費或借款繳保險費本費用
費用以保險金額之一或以保單價值與其解約額,
第三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要保人本公司保險單借款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之七十之借款超過保單價值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之三十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定為通知時公司以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三十要保
返還,保險契約之效力三十停止
第四十條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四十一條 年齡計算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保險人生年月日要保保險人的保年,以
歲計但未滿零數超過,加算一
保險人的保年發生錯誤保年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最高
,本契約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錯誤責於本公司息退還保險費,本保單
險單借款之第二百零三條年利
第四十二條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金意外門診保險金的受益人,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其指定或變更
定外,要保人得依定或變更受益:
一、於訂立契約時保險人受益人。
二、於保險故發生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要保人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受益人的變更要保人保險人的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即予
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項保險金給付受益
第四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變更時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通知,本公司通知以本契約要保人住所發
第四十四條 【時效】
契約所生的利,請求之年不使消滅
第四十五條 批註
契約內容變更,或項的增刪除第四十二條外,應經要保人本公司
意,並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10-
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第四十六條 管轄法院
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院為第一審管院,要保人的住所中華民國
,以灣台院為第一審管院。除消第四十七條及
第四三十六條之九用。
-11-
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QLPB01
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系統害,終身不事任
醫療周密
1 100%
1-1-2
系統終身不事任,日
人扶助
2 90%
1-1-3
系統害,終身不事任
3 80%
1-1-4
系統害,終身輕便
作者
7 40%
2-1-1
明者 1 100%
2-1-2
視力減退 0.06 以下 5 60%
2-1-3
視力減退 0.1 以下 7 40%
2-1-4
視力減退 0.06 以下 4 70%
2-1-5
視力減退 0.1 以下 6 50%
視力
2-1-6
明者 7 40%
3-1-1
耳鼓膜聽覺 90 上者 5 60%
聽覺
3-1-2
耳聽覺 70 上者 7 40%
4-1-1
9 20%
5-1-1
咀嚼吞嚥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 5 60%
咀嚼吞嚥
害(
5-1-3
咀嚼吞嚥 7 40%
6-1-1
臟器害,終身不事任
要醫療周密
1 100%
6-1-2
臟器高度害,終身不事任
人扶助。
2 90%
6-1-3
臟器害,終身不事任
3 80%
臟器
6-1-4
臟器害,終身輕便作者 7 40%
臟器 6-2-1
主要臟器 9 20%
膀胱
6-3-1
膀胱完全 3 80%
脊柱
7-1-1
脊柱 7 40%
8-1-1
1 100%
8-1-2
中, 5 60%
8-1-3
6 50%
8-2-1
十指 3 80%
8-2-2
7 40%
8-2-3
五指 7 40%
8-2-4
指、指及其四指 7 40%
8-2-5
指及 8 30%
8-2-6
指及其三指 8 30%
8-2-7
指及其二指 9 20%
8-2-8
指、一指及以外之任
11 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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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
8-3-1
能者 2 90%
8-3-2
中,各有能者 3 80%
8-3-3
中,各有能者 6 50%
8-3-4
能者 6 50%
8-3-5
中,能者 7 40%
8-3-6
中,能者 8 30%
8-3-7
4 70%
8-3-8
中,各有
5 60%
8-3-9
中,各有
7 40%
8-3-10
7 40%
8-3-11
中,
8 30%
8-3-12
6 50%
8-3-13
9 20%
8-4-1
十指能者 5 60%
8-4-2
能者 8 30%
8-4-3
五指能者 8 30%
8-4-4
指、指及其四指
能者
8 30%
8-4-5
指及能者 11 5%
8-4-6
指及完全 9 20%
10
8-4-7
指及其三指
能者
10 10%
9-1-1
1 100%
9-1-2
肢髖中, 5 60%
9-1-3
6 50%
縮短
11
9-2-1
久縮短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5 60% 趾缺
12
9-3-2
7 40%
9-4-1
肢髖能者 2 90%
9-4-2
肢髖中,各有能者
3 80%
9-4-3
肢髖中,各有能者
6 50%
9-4-4
肢髖能者 6 50%
9-4-5
肢髖中,能者 7 40%
9-4-6
肢髖中,能者 8 30%
9-4-7
肢髖 4 70%
9-4-8
肢髖中,各有
5 60%
9-4-9
肢髖中,各有
7 40%
9-4-10
肢髖存永久顯 7 40%
13
9-4-11
肢髖中,
8 3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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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
