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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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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D-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都會際人壽體傷保險
主要給項目:1.外傷害故或葬費保險金、2.外傷殘廢險金、
3.重大燙傷險金、4.傷害療保金(擇附加)
華民國79519
財融第790850831號函核准
華民國99414
9921總一字第09900019981號總令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的真,不得拘泥於所的文;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被保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稱「保人」是要保單
本契約所稱「被」是本契約所險人名冊團體及依本契約
參加保險之團體眷屬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團體父母偶或子女。「配偶」是指在保險有效期
間內與團體員存法婚姻關係者。「子女」是十五歲以下未婚親生子女
養子女或繼子女。「父母係指團體身父母或養父母團體員僅就生
身父母養父母擇參加且選不得再變更
本契約稱「團體」是指具人以且非購買保險組織之下之一體:
一、有一定雇主工團體
二、依協會業工會合團體聯盟成之團體
債權債務團體
、依定得加公教保險、勞工險、保險、健康保險勞動基準
本公簽署內容合一精算
法令確保保險消費者衡
,消應詳單條關文件,
險商商品實或事,應由
責人責。
約或繳費費者選符需求
品。
約各權利務皆條款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公司資訊說明文件已登載站上
(www.metlife.com.tw)公司電腦備供開查
下載
專線0800-213-269
GAD-2
退休金例規參加退金計畫團體
、中地方民意代表成之團體
非屬而具資格團體
【保險期間日】
本契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時為
【保險保險冊】
發給每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被保險人、保單號、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及本司服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外傷害身體受傷害致殘廢
重大燒燙傷死亡,本本契的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稱意傷害指非病引起來突發
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給付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傷害故發
之日百八日以死亡,本司按該保險人保險給付保險
超過百八死亡受益若能證明保險人之死亡外傷害
關係者,不此限
本契約時,以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能辨識欠缺依其辨識
為之能力保險人,其保險變更葬費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年二月()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不得超過訂本契約時遺產條有遺產稅喪費扣除額
半數,其超過分本給付責任,本無息退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保險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司投保險
()約,保之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本於所
保之喪葬費範圍,依要保書所要保時依約付喪葬費保險
前項喪葬費保險有二保險契約要保時
定其保時後者保險應依其喪葬費保險扣除
保時間在保險理賠限額責任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故致該保險部分之契約
,本返還滿保險保人。
殘廢保險給付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傷害故發
之日百八日以成附一所殘廢程度之一,本付殘廢保險,其
額按該表給付例計超過百八殘廢受益能證明
GAD-3
保險人之殘廢外傷害因果關係者,不此限
被保險人一意傷害故致成附一所殘廢程度,本給付
項殘廢保險最高以保險殘廢項時,
給付項殘廢保險若殘廢項殘廢等級時,給付較嚴重項殘廢
被保險人傷害殘廢,如本契約)的殘廢
可領一所較嚴重項殘廢保險金者,本司按較嚴付殘廢保險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保險人扣除殘廢領取保險於本傷害故殘廢
,得,不定。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傷害殘廢保險時,本
最高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成附二所重大
燒燙傷事之一,外傷害故發之日十五存者,本司按保險
之二十五給付大燒燙傷保險」。
