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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歲歲平安傷害保險附約-SDDR00
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
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
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
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七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情
事之一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且被保險人投保本公
司之所有有效傷害險主、附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
萬元,並以一次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高前述最高金額。
第八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約殘廢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
限。
第九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十條 【除外責任(期間)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十一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包括本附約之主契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該保險單,親自或
以雙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
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之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
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於撤銷本附約後,寄回該主契約的保險單。要保人依主契約有關契約撤銷權規定撤銷
主契約者,本附約亦視同撤銷。
第十二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
本附約視為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契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
售本附約或有第十六條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續保年度首期保險費之繳納依照第十三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
停止)之規定辦理。
續保之保險費應依續保當時本附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費率計算之。
第十三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