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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導護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商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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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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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DS-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導護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身故殘廢醫療給付
中華民國
85
7
30
中華民國
87
9
28
台財保第
871866181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89 11 30
89大法字第 071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大法字第 039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3
92大法字第 00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27
台財保字第 0920700286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2 19
92大法遵字第 04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
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導護人員
導護人員係指向要保人登記並同意執行學生上下學之交通安全導護工作的
學生家長或學校教職人員
交通導護工作係指於學校學生上下學時段為該學校學生執行維護學生
上下學交通安全的工作
社會保險係指依據法令由政府機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所承辦之各種傷
害醫療保險
醫療機構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的
公私立醫院或診所但不包括接骨所及國術館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証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殘廢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
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
需求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專線為0800-213269
GADS-2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單號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在從事交通導護工作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六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第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
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
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
(
含本契約訂立前
)
的殘
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
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八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
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 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
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的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金限額
前項本公司給付之傷害醫療保險金不包括義肢 眼鏡助聽器輪椅 拐杖及特
別支架等附屬醫療器材之費用
GADS-3
如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
金額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九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契約各被保險人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各被保險人之保
險金額為限
第十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
返還
第十一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
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
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導護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本公司
應按日數比例補收自生效日至本契約終止日之間的保險費
要保人因所屬導護人員退出交通導護工作而退保時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
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
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自退保日至本契約終止日
之間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導護人員人數少於
5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導護
人員人數的百分之
×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
保費
GADS-4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 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
約被保險人資格時 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
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
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 但被保險
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五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 被保
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
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
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 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
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
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八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請求身故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的除戶戶
籍謄本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請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請求殘廢保險金者另具醫師的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請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請求傷害醫療保險金者 另具醫師的醫療證明書 醫療費用明細表
據正本及社會保險給付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請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GADS-5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者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
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廿條 經驗退費
本契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第廿一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 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
之保險費
第廿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
殘廢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廿三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GADS-6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廿四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
送達要保人
第廿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要保人之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GADS-7
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給付比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
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100%
永久喪失言語
2
或咀嚼
3
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4
第二級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
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75%
十手指缺失者
6
第三級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50%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7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
8
第四級 十四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9
十五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六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
10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5%
十九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二十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二一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二 一足五趾缺失者
第五級 二三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二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5%
二五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六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
11
第六級 二七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
失者
5%
二八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不在此限
GADS-8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如說明圖
6. (1)
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
聽力喪失的認定
(1)
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00000000000
hertz
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
b
c
d
dB
強音單位
a+2b+2c+d
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
且無復原希望者
10.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
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
鼻部殘廢的認定
(1)
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
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GADS-9
GADS-10
附件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ER
t
K
t
×
GP
t
E
t
×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保單年度末保險單經驗退費之金額
K
t
0 %
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度盈餘分配比例
GP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實收之總保險費
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發生之理賠金額
FC
t-1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1
保單年度末所留下之虧損虧損是指當
GP
t-1
E
t-1
×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
該差額的正值為其虧損金額
E
t
0 %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的行政營業管理費用
GP
t
的百分比表示之
N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末之賠款準備金金額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 方式退
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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