被保險人保本之所有有傷害、附約,所得燒燙傷保險
合計最高五十萬元以一依當時之醫療
調高最高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契約事人的,以附條款本契約。
【保險給付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一意傷害故致殘廢後身並符本契約第
條及第定之,本給付合計最高保險
前項情形受益殘廢保險金者,本僅就保險
給付責任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傷害故致殘廢時,受益人得依第
條及第約定分保險,不第一之約定。
一條 【保險
本契約保險均保險率乘保險但在契約有期間內
保險增減保險增減,要保人補交返還
前項稱「保險」是按訂定本契約時,依保人之程度一被
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算出保險和除險人保險
二條 【第二保險期間及契約停止
GAD-4
繳納的第二保險,應約所付方及日
點交往收取並交第二
保險期未時,告到達翌三十期間;月
季繳則不催告保險單所三十日為期間
約定以轉帳其他式交第二的分保險,本知悉
此項約定保險,應催告要保人保險告到達翌三十
期間
期間本契約期間停止。如期間內
保險事,本仍負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內扣除契約保險人
保險
十三 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契約時,於本書書面詢問據實說,如有
隱匿因過為不變更或險的計者
得解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險的未基於其或未
,不此限
被保險於要保人申請或加時,於本的要保書書詢問
實說如有隱匿因過為不更或
險的計者,本得解除該保險部分之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
險的生未基於其或未的事,不此限
有解之原月不使消滅
十四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動而申請加時,以書面通知及其眷屬通知
到達生效,如通知保日在後,則該起保日生效
要保人退休或他原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
眷屬被保險人格自通知到達起喪,如通知退保日在後,則自該
退保日起喪其保險力終
十五 【契約的
本契約參加保險之團體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
之( 時,本約,返還滿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力自通知到達起終前發保險事,本仍負
給付保險責任
職業或職務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職務時,保人被保險人應以書通知
GAD-5
被保險人所變更或職務,依職業減低影響
時,本通知,應職業變更之日起按比率退滿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業或職務,依職業加且影響
時,本通知業或務變更之日比率增收滿
被保人所變更職業職務職業範圍內者,本
通知契約,退滿保險
【被保險人的
司因十五條、第條的原因終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契約滿
本契被保險人資格,被保人得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之日三十
健康證明司投保不本契約險人之保險
傷害保險約,本司按該保險人當時之職業級承保,被保險人的
範圍內者,本得不予承保。
提供
要保人應保保險人的個別詳錄保險人的名、、年
證明、保險及其本契約有
要保人依本要求,提供項資
【保險事故發通知保險申請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要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應於知悉外傷害故發生後十狀況被保人的傷害程度
通知速檢件向申請給付保險
應於前項後十五給付之。於本之事由致未在
約定給付,應年利一分加計給付
第二 失蹤處
被保險人約有效期間內約定的意外傷害失蹤,於戶籍
失蹤之日滿一年尋獲保人、受益證明件足為被保險人
能因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死亡,本司按約定行給付
金或葬費保險險人時,受益人應已領
金或葬費保險,其有應而未保險,於要保人一
被保人保險契約力自,本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依約給付
第二一條 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受益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
一、 保險申請書。
二、驗屍證明死亡診斷書;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外傷害故證明
GAD-6
、被險人的戶籍謄本。
受益人的證明
第二二條 殘廢保險
受益殘廢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證明
受益人之證明
受益殘廢保險,本保險人的身體檢驗要時受益
調險人之醫相,其負擔
重大燒燙傷保險
受益大燒燙傷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燒燙傷診斷書;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證明
