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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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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AD-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1.意外傷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3.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選擇附加)
中華民國 87 12 18
87 大精字第 16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891130
89大法字第071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 大法字第 039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3
92 大法字第 00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27
台財保字第 0920700286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2 19
92 大法遵字第 04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6 8 31
95 9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其定義如下
要保人係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投保單位」:係指接受要保人委託代保本保險之學校
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學生。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必須
在學校就學學生
「學校」:係指具人以上學生
一、政府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二、政府立案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高級、大專院校研究所。但各級軍
院校包括在內
府許可登記補習學校補習班
「團體」:是指學校
「醫師」:係指領醫師證與執業執照執業者
「醫院」:係指照醫療開業執照並設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財法人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
(www.metlife.com.tw)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
下載
申訴專線
0800-213-269
GSAD-2
醫院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保險期間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日時為
【保險證或保險冊】
發給每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冊,被保險人名、保單號、保險
、保險期間、保險金及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傷害傷害而致殘廢
時,本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傷害非由疾引起外來突發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約定的意傷害傷害故發
百八十日以死亡,本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百八十死亡若能保險人之死亡傷害果關
,不此限
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成年人,心神喪失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身故保險金均變更喪葬費用保險金。
未滿十四足歲成年人,心神喪失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一日()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主機關
定之喪葬費額度,其超過部分本負給付責任,本無息退還該超過
部分之已繳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上公保,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本於所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依保書所之要保時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機關定之喪葬費額度。如有二
上公之保險契約要保時相同定其要保時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要保時之金額後限額比例
所稱機關定之喪葬費額度如下
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新臺幣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年月一日要保之簡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併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第一原因身故致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
數比例返未滿期保險要保人。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GSAD-3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條約定的意傷害傷害故發
百八十日以成附殘廢之一,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
給付比例計算超過百八十殘廢若能被保險人之
殘廢傷害果關係者,不此限
被保險人一意傷害故致成附殘廢時,本司給付該項殘
保險金之以保險金殘廢項目屬手或時,給付
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殘廢時,給付較嚴重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傷害殘廢,如本契約)的殘廢
列較嚴重殘廢保險金,本司按較嚴重給付殘廢保險金,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保險人扣除殘廢後之保險金於本傷害故殘廢
,得之金,不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累計給付
以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附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保單意,以附條款於本契約。
【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一意傷害故致殘廢後身故本契約第
條及第條約定之時,本給付總計最以保險金
前項情形受領殘廢保險金,本保險金受領額間額負
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故致殘廢身故時,人得依第
條及第條之約定分別申保險金,不用第一之約定。
【保險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均保險率乘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險金額總額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增減時,保單位與
前項所稱均保險」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保單一被
保險人的及保險金算出的保險費總和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
一條 【第二保險限期間及契約停止
期繳的第二的分保險,應本契約所法及日
或指地點交派員。第二
保險期未時,催告到達限期
;月催告保險單所日為限期
約定以金轉帳其他第二的分保險,本知悉未能
GSAD-4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時,應催告保單保險催告到達翌
