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DS-4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 。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
約被保險人資格時 ,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
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
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 ,但被保險
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五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
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 、被保
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
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
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 ,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
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
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八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請求身故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的除戶戶
籍謄本。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請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請求殘廢保險金者,另具醫師的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請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五、請求傷害醫療保險金者 ,另具醫師的醫療證明書 、 醫療費用明細表、 收
據正本、及社會保險給付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請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