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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適用兒童之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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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都會國際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適用兒童之批註條款-V00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
適用兒童之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 94 615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4751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4 10 14
94 大商發字第 019 號函備查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大都會國際人壽新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大都會國際人壽新生活變
額萬能壽險乙型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以後生效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身故
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括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葬費
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死亡保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五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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