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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歲歲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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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大都會國人壽險股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國際人壽
安傷附約
主要給項目:
1.意外害身保險或喪費用險金
2.意外害殘保險金
3.重大燙傷險金
中華民國87 0826
台財保第87244121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2 0127
台財字第0920700285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92 0611
台財字第092001709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3 914
93遵字第05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6 0901
96大商字第081函備修正
中華民國97 530
961228一字第09602505761修正
本商經本公司合簽署人員檢其內容業已合一般精算原則保險法令為確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者衡對等原則,消者仍應加閱讀保險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應由公司負責依法責。
後解約或續繳於消慎選符合需求之商品
保險權利務皆詳列於單條款,消者務必詳加閱讀解,並把握單契撤銷時效收到單翌
內)
公司資訊文件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於公司腦設載。
付費訴電0800-213-269
第一條 【附約訂定及構成】
附約(附約)險主(稱主)保人,並經本
公司加於訂定之。
附約條款要保批註定書附約部份
附約,應求契的真,不拘泥如有時,利於保險
原則
第二條 【名詞義】
附約詞定義如下:
人」係指保險附約保險人
險人須具備下列資一:
)主險人
)主險人配偶
)主險人子女
險人所定格或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前所定者,失被險人之資
公司不負保險以下退滿期要保人以通知公司者,該被保險
人喪之翌起,公司退滿期保費
保人通知公司者,公司之翌起,公司退滿期險費
眷屬係指險人配偶或「子女
配偶係指附約有效期間,與險人合法婚姻者。
子女係指險人子女子女
第三條 【保險任始期及交付保費】
公司附約負責始期保人第一險費時開
附約險費應於保險期間費一併交
第四條 【保險圍】
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傷害其身蒙受傷害而致殘廢傷或
時,司依附約險金
傷害指非病引起之來突
第五條 【保險間的始日與終日】
附約保險期間以主保險單上時為
第六條 【身故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的給付】
-2-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定的傷害傷害故發百八
以內死亡者,公司險金險金超過百八死亡者,
險人死亡傷害,不此限
附約時,未滿未成年人心神或精耗弱險人險金
變更險金
未滿未成年人心神或精耗弱險人,於民國一日()
險金總和(公司),不超過主管訂定費用
過部公司不負給付公司並應無息退過部險費
,如保人()公司險金過前所定
者,公司用金範圍要保書所載之要保後,費用
險金主管訂定費用如有公司保險要保
要保,各公司險金扣除要保間在公司理賠
比例分擔
主管訂定費用下:
民國一日起為臺幣二百元整
二、民國一日要保保險喪葬險金
險人非因項原故以該被險人之契終止者,公司退還未滿
險費保人
第七條 【殘廢險金的給付】
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定的傷害傷害故發百八
以內致成殘廢程度者,保險金其金按該列之給付比例
超過百八致成殘廢者,險人殘廢傷害
,不此限
險人因同傷害致成項以殘廢程度時,給付險金
最高險金項目時,險金殘廢
項目所屬殘廢時,給付較嚴項目險金
險人傷害所致殘廢,如附約殘廢,可
較嚴項目險金者,公司較嚴殘廢險金前的殘廢付殘
險金,應扣除之。
險人扣除前的殘廢領取險金於單,不用合
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傷害廢保險金時,公司累計付金最高以保
險金
第八條 【重大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傷害致成二所燙傷事之
者,傷害故發起十日內生存者,公司險金的百大燒
險金
險人公司有效險主附約所得」合最高
二百萬元,並以一公司時之醫療費用調高最高
第九條 【保險付的限制】
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因同傷害致成殘廢身故,並約第條及
之申時,公司給付最高險金
人已險金者,公司僅就險金額間給付
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傷害致成殘廢身故時,依第條及條之
分別險金,不一項
第十條 【除外責任(原因)
險人亡、殘廢傷害時,公司不負險金
保人、被險人故意為。
、被險人罪行為。
、被險人飲酒吐氣血液含酒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者。
四、戰爭類似武裝附約者不此限
、因或核裝置所引爆炸灼熱輻射污染附約者不此限