肢髖 6 50%
9-4-13
肢髖 9 20%
9-5-1
能者 7 40%
14
9-5-2
能者 9 20%
1
1-1.之審合其灶症狀久影響活活狀態需他
扶助列各狀況於審
資料
1害,為維持活活全須人扶助 1
2因高度害,為維持活活之一人扶助 2
3)為維持活活但因高度,終身不作者
3
4「為維持活活小便穿脫衣服
5、失、失灶症狀、四肢麻痺症狀、知
減退格變高度麻痺症狀,身存,
,無作者 3
6害,一般明低 7
7)中系統害,症狀麻痺影像檢查始
萎縮波異常症狀專科檢查、
8)中系統症狀發生於四感覺器害,所定
樞損傷所之失語症
1-2.平衡害」之審定:因頭平衡
合其狀況
1-3.「外傷性癲癇之審定:癲癇時應格變至失
崩壞癲癇性狀態附註 1-1 癲癇症狀期,專科
療,為不醫療症狀安定,不
1療,仍有作者 3
2療,仍有作者 7
1-4.眩暈平衡害」之審定:外傷系統眩暈平衡
害,不單由於內害發其審
準如
1)為維持活活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害,終身不事任
3
2平衡一般明低 7
1-5.「外傷害」之審定,依其、知
尿附註 1-1 之原合其症狀
1-6.之審定:之審定,合其
附註說明之審,定
2
2-1.視力定,視力視力能者發生不像症
影響顯著者視力
2-2.指視力視力 0.02 以下,並包括失、摘或不
2-3.傷害月的療為等明復原之,不此限
3
3-1.耳聽覺聽覺合審定。
3-2.聽覺定,密聽(Audiometer)平均以分
3-3.耳損起平衡之審定,害所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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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1.」,或大害」,
孔閉塞呼吸困難,或側嗅覺脫
5
5-1.咀嚼發生害,指由於以外之原軟硬
害),所起者狹窄異常咽喉支配麻痺吞嚥害,往往咀嚼
害,故定為「咀嚼吞嚥害」:
1)「喪咀嚼吞嚥,害或害,以能作咀嚼吞嚥
外,不吞嚥
2)「咀嚼吞嚥害」,咀嚼吞嚥類似
以外,不吞嚥
5-2.害,指由於傷以外之原因引
1)「喪害」,後列構成之四語音
中,能構
2)「害」,後列構成之四
中,能構
A.ㄅㄆㄇ()
B.()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D.ㄍㄎㄏ()
E.ㄐㄑㄒ()
F.舌尖ㄓㄔㄕㄖ(舌尖)
G.舌尖ㄗㄘㄙ(舌尖牙齦)
5-3.害,用「害」
所定
6
6-1.臟器
1臟器包括管及管、
2臟器包括膽囊
3泌尿包括副腎尿管、膀胱尿
4)生包括外生
6-2.主要臟器主要臟器
副腎尿管、膀胱尿
6-3.臟器之審定:臟器害,須將症狀綜,永久影響
活活狀況需他人扶助合審
7
7-1.脊柱害:
「永害」,完全,或胸椎以下前後左右屈左右迴旋
中,理運範圍之一上者
8
8-1.「手
1由指
2他各指由
8-2.手術能仍完全
8-3.合於指時指原失已符合殘廢完全指之
計入
9
9-1.」,指一完全廢用,列情
1完全完全麻痺五指能者
2完全完全麻痺
9-2.害」,指一各關害,
列情
1害,五指能者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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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以生理運範圍下:
1)「喪」,完全完全麻痺狀態
2)「害」,理運範圍之一上者
3)「害」,理運範圍之一上者
9-4.動限定:
1)以各關理運範圍基準()用主
範圍明確可能範圍
2石膏部者考慮恢復之定。
9-5.如說明
10
10-1.「手
1,中手,喪理運範圍之一上者
2他各,中手,或,喪理運範圍之一上者
3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之一上者
11
11-1.肢縮短定,前上與內比較短縮
12
12-1.趾缺斷而
13
13-1.肢髖」,指一完全廢用,列情
1完全完全麻痺,以及一能者
2完全完全麻痺
13-2.害「喪害」或「害」之審定,參各該
定。
14
14-1.能者指符合列情
1第一之一上者,或中,或可能範圍,喪理運
之一上者
2第二,或中第一理運範圍之一
3第三、四、五或中及第一完全
15
15-1.失及定,以保險人意外傷害故發生,並經六
基準定。此限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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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關節稱說明圖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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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重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指二燒燙傷之二十、三燒燙傷之十燒燙傷
官功障礙
範圍國際疾病類標
國際疾病
疾病 疾病
949.2
()燒傷
BLISTEREPIDERMAL LOSS
()燒傷:
948.1 1.表面 10~1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表面 20~2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表面 30~3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表面 40~4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表面 50~5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表面 60~6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表面 70~7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表面 80~8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表面 90~9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燒燙傷
940 1.及其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保額:新台幣元
繳費年期
年齡
性別 男性 女性
費率
360 360
15足歲~60
20年期
大都會國際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 (QL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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