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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新萬全團體特定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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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JADR-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新萬全團體特定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搭乘空中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中華民國 96 3 22
96
大商發字第
01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9 4 14
99 2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總統令修正
第一條
【附加條款訂定】
本「大都會國際人壽新萬全團體特定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經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或
「大都會國際人壽公、教、金融、服務業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
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馬祖地區以外之區域
搭乘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份﹙不含當值機組員﹚搭乘空中大
運輸工具而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之日百八十日以內致死亡
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再給付「搭乘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金」,額為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兩倍但超過百八十死亡者,受益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以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其辨識而
為被保險人,搭乘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喪葬
費用保險金」,並依本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之約定處理
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第一項原因身故致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終止
者,本公司將按數比例返還滿保險要保人。
海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當時在海外之期間
續計算超過日,意外傷害事故之日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
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再給付「海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為本附加條
款之保險金但超過百八十死亡者,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
本商經本公司合格簽署檢視其內已符合
原則及保險令,於保險公司
平對等原則仍應詳閱讀保險條款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本商品如虛偽違法情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後解約或繼續繳能不利消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條款,者務必詳
閱讀了解
◎免訴專線 0800-213269
GNJADR-2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以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其辨識而
為被保險人,「海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喪葬費用保險金」,並
本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之約定處理
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第一項原身故致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終止
者,本公司將按數比例返還滿保險要保人。
【保險給付的限
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身故符合本附加條款第
條約定之申,本公司一給付。
失蹤處理
保險人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條、第約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
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滿一年尋獲,或要保人、受益提出證明文件為被
保險人能因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條、第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人受益應將
已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其間有應繳之保險者,
於要保人一次清償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終止繼續有效,本公司應行
給付其他保險金者,依約給付。
受益指定及變更
搭乘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指定及變更,以保險人家屬為限
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依下約定
一、 於訂本附加條款,經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要保人未前述變更本公司
者,本公司。
受益變更,於要保人申請保險人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本公司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受益直接為限
1
大都會國際人壽新萬全團體特定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費率上限及準備金費率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上限
十人以下之團體 十人()以上之團體
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 每萬元保額 0.52 每萬元保額 0.48
. 準備金費率
所有團體
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 每萬元保額 0.34
. 計算責任準備金之保費收入 = MAX(實收保險費,準備金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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