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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新萬全團體特定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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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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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JADR-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
大都會國際人壽新全團體特定傷害保險給付附條款
(交通害身險金)
民國 96 3 22
96
大商字第
018
號函備查
民國 97 1 08
97 發字第 00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訂定】
「大都會際人壽新萬團體特傷害保給付附加」(下簡稱附加條款)
經要保人申,並經本司同意附加於本都會國際壽團體害保險」或
大都會際人壽、教、融、服業團體傷(以下簡本契約)。
附加條款附於本契約並構成契約之部分,本加條款約定者悉依本契約
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係指台、澎湖金門、祖地區外之區域
搭乘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保險人本附加條款有效間內,以乘客身份不含當值機組員﹚搭乘空中大
輸工具遭遇傷害事故傷害事故之日百八十日以內致死亡
,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身故險金外,另再給付「搭乘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額為加條款保險金兩倍超過八十死亡者,受益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因果關者,此限
本附條款以未滿四足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乘空通工具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
契約「葬費用險金」之約定處理
保險人本附加條款有效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該被人部分契約終止
,本公司將按比例返還滿期保險保人。
海外傷害身故險金或葬費用險金給付
保險人於附加條款間內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當時在外之期間
計算超過日,傷害事故之日八十日以死亡本公司
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外,另再給付「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為本附加條
之保險金但超過百八十死亡者,受益若能明被人之與該外傷
本商公司簽署檢視其內符合
則及保險法令公司
對等原則應詳閱讀保險條款文件
慎選擇險商本商品如虛偽法情應由
公司負責人依負責
後解約或續繳能不利消者,請符合需求
保險商
險契約權利義務詳列於保條款,者務必詳
讀了解
◎免專線 0800-21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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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JADR-2
事故具因果關者,此限
本附加條款,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神喪失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海傷害身故金」更為費用,並依本契約「喪葬費用
險金約定處理
保險人於本加條款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致該被險人部之契約終止
,本公司將按比例返還滿期保險保人。
【保險給付的限
保險人於附加條款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身故符合附加條款第
條約定之申,本公司一給付。
處理
保險人加條款期間內因、第約定外傷害故失,於
資料所載之日起滿一年尋獲,或人、受益提出證明文件為被
險人能因本附加條款約定意外傷害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條、第
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險人受益應將
已領身故保險金或葬費用險金司,其間有應繳保險者,
要保人一清償該被保險人險契約原終止繼續有效,本公司
給付險金者,約給付。
受益指定變更
搭乘空通工具傷害身故險金或費用金」海外傷害身故險金
喪葬費用金」受益指定變更,以保險人家屬為限
人之指定變更要保人依下約定
一、 於訂本附加條款,經保險人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保人未前述更通公司
者,司。
受益變更,於要保人申請險人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本公司
批註發給註書
公司給付各項險金受益直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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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都會國際人壽新萬全團體特定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費率上限及準備金費率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上限
十人以下之團體 十人()以上之團體
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 每萬元保額 0.52 每萬元保額 0.48
. 準備金費率
所有團體
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 每萬元保額 0.34
. 計算責任準備金之保費收入 = MAX(實收保險費,準備金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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