第一款情險人故意外)致被人傷害燙傷時,公司
險金
-3-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第十一條 【不保事項
險人活動亡、殘廢傷害時,附約公司不負
險金
、被險人摔跤手道跆拳馬術拳擊特技競賽
、被險人機車競賽
第十二條 【附約撤權】
保人收到保險日內書面同該保險單,公司撤銷附約
人依使附約撤銷要保人書面時起
附約自始效,公司無息退還保人險費附約撤銷效後生的保險
公司不負保險附約撤銷保險者,銷,公司仍應附約
保險
依主關契銷權撤銷者,附約銷。
第十三條 【附約的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附約保險期間一年保險期間滿時,保人得交險費使附約效,
公司拒絕
附約時,主管可之險費
第十四條 【第二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二期險費(包括險費),應保險方式
公司所在指定地點公司,並公司
二期險費期未時,者,催告日內間;
者,催告保險付日之翌期間
以金轉帳或其式交付第二期險費者,公司項約定受
險費,應催告保人險費催告日內期間
逾寬期間未交者,附約期間。如期間內發保險時,
公司仍負保險
第十五條 【主契約費期滿或辦理減額保險附約的續保】
費年滿保險時,本附約依約續投用年
方式
第十六條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附約險人或其配偶時,之投保年最高
附約險人險人子女時,之投保年最高
第十七條 【附約效的停止】
時,附約之效
第十八條 【附約效力的恢復
附約後,申請時,附約得同申請或主時,附約
申請效。公司後,保人應繳比例當期滿期險費後,
午零起,附約恢復。惟附約間所生的保險公司不負保險
時,保人申請恢復附約之效
第十九條 【附約的效】
附約時,保人保險已發者,附約效,公司退還所險費
第二十條 告知附約的除】
人或險人在訂附約對於要保書面詢問如有故意
過失遺漏不實明,變更減少公司對於者,公司附約
保險故發生未基於說明,不此限
附約權,公司有解後,使
第二十一條【附約的終止】
保人終止附約
-4-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附約終止公司收到保人通知,開始生效。
項約終止附約時,公司比例退還滿期險費
附約列情,如期滿繼續當期保費期間滿終止
終止時。
二、約經申請變更保險時。
第二十二條【職業變更通知
險人變更業或時,人或險人通知公司
險人變更業或務,公司時,公司通知,應
業或變更額比退滿期險費
險人變更業或務,公司性增時,公司通知後,
變更起,額比滿期險費但被保險人變更業或公司
範圍者,公司通知終止附約,並退還自業或變更
滿期險費
險人變更業或務,公司性增加,項約知而保險
者,公司其原險費應收險費的比保險給付
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
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定的傷害時,保人、被人或應於
傷害故發後十日內狀況險人傷害程度通知公司並於通知儘速
文件公司申請險金
公司於收後十給付之。但因責於公司事由在前定期
,應給付
第二十四條【失蹤處理
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定的傷害,於戶籍滿
尋獲保人、受能提文件險人可能附約傷害
死亡者,公司先行或喪險金險人
時,險金公司應繳而未繳之險費
,於人一後,附約終止效,本公司有應付其險金,仍
給付
第二十五條【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金」時應列文件
險金申請
二、保險或其
三、驗屍死亡診斷;但公司求提供傷害件。
、被險人籍謄
、受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金」時應文件
險金申請
二、保險或其
三、殘廢診斷;但公司提供傷害件。
、受分證明。
險金時,公司險人以檢,必時並調
險人就醫關資費用公司
第二十七條【重大燒燙傷險金的申領
金」時應文件
險金申請
二、保險或其
三、燙傷診斷;但公司提供傷害件。
、受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受益之指定及變更
險金險金的受,為本人公司指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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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指定變更保人依下
附約時,險人定受
二、保險故發生前險人變更,如保人變更通知公司,不
公司
變更,於人檢申請險人的同公司時,公司批註或發
註書
公司身故給付,應直接
第二十九條【受益之受益權】
故意致被險人致死者,權。
,如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保險金時,險金額作險人
如有他受者,失受權之人原部份他受原約比例他受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保人變更,應通知公司
保人通知時,公司附約載之所所通知保人
第三十一條【效】
附約生的利,自得求之起,使
第三十二條【批註
內容變更載事增刪,應保人公司面同
並由公司批註發給註書
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附約涉訟者,保人地地第一保人所在民國
以台第一法第條及事訴法第四百
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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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殘廢程度與保金給付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系統不能何工