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本契約限期間終了翌停止。如限期間
保險事時,本保險責任由給付保險金扣除本契約被保險人
保險
二條 告知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本契約時,於本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如有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為不變更險的
得解契約,其保險事故發險的於其
時,不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或加保時,於本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
,如有隱匿或因過失遺漏為不變更
險的,本得解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
險的於其的事時,不此限
有解原因月不行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保單位因學生異動申請保時,應以書知到達
,如保日自該起保日
保單位因學生退學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
,被保險人資格知到達起喪失,如退保日自該退
保日起喪失,其保險
十四 【契約的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分之
)時,本本契約,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知到達起終前發保險事時,本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業或務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業或時,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時以書
被保險人所變更業或,依減低且影響率計
時,本,應業或務變更之日起按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業或,依影響率計
時,本業或務變更之日比率增未滿期
被保險人所變更業或範圍內者,本
契約,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
十六 【被保險人的
GSAD-5
十四條、第條的原因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後喪
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
何健康保不於本契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契約,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保,被保險人的
範圍內者,本得不予承保。
十七條【資料提供
保單應保被保險人的資料詳錄被保險人的名、、年
號、保險、以及其本契約有資料
保單應依本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十八條【保險事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條約定的意傷害時,保單、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傷害故發後十狀況被保險人的傷害
儘速檢申請給付保險金。
應於前項後十給付之。但因可於本之事由致未
期限給付,應一分息給付
十九條【蹤處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所約定的意傷害故失,於戶籍資料
之日起滿一年尋獲或投保單、要保人、為被保
險人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傷害故而死亡,本司按條約定給付身
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發被保險人時,人應身故
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其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於要保人一
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本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金
依約給付
第二條【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
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
保險金申請書。
驗屍體證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
被保險人戶戶籍謄本。
人的
第二一條殘廢保險金的
領「殘廢保險金時應
GSAD-6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
人之
殘廢保險金時,本被保險人的檢驗要時經受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資料,其司負
第二二條【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原因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其吐氣血液精成超過道路法令
戰爭(不論宣戰)、及其他類似武裝契約有約定
因原引起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有約定
前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
保險金。
第二條【不保事
被保險人事下死亡殘廢或傷害時,契約有約定,本負給
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摔跤跆拳馬術拳擊特技
競賽
二、被保險人自由競賽
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時,要保人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退還收受之保險
第二條【人的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受理變更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人的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其法定
人之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理:
一、於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保險人變更人,如要保人變更
,不得
GSAD-7
前項人的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時,本
批註發給批註書。
給付保險金時,應以
第二十六條【人之
傷害被保險人喪失
前項情形,如喪失而致無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
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喪失應得之部其他
約定比例其他人。
第二十七條【契約的保】
保單依要保人委託保險期間滿日的保,
保的始期契約滿日的時為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之計算公式如附
第二十九條【變更
保單所有變更時,應以書
保單不為前項,本,得以本契約所載投保單
之。
條【時
本契約所得為求之日年不行使消滅
一條【批註】
本契約變更或記載第二,應經投保單依要保
委託的書面申請及本意,批註發給批註書。
二條【管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方為第一,要保人的
華民國時,以台地方為第一不得法第
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之訴訟用。
GSAD-8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
殘廢
給付比例
1-1-1
系統機能遺存極終身
作,醫療理或專周密
1 100%
1-1-2
系統機能致終身
作,日扶助
2 90%
1-1-3
系統機能遺存終身
作,活尚能自理者
3 80%
(註
1-1-4
系統機能遺存終身
輕便工
7 40%
2-1-1
失明
1 100%
2-1-2
目視力減退 0.06 以下
5 60%
2-1-3
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
7 40%
2-1-4
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06 以下
4 70%
2-1-5