受益人之證明
第二十四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致死亡殘廢大燒燙傷傷害,本給付保險
責任
一、要人、保險人的為。
二、被險人犯罪為。
、被險人飲酒,其吐氣血液超過道路
準者
戰爭(不宣戰)、及其他類似武裝契約約定
子或裝置引起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有約定
此限
前項一款情形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傷害殘廢大燒燙傷
時,本付殘廢保險金或大燒燙傷保險
第二十五 【不保事
被保險人事下死亡殘廢大燒燙傷傷害時,契約有約定
,本給付保險責任
一、被險人摔跤跆拳馬術拳擊特技
競賽
二、被險人自由競賽
第二 【契約的
GAD-7
本契約時,保人保險事生者,契約。本退之保
第二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殘廢大燒燙傷保險受益,為保險人本人,本或變更
保險金或葬費用保險受益人的定及變更,以被險人的屬或
人為受益人之定及變更保人依下約定:
一、於約時,被保險人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變更通知
不得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申請及被保險人的意書,本
批註發給註書。
給付保險時,應以受益
第二 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傷害被保險人受益
前項情形,如該受益受益受益保險時,其保險
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受益受益原應之部其他
人原約定其他受益人。
第二 【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兩週通知保,保條
原契約滿日的時為
三十
本契約如附
三十一條 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通知得以本契約所人之
之。
三十二條 【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之日年不使消滅
三十三 【批註】
本契約變更第二,應要保人
意,批註發給批註書。
三十四 管轄
GAD-8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方第一管轄,要保人的
中華民國,以台地方第一審管轄不得
四十條及民事訴訟三十條之訴訟管轄用。
GAD-9
附表廢程度保險給付表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1-1-1
能遺障害
作,醫療周密
1 100%
1-1-2
致終
作,日扶助
2 90%
1-1-3
能遺障害
作,活尚能自
3 80%
障害
(註
1-1-4
能遺障害
輕便
7 40%
2-1-1 1 100%
2-1-2 目視退 0.06 以下 5 60%
2-1-3 目視退 0.1 以下 7 40%
2-1-4 ,他目視退 0.06 以下 4 70%
2-1-5 ,他目視退 0.1 以下 6 50%
力障害
(註
2-1-6
7 40%
3-1-1
兩耳鼓膜聽覺能喪 90
上者
5 60%
聽覺障害
(註
3-1-2 兩耳聽覺能喪 70 上者 7 40%
能障害
(註
4-1-1
永久障害
9 20%
5-1-1 永久咀嚼吞嚥言語 1 100%
5-1-2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
能障害
(註
5-1-3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
障害
7 40%
6-1-1
胸腹臟器能遺障害
作,醫療周密
1 100%
6-1-2
胸腹臟器能遺高度障害
作,扶助
2 90%
6-1-3
胸腹臟器能遺障害
作,活尚
3 80%
胸腹
能障
(註
6-1-4
胸腹臟器能遺障害
輕便
7 40%
臟器切
6-2-1 部分臟器 9 20%
GAD-10
能障害
6-3-1
永久
3 80%
脊柱運
障害
(註
7-1-1
脊柱永久障害 7 40%
8-1-1 肢腕 1 100%
8-1-2
肢肩中,有二
5 60%
障害
8-1-3
肢腕
6 50%
8-2-1 十指 3 80%
8-2-2 7 40%
8-2-3 五指 7 40%
8-2-4
及其他四指
7 40%
8-2-5 8 30%
8-2-6
指或及其他三指
8 30%
8-2-7 及其他有二
9 20%
障害
(註
8-2-8
、一指或
有二
11 5%
8-3-1 肢肩永久
2 90%
8-3-2
肢肩中,有二
3 80%
8-3-3
肢肩中,有一
6 50%
8-3-4 肢肩永久 6 50%
8-3-5
肢肩中,有二永久
7 40%
8-3-6
肢肩中,有一永久
8 30%
8-3-7
肢肩永久
障害
4 70%
8-3-8
肢肩中,有二
障害
5 60%
8-3-9
肢肩中,有一
障害
7 40%
8-3-10
肢肩永久
7 40%
障害
(註
8-3-11
肢肩中,有二永久
障害
8 30%
GAD-11
8-3-12
肢肩永久障害
6 50%
8-3-13
肢肩永久障害
9 20%
8-4-1 十指永久 5 60%
8-4-2 永久 8 30%
8-4-3 五指永久 8 30%
8-4-4
及其他
永久
8 30%
8-4-5 永久 11 5%
8-4-6
手含永久
9 20%
障害
(註10
8-4-7
指或及其他三指
永久
10 10%
