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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適用兒童之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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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都會國際人壽投資型保險品適用兒童批註條款-V00
大都會國人壽險股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大都國際資型保險商品
童之條款
中華民國94 6 15
金管二字第 09402047510 號函核准
本商品署人員檢視一般則及保險法益,基於
保險公與消者衡對等則,費者應詳閱讀條款與相關文件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有虛不實或違情事,應司及負責責。
◎投保解約不繼續繳能不利於消者,慎選符合需求險商品
保險各項利義務皆於保條款消費者務必閱讀瞭解把握保單契約撤銷時效
收到保單),以避免權益損。
第一條
人壽變額萬能壽險型」民國九十一日()
生效保險契約稱本契約
條款構成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條款力。
第二條
訂立約時,以滿足歲未成人,或心失或耗弱人為其「身故
險金部分不論方式名目),為「金」
項喪險金包括投資部分保單價值
第三條
滿足歲未成人,失或神耗弱人為民國九十一日
保之險金總和),過主
險金上限,其超過部分公司負給
費用上限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日()以台幣
九十一日調整台幣
三、九十二年一日之簡保險契約險金應合併計
第四條
險人因發生約保險事故死亡司應用保險金人,
如有超過險金上限者,超過部分之已死亡險費投資
保單價值,則予要保人之人
第五條
保人)以公司投保,向同投保數個保險契約其投保
險金超過所定司於所承保之用金範圍內,
所載間先約給險金至主險金
上限
項情如有保險契約者,司應
險金除要在先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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