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
6 50%
視力
(註
2-1-6
失明
7 40%
3-1-1
耳鼓膜缺損聽覺機能喪失 90
上者
5 60%
聽覺障
(註
3-1-2
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上者 7 40%
缺損
(註
4-1-1
缺損機能永久遺存害者
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言語機能 1 100%
5-1-2
咀嚼吞嚥言語機能永久遺存
害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
(註
5-1-3 咀嚼吞嚥言語機能永久遺存
害者
7 40%
6-1-1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極終身
作,醫療理或專周密
1 100%
6-1-2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終身
作,扶助
2 90%
6-1-3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終身
作,活尚理者
3 80%
胸腹
機能
(註
6-1-4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終身
輕便工
7 40%
GSAD-9
臟器切
6-2-1
大部分臟器 9 20%
膀胱
機能
6-3-1
膀胱機能永久喪失
3 80%
脊柱運
(註
7-1-1
脊柱永久遺存害者 7 40%
8-1-1
肢腕 1 100%
8-1-2
肢肩中,有二大
5 60%
缺損
8-1-3
肢腕
6 50%
8-2-1
3 80%
8-2-2
7 40%
8-2-3
手五指 7 40%
8-2-4
及其他手指
7 40%
8-2-5
8 30%
8-2-6
指或及其他手指三指
8 30%
8-2-7
及其他手指有二
9 20%
手指缺損
(註
8-2-8
、一指或
手指有二
11 5%
8-3-1
肢肩永久喪失機能
2 90%
8-3-2
肢肩中,有二大
喪失機能
3 80%
8-3-3
肢肩中,有一大
喪失機能
6 50%
8-3-4
肢肩永久喪失機能 6 50%
8-3-5
肢肩中,有二大永久
喪失機能
7 40%
8-3-6
肢肩中,有一大永久
喪失機能
8 30%
8-3-7
肢肩永久遺存
害者
4 70%
8-3-8
肢肩中,有二大
遺存害者
5 60%
8-3-9
肢肩中,有一大
遺存害者
7 40%
機能
(註
8-3-10
肢肩永久遺存
害者
7 40%
GSAD-10
8-3-11
肢肩中,有二大永久
遺存害者
8 30%
8-3-12
肢肩永久遺存
6 50%
8-3-13
肢肩永久遺存
9 20%
8-4-1
永久喪失機能 5 60%
8-4-2
永久喪失機能 8 30%
8-4-3
手五指永久喪失機能
8 30%
8-4-4
及其他手指
永久喪失機能
8 30%
8-4-5
永久喪失機能 11 5%
8-4-6
三手指機能永久
喪失
9 20%
手指機能
(註 10
8-4-7
指或及其他手指三指
永久喪失機能
10 10%
9-1-1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有二大
5 60%
缺損
9-1-3
一下 6 50%
縮短
(註 11
9-2-1
一下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足十 5 60%
缺損
(註 12
9-3-2
7
40%
9-4-1
肢髖永久喪失機能
2 90%
9-4-2
肢髖中,有二大
永久喪失機能
3 80%
9-4-3
肢髖中,有一大
永久喪失機能
6 50%
9-4-4
一下肢髖永久喪失機能
6 50%
9-4-5
一下肢髖中,有二大
喪失機能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有一大
喪失機能
8 30%
機能
(註 13
9-4-7
肢髖永久遺存
害者
4 70%
GSAD-11
9-4-8
肢髖中,有二大
永久遺存害者
5 60%
9-4-9
肢髖中,有一大
永久遺存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遺存永久顯
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中,有二大
遺存害者
8 30%
9-4-12
肢髖永久遺存
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永久遺存
害者
9 20%
9-5-1
足十永久喪失機能 7 40%
機能
(註 14
9-5-2
永久喪失機能 9 20%
1
1-1.級」原則:灶症永久影響活活動狀
他人扶助依下狀況定其。於定時,有精
醫師診斷證資料為依
1度神,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他人扶助者:用第 1
2因高度神,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之一部他人扶助者:用第 2
3)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但因害高終身
者:用第 3
4維持要之日活活」係指食物攝、大便穿脫衣
5)有灶症肢麻痺覺障
、意退、人或者麻痺
力仍他人者:用第 3
6度神,精力較者:用第 7
7)中系統障覺障麻痺,依
可證腦萎縮腦波等屬之,醫師查、診斷
定之。
8)中系統覺器機能所定
定之,言語樞損言語機能定之。
1-2.機能害與害」:因引起害與機能
時,狀況定其
1-3.癲癇癲癇作,時應重視反復性格而終
GSAD-12
、人崩壞癲癇,依附註 1-1 原則定之。癲癇症
定時,應以經專醫師治療為不能期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
,不型態,依下定之
1治療有一者:用第 3
2治療有一者:用第 7
1-4.眩暈機能害」或因系統引起眩暈
機能,不單耳障引起因小腦幹部、
,其
1)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但因高機能終身
者:用第 3
2機能力較者:用第 7
1-5.脊髓害」定,依其度發覺障
尿器障,依附註 1-1 原則
1-6.氧化碳氧化碳定,
諸症候附註原則,定其
2
2-1.視力定,應用視力表視力正不者或後發
像症影響,得以視力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視力表 0.02 以下並包括喪失
2-3.傷害之日過六月的治療原則球摘出等
此限
3
3-1.耳聽覺障時,應將兩聽覺障定。
3-2.聽覺障定,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之,其喪失以分
之。
3-3.耳損引起機能定,所定
之。
4
4-1.缺損係指軟骨大部分缺損。其機能永久遺存
害」係指孔閉塞呼吸困難、不側嗅
5
GSAD-13
5-1.咀嚼機能發係專指牙齒原因(如、下
),所引起狹窄咽喉支配麻痺引起吞嚥
往往併咀嚼機能害合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機能,係指因害或機能,以咀嚼吞嚥
流質食物,不吞嚥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害」,係指分作咀嚼吞嚥
類似食物,不吞嚥
5-2.言語機能係指牙齒原因引起之構機能機能
機能
1喪失言語機能害」係指構成語言齒舌
語音機能中,有
2言語機能遺存害」係指構成語言齒舌
語言機能中,有二
A.ㄅㄆㄇ()
B.唇齒(唇齒)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D.舌根ㄍㄎㄏ(舌根)
E.ㄐㄑㄒ(硬顎)
F.舌尖ㄓㄔㄕㄖ(舌尖硬顎)
G.舌尖ㄗㄘㄙ(舌尖與上牙齦)
5-3.機能遺存言語對方其意言語機能
害」所定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管及管、胸膜
2臟器包括膽囊及大
3尿包括副腎尿管、膀胱尿
4包括內生
6-2.大部分臟器臟器係指
副腎尿管、膀胱尿
6-3.胸腹臟器障胸腹臟器機能遺存永久
其日活活狀況他人扶助情形原則
定其
7
7-1.脊柱運害:
GSAD-14
永久遺存害」係指柱完或在以下前後左右屈
左右迴旋之中,二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1.「手指」係指:
1指者間關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位指間關斷者
8-2.經接指手後機能永久喪失
8-3.拇趾接合時,指原本之失已殘廢接合後機能雖完
之部仍視拇趾予計
9
9-1.肢肩永久喪失機能係指肢完用,如下者:
1)一肢肩節完麻痺,及手五指永久喪失機能
2)一肢肩節完麻痺
9-2.肢肩永久遺存害」係指遺存
,如下者:
1)一肢肩永久遺存,及手五指永久喪失機能
2)一肢肩永久遺存害者
9-3.生理範圍,作機能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節完麻痺
2害」係指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害」係指喪失生理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9-4.