9-1-1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有二
5 60%
障害
9-1-3 一下 6 50%
縮短障害
(註11
9-2-1
一下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5 60%
障害
(註12
9-3-2 7 40%
9-4-1
肢髖永久
2 90%
9-4-2
肢髖中,有二
永久
3 80%
9-4-3
肢髖中,有一
永久
6 50%
9-4-4 一下肢髖永久
6 50%
9-4-5
一下肢髖中,有二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有一
8 30%
9-4-7
肢髖永久
障害
4 70%
9-4-8
肢髖中,有二
永久障害
5 60%
9-4-9
肢髖中,有一
永久障害
7 40%
障害
(註13
9-4-10
一下肢髖永久顯
障害
7 40%
GAD-12
9-4-11
一下肢髖中,有二
障害
8 30%
9-4-12
肢髖永久
障害
6 50%
9-4-13
一下肢髖永久
9 20%
9-5-1 永久 7 40%
障害
(註14
9-5-2 永久 9 20%
1
1-1.障害等級」之本原則灶症永久影響活活
他人扶助依下狀況定其等級。於定時,精神
診斷證明資為依
1因重障害,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他人扶助者:用第1
2高度障害,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之一部他人扶助者:用第2
3)為維持要之日活活因神障害高度
者:用第3
4「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係指食物攝小便穿脫衣
入浴
5)有失認灶症肢麻痺力障害
障害、意退、人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身體
能力但非他人在身者:用第3
6等度障害精神身體勞動能力者:用第7
7)中障害障害麻痺,依
證明腦萎縮腦波之,診斷
定之。
8)中統之覺器能障害所定等級
定之,言語樞損言語能障害定之。
1-2.能障害力障害等級傷引起力障害能障害
時,須綜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癲癇障害等級癲癇作,時應反復
、人崩壞癲癇精神病,依附註1-1原則定之。癲癇症
定時,應以為不醫療時,及
,不型態,依下定之
1有一者:用第3
2有一者:用第7
1-4.眩暈能障害等級外傷後或引起眩暈
能障害,不單障害引起腦幹部、障害
,其
1)為維持要之日活活高度平能障害
者:用第3
GAD-13
2等度平能障害勞動能力者:用第7
1-5.外傷脊髓障害等級定,依其程度障害
障害尿障害障害,依附註1-1之原則,適等
1-6.「一氧化碳障害等級氧化碳障害定,
諸症候按照附註明精神障害等級本原則,定其等級
2
2-1.」之定,應用式視力表正不者或
像症影響,得以定之。
2-2.係指永久式視力表0.02以下包括
辨明或僅能辨前手動者
2-3.自傷害之日過六月的定原則,出等原之
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時,應兩耳聽覺障害定。
3-2.聽覺障害定,密聽(Audiometer)之,其力喪以分
之。
3-3.耳損傷引起能障害定,障害所定等級障害程度
之。
4
4-1.」,係指軟骨部分程度。其「永久
」,係指孔閉塞呼吸困難、不矯治側嗅
5
5-1.咀嚼能發障害牙齒之原(如軟硬顎骨、下
障害),所引起狹窄咽喉麻痺引起吞嚥
障害往往併咀嚼能障害項障害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係指障害能障害,以咀嚼吞嚥
流質食物,不吞嚥
2)「咀嚼吞嚥能遺障害,係指分作咀嚼吞嚥致除
類似食物,不吞嚥
5-2.言語能障害係指牙齒之原因引起之構能障害能障害
能障害
1)「言語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
語音中,有
2)「言語能遺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
語言中,有二
A.ㄅㄆㄇ()
B.唇齒(唇齒)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GAD-14
D.舌根ㄍㄎㄏ(舌根軟顎)
E.ㄐㄑㄒ(硬顎)
F.舌尖ㄓㄔㄕㄖ(舌尖硬顎)
G.舌尖ㄗㄘㄙ(舌尖與上牙齦)
5-3.能遺障害言語其意用「言語能遺
障害」所定等級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主動胸膜
2臟器包括膽囊
3尿包括副腎尿尿
4包括內生
6-2.部分臟器臟器係指
副腎尿尿
6-3.胸腹臟器障害等級胸腹臟器能遺障害永久
其日活活狀況他人扶助情形照神障害等級本原則、
定其等級
7
7-1.脊柱運障害
永久障害」,係指柱完或在以下左右屈
左右迴旋之中,二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1.係指:
1指者間關
2)其他係指位指間關
8-2.永久
8-3.拇趾時,原本之已符殘廢合後雖完
之部仍視拇趾
9
9-1.「一肢肩永久」,係指肢完用,如下者:
1)一肢肩節完麻痺,及該手五指永久
2)一肢肩節完麻痺
9-2.「一肢肩永久障害」,係指
障害,如下者:
1)一肢肩永久障害,及該手五指永久
2)一肢肩永久障害
9-3.範圍,作能障害定如下
1)「」,係指關節完麻痺
2)「障害」,係指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GAD-15
3)「障害」,係指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9-4.