醫療周密者。
1 100%
1-1-2
系統能之不能何工
扶助者。
2 90%
1-1-3
系統不能何工
活尚者。
3 80%
1-1-4
系統輕便工
者。
7 40%
2-1-1 均失明者。 1 100%
2-1-2 目視退 0.06 以下者。 5 60%
2-1-3 目視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明,目視退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明,目視退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者。 7 40%
3-1-1 膜全缺損聽覺 90 上者。 5 60%
聽覺障
3-1-2 聽覺 70 上者。 7 40%
缺損
4-1-1 缺損永久者。 9 20%
5-1-1 永久咀嚼吞嚥言語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
害(
5-1-3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者。 7 40%
6-1-1
胸腹臟器不能何工
醫療周密者。
1 100%
6-1-2
胸腹臟器高度不能何工
扶助
2 90%
6-1-3
胸腹臟器不能何工
活尚者。
3 80%
胸腹臟器
6-1-4 胸腹臟器便工者。
7 40%
臟器 6-2-1 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6-3-1
膀胱永久者。 3 80%
脊柱運
7-1-1
脊柱永久者。 7 40%
8-1-1 肢腕者。 1 100%
8-1-2 肢肩,有者。 5 60%
損障
8-1-3 肢腕者。 6 50%
8-2-1 指均者。 3 80%
8-2-2 手兩指均者。 7 40%
8-2-3 手五指均者。 7 40%
8-2-4 指、他任四指者。 7 40%
8-2-5 者。 8 30%
8-2-6 他任三指者。 8 30%
損障
8-2-7 他任二指者。 9 20%
-7-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8-2-8
指、或一以外
二指者。
11 5%
8-3-1 肢肩永久能者。 2 90%
8-3-2 肢肩,各有永久能者。
3 80%
8-3-3 肢肩,各有一大永久能者。
6 50%
8-3-4 肢肩永久能者。 6 50%
8-3-5 肢肩,有永久能者。 7 40%
8-3-6 肢肩,有一大永久能者。 8 30%
8-3-7 肢肩永久者。 4 70%
8-3-8
肢肩各有永久
者。
5 60%
8-3-9
肢肩各有一大永久
者。
7 40%
8-3-10
肢肩永久者。 7 40%
8-3-11
肢肩,有永久
者。
8 30%
8-3-12
肢肩永久者。 6 50%
8-3-13
肢肩永久者。 9 20%
8-4-1 指均永久能者。 5 60%
8-4-2 手兩指均永久者。 8 30%
8-4-3 手五指均永久能者。 8 30%
8-4-4
指、他任四指永久
能者。
8 30%
8-4-5 永久者。 11 5%
8-4-6 手含上之永久者。 9 20%
10
8-4-7
他任三指永久
能者。
10 10%
9-1-1 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有者。 5 60%
損障
9-1-3 一下者。 6 50%
縮短
11
9-2-1
一下永久縮短者。 7 40%
9-3-1 者。 5 60% 損障
12
9-3-2 足五者。 7 40%
9-4-1 肢髖永久能者。 2 90%
9-4-2
肢髖各有永久能者
3 80%
9-4-3
肢髖各有一大永久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永久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有永久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有一大永久能者。
8 30%
9-4-7 肢髖永久者。 4 70%
9-4-8
肢髖,各有永久
者。
5 60%
9-4-9
肢髖,各有一大永久
者。
7 40%
13
9-4-10
一下肢髖久顯者。 7 40%
-8-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9-4-11
一下肢髖,有永久
者。
8 30%
9-4-12
肢髖永久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永久者。 9 20%
9-5-1 永久能者。 7 40%
14
9-5-2 足五永久能者。 9 20%
1
1-1.之審本原則:合其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活活動及需扶助之情
依下列各狀況於審時,經外健科診斷明資
1度神,為活動須他扶助用第1
2度神,為活動須他扶助用第2
3動尚但因高度不能用第3
4活動係指食物攝小便穿脫衣服入浴
等。
5、失、失等之灶症、四肢麻痺、知覺障
退、人格高度麻痺非他
用第3
6度神力較一般用第7
7)中系統障覺障麻痺影像檢查明之
萎縮波異之,檢查診斷之。
8)中系統覺器其發所定之,
樞損所致言語之。
1-2.「平害」之審併存時,
狀況
1-3.「外傷癲癇之審癲癇時應重視作致終至人格崩壞
癲癇者,依附1-1原則之。癲癇症,應以經為不
醫療,及者為,不其發型態依下
1每週仍有用第3
2仍有用第7
1-4.眩暈害」之審外傷系統起之眩暈,不
由於耳障起,、額害發
1活動可能,但因高度不能何工
3
2力較般平用第7
1-5.「外傷脊髓害」之審依其程度等之、知覺障尿
、生器障等,依附1-1原則合其用合
1-6.「一氧化碳之審:一氧化碳之審合其諸症候按照
說明之審原則
2
2-1.「視,應力表不能者或依不等像症因而
影響者,之。
2-2.係指永久力表0.02以下,並包括失、不能
者。
2-3.傷害原則等明之情,不此限