1)以生理範圍機能()害原因度明時,
範圍,如明確時,則須範圍考決定之。
2石膏,應考慮,作定。
9-5.名稱如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中手指或指間關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各指,中手指位指間關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
3指或其他各指末節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GSAD-15
11-1.肢縮短定,患側腸骨與內比較定其
12
12-1.」係指:而足缺損
13
13-1.一下肢髖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用,如下者:
1)一下麻痺,以及一喪失機能
2)一下麻痺
13-2.機能害「喪失機能害」或「害」定,參照上
該項定。
14
14-1.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者:
1)第一趾末二分之一以上者能範圍喪失生理
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第二斷者第一喪失生理範圍二分
之一上者
3五各係指斷或及第一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傷害故發之日並經
治療定。但立此限
GSAD-16
、下名稱
髖關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GSAD-17
驗分紅計算公
一、 計算公式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保單年保險單之金
K
t
)。要保單的第 t 保單年比例
GP
t
保要保單 t 保單年保險
CL
t
保要保單 t 保單年
FC
t
保要保單 t-1 保單年下之是指GP
t-1
E
t-1
×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的正為其
E
t
)。本保要保單 t 保單年用;以GP
t
比表之。
NCL
t
保要保單 t 保單年備金金
二、 一保險年計算,如其金為正時,
如其金時,其抵沖
GSAD-18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付般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條約定的意傷害傷害故發
之日百八十日以經登記合醫院或診治療者,本醫療
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超過百八十續治療者若能被保險人
治療與傷害果關係者,不此限
前項傷害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實付般型傷害
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
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或住院證但必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
醫療或醫療證(或醫療)
人之
傷害醫療保險金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受理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得以書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本司自
之日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前項而發保險事,本司按本附條款第一條之約定,給付
保險金
GSAD-19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條約定的意傷害傷害故發
之日百八十日以經登記合醫院或診治療者,本醫療
用,超過健康保險給付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超過百八十續治療
若能被保險人之治療與傷害果關係者,不此限
前項傷害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如被保險人之醫療健康保險給付,本司按第一及第二約定
計算所得金分之七十給付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
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
醫療或醫療證(或醫療)
人之
傷害醫療保險金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受理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喪失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得以書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本
之日比率增未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前項而發保險事,本司按本附條款第一條之約定,給付
保險金
GSAD-20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條約定的意傷害傷害故發
之日百八十日以經登記合醫院治療者,本住院數乘保險單所
記載傷害住院給付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超過百八十
續治療者若能被保險人之治療與傷害果關係者,不
此限
前項每傷害給付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第一傷害住院治療者住院但所定日
,其住院部分本司按所定日數乘傷害住院給付
二分之一給付給付
前項所稱是指。如二分之一
;如骼龜裂分之一給付,如
時,給付醫療保險金。
部分
1鼻 14
14
趾骨 14
醫療 20
20
28
28
8膝 28
9肩 34
包括 40
11包括腸骨
40
12 50
13 40
14 40
15腕骨(一手或 40
16 40
7踝骨(一 40
50
50
60
GSAD-21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
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或住院證但必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
醫療或醫療證(或醫療)
人之
傷害醫療保險金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受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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