1)以範圍基準()障害程度時,主動
範圍,如障害程度時,則範圍考決定之。
2石膏,應考慮程度,作定。
9-5.名稱如
10
10-1.永久係指:
1,中或指間關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中位指間關範圍二分之一以
3指或其他末節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肢縮短定,患側與內與健比較定其
程度
12
12-1.係指:
13
13-1.「一下肢髖永久」,係指一下肢完用,如下者:
1)一下麻痺,以及一
2)一下麻痺
13-2.能障害」、「障害障害」之定,
該項定。
14
14-1.永久係指者:
1)第一趾末二分之一以上者能範圍
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第二第一範圍二分
之一上者
3係指及第一
15
15-1.永久障害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故發之日並經
基準定。但立此限
GAD-16
、下名稱
關節
關節
關節
關節
GAD-17
二:
重大燒燙傷係指據現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
九項燒燙傷分之二燒燙傷分之十或
燙傷官功能障礙
範圍依國疾病類標,如下
疾病
中文疾病名稱 疾病名稱
949.2
()燒傷應註燙傷
()燒傷
948.1
1.10~19%燒傷
(948.10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20~29%燒傷
(948.20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30~39%燒傷
(948.30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40~49%燒傷
(948.40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50~59%燒傷
(948.50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60~69%燒傷
(948.60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70~79%燒傷
(948.70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80~89%燒傷
(948.80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90~99%燒傷
(948.90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燙傷
940
1.其附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身體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GAD-18
一、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單年險單
K
t
要保單的第 t 單年
GP
t
司因保單 t 單年之總保險
CL
t
司因保單 t 單年理賠
FC
t-1
司因保單 t-1 保單年下之 GP
t-1
E
t-1
×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的正為其
E
t
。本司因保單 t 單年政營;以GP
t
之。
NCL
t
司因保單 t 單年金金
二、 一保險年算經,如其為正時, *******
如其時,其抵沖
GAD-19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般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遭受的意外傷害外傷害故發
之日百八日以,本醫療
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超過百八受益能證明被保險人
傷害因果關係者,不此限
前項傷害給付不得超過單所的「般型外傷害
醫療保險限額」。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
受益傷害醫療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住院證明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外傷害證明
醫療醫療證明(醫療)
受益人之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為被險人人,本理另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成「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本司自
通知之日比率退滿保險
被保險人前項通知險事,本司按本附條款一條之約定,給付
保險
GAD-20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遭受的意外傷害外傷害故發
之日百八日以,本醫療
用,超過健康保險給付給付傷害醫療保險超過百八
受益證明被保險人之傷害因果係者,不此限
前項傷害給付不得超過單所的「
外傷害醫療保險限額」。
如被保人之醫療經全健康保險給付,本司按第一及第二約定
所得分之給付傷害醫療保險」。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
受益傷害醫療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證明
醫療醫療證明(醫療)
受益人之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為被險人人,本理另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成「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本司自
通知之日比率增收滿保險
被保險人前項通知險事,本司按本附條款一條之約定,給付
保險
GAD-21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遭受的意外傷害外傷害故發
之日百八日以,本住院保險單所
的「意外傷害每住院給付給付傷害醫療保險」。超過百八
受益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外傷害因果關係者,不
此限
前項每傷害給付不得超過九日。
被保險人第一項傷害蒙受住院住院但未所定日
,其住院分本司按定日「意害每住院給付」的
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
前項所稱。如分之一
;如龜裂之一給付,如蒙受
時,給付較高等級醫療保險
部分
1鼻 14
14
14
醫療除外 20
20
28
28
8膝蓋骨 28
9肩 34
椎骨包括 40
11括腸
40
12蓋骨 50
13 40
14 40
15(一 40
16 40
7踝(一 40
50
50
骨頸 60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
GAD-22
受益傷害醫療保險時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住院證明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外傷害證明
醫療醫療證明(醫療)
受益人之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為被險人人,本理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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