3
3-1.覺障程度,應覺障
3-2.覺障,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之,其平之。
3-3.耳損之審所定程度之。
4
4-1.缺損係指軟骨或大缺損程度其「永久害」係指孔閉
困難不能矯治側嗅者。
-9-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5
5-1.咀嚼由於牙齒以外軟硬顎骨等之害)
者。狹窄咽喉麻痺起之嚥障往往咀嚼
害合併定咀嚼嚥障」:
1)「喪咀嚼吞嚥,指因害或不能咀嚼吞嚥流質食物
不能吞嚥者。
2)「咀嚼吞嚥害」,係指不能咀嚼吞嚥類似食物
不能吞嚥者。
5-2.言語係指由於牙齒以外因引起之
1「喪言語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等之語音
,有不能者。
2)「言語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等之語言
,有不能者。
A.ㄆㄇ()
B.唇齒(唇齒)
C.舌尖ㄋㄌ(舌尖牙齦)
D.舌根ㄎㄏ(舌根軟顎)
E.ㄑㄒ(硬顎)
F.舌尖ㄕㄖ(舌尖硬顎)
G.舌尖ㄘㄙ(舌尖與上牙齦)
5-3.言語不能其意者,用「言語害」所定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胸膜等。
2臟器包括膽囊等。
3尿包括副腎尿膀胱尿等。
4包括等。
6-2.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副腎
尿膀胱尿等。
6-3.胸腹臟器障之審胸腹臟器永久影響其日活活動
狀況及需扶助之情比照原則
7
7-1.柱運害:
永久害」係指柱完以下右屈左右迴旋
失生範圍一以者。
8
8-1.係指
1者,節切者。
2)其係指節切者。
8-2.能仍永久者,
8-3.拇趾時,原本已符合殘廢部份
拇趾部份予計
9
9-1.「一肢肩永久係指肢完廢用,如列情
1)一肢肩節完麻痺,及手五指均永久者。
2)一肢肩節完麻痺者。
9-2.「一肢肩永久害」係指各關,如列情
1)一肢肩永久,及手五指均永久者。
2)一肢肩永久者。
9-3.範圍下:
1「喪係指節完麻痺者。
2)「害」係指失生範圍一以者。
-10-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3)「害」係指失生範圍一以者。
9-4.
1)以各關範圍為基()害原程度時,用主範圍,如
程度時,可能範圍考決之。
2)經石膏,應考慮恢復程度
9-5.說明
10
10-1.永久係指
1失生範圍一以者。
2失生範圍一以者。
3或其節切一以者。
11
11-1.縮短患側,與短縮程度
12
12-1.係指節切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永久係指一下肢完廢用,如列情
1一下麻痺足五者。
2一下麻痺者。
13-2.「喪或「害」之審之各
14
14-1.永久能者係指合下列情
1)第一末切一以者,或中可能範圍失生範圍
一以者。
2者,或中第一失生範圍者。
3四、係指或中第一者。
15
15-1.永久保險人外傷害故發,並為基
者不此限
-11-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說明
-12-
都會際人歲歲安傷保險附約-SDDR02
「重燒燙傷」係指保險重大傷範圍疾病名項:燒燙傷
、三燙傷之十傷合官功者。
範圍國際疾病,如
國際疾病
病名 病名
949.2 ()燒傷者應燒燙傷
()燒傷:
948.1 1.10~19%燒傷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10 )
948.2
2.20~29%燒傷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20 )
948.3
3.30~39%燒傷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30 )
948.4
4.40~49%燒傷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40 )
948.5
5.50~59%燒傷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50 )
948.6
6.60~69%燒傷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60 )
948.7 7.70~79%燒傷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70 )
948.8
8.80~89%燒傷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80 )
948.9 9.90~99% 燒傷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948.90 )
()燒燙傷
940
1.其附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體部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單位:新台幣元
一二四五六
意外傷害死亡
及殘廢保險金
(每萬元)
11.6 14.5 17.4 26.1 40.6 52.2
職業分類例表:
第一類:一般機關團體公司行號之內勤人員等
第二類:機關團體行號之外勤人員,關務人員,家電業技師等
第三類:建築工程師,稽查人員,室內裝璜人員,送報員等
第四類:電子業製造工,電梯維修人員,交通警察,沿海養殖工人等
第五類:鐵工廠工人,瓦斯分裝工,武打演員,刑警等
第六類:森林鋸木工人,機上服務員,消防隊隊員等
大都會國際人壽歲歲平安傷害保險附約(SDDR)
保險內容
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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