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D-4
第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員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
的百分之( ×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
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
契約,並按日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
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
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
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
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八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
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應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
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廿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
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
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
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
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