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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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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D-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大都會際人團體害保險
主要給項目:1.外傷身故喪葬用保金、2.意外傷殘廢險金、
3.重大燙傷險金、4.傷害療保金(加)
中華民國79519
台財融第790850831函核准
中華民國87928
台財保第871866181函核修正
中華民國89529
89大法字第036號函財政備查
中華民國891130
89大法字第071號函財政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大法字第039號函財政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213
92大法字第002號函財政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2127
台財保字第0920700286號函准修正
中華民國92611
台財保字第092001709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21219
92大法字第042報財部備修正
中華民國95927
95大精字第031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691
96大商字第084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款、書、批註約定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探求契約當人的真意,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的解釋為原則
【名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人」是指保單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約所附被保人名冊團體契約
申請參加險之團體眷屬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團體父母或子女「配偶」是指在保險有效期
間內與團體員存婚姻係者「子女是指二十五歲以下未婚親生子女
養子女或繼子女「父母」係團體父母或養父母但團體員僅就生
身父母或養父母擇參加且選不得變更
本契約所稱「團」是指具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員工團體
法成協會職業工會團體或聯盟成之團體
債權債務團體
依規定得公教險、勞工保險、保險、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
◎本商品本公合格署人員視其容業符合般精算
原則及保法令惟為保權益基於險公與消者衡
平對等原,消者仍詳加閱保險條款相關件,
審慎選擇險商。本品如有偽不或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責人法負責。
◎投保後約或繼續費可能利消者,慎選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務皆保單款,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公司資訊說明件已登載站上
(www.metlife.com.tw)於本公司提供腦設備供開查
下載
專線0800-213-269
GAD-2
法、勞工退休金參加退休金計畫團體
、中地方民意代表成之團體
非屬列而具有法人資格團體
【保險期間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險單時為
【保險保險冊】
應發給每被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被保險人保單號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司服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傷害身體傷害致殘廢
燒燙傷死亡時,本本契約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指非疾病引起來突發事
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外傷害
之日百八日以死亡,本按該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保險
超過百八死亡受益若能證明人之死亡傷害
關係者,不此限
本契約時,以滿十四成年人,心神喪失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保險變更葬費用保險
滿十四人,喪失耗弱被保民國
一日()保之葬費保險總和()不得超過管機
定之葬費額度,其超過分本責任,本司並退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前項情形保人()上公司投保,保之葬費保險金額計超
過前項定之限額,本於所保之葬費範圍書所之要
保時葬費保險管機定之喪葬費額度
如有上公約要保時相同保時後者
葬費保險金額扣除保時間在理賠金額限額
責任
所稱管機定之葬費額度如下
一、民國十二一月一日新臺幣元整
、民國十二月一日保之簡契約其喪葬費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故致該被保險人分之契約
,本數比返還滿保險保人。
GAD-3
殘廢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外傷害
之日百八日以成附一所殘廢之一,本司給殘廢保險,其
金額按該表給付例計超過百八殘廢受益若能證明
保險人之殘廢外傷害因果係者,不此限
被保險人一意外傷害故致成附一所列二殘廢,本司給付
項殘廢保險最高以保險金額殘廢項時,
給付項殘廢保險若殘廢項殘廢等級時,給付較嚴重項殘廢
被保險人外傷害殘廢,如本契約)的殘廢
可領一所較嚴重項殘廢保險,本司按較嚴給付殘廢保險
殘廢視同已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險人扣除殘廢領取保險於本外傷害殘廢
,得金額,不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外傷害殘廢保險,本計給
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
燒燙傷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成附
燒燙傷事之一,外傷害之日十五生存者,本司按保險金額
分之二十五給付燙傷保險
被保險人保本之所有有傷害所得燙傷保險
最高金額五十萬元以一當時之醫療
調高述最高金額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當事人的以附條款於本契約。
【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一意外傷害故致殘廢後身本契約第
條及第條約定之,本金額最高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受益殘廢保險,本僅就保險金額金額
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外傷害故致殘廢時,受益人得
條及第條之定分保險,不第一之約定。
一條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總額均保險率乘保險額計但在約有效期間內
保險金額增減保險費總額增減時,保人補交返還
GAD-4
前項所稱保險」是按訂定本契約時,要保人之一被
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算出的保險總和被保人保險金額總和
十二 【第二期保險期間及契約停止
繳納的第二期保險,應本契約所付方法及日
點交往收取發之。第二期
保險期未時,催告達翌三十期間;月
季繳催告單所三十日為期間
約定以轉帳其他式交二期的分保險,本知悉
此項約定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人保險催告到達翌三十
期間
期間,本契約期間停止。如期間內
保險事時,本保險責任給付保險扣除契約被保險人
保險
十三 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約時,於本要保書書詢問實說,如有
隱匿因過失遺漏為不更或險的
得解,其保險事生後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或未
時,不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或加保時,於本的要保書書面詢問
實說,如有隱匿過失遺漏為不變更或
險的,本得解被保險人部險契約,其險事生後
險的發未基於其或未的事,不此限
有解月不行使消滅
十四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通知及其眷屬通知
到達生效,如通知保日在後自該起保日生效
要保人退休其他退,應以書面通知
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自該
退保日起喪失,其保險
十五 【契約的
本契約在參加險之團體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
分之( ,本本契約,並按數比返還滿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通知到達起終保險事時,本
給付保險責任
GAD-5
職業或職務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變更業或職務要保人人應時以書面通知
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職務職業減低影響
時,本通知,應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比率退滿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職務職業加且影響
時,本通知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率增收滿
被保險人所變更或職務依職業範圍內者,本
通知契約,並按退滿保險
【被保險人的
司因十五、第條的因終契約被保險人參加契約滿六
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險人得於本契約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三十
健康證明司投保不本契約被保人之保險金額
傷害保險契,本司按該被保險人時之職業等級承保,被保險人的
範圍內者,本得不予承保。
提供
要保人應保被保險人的詳錄保險人的名、、年
證明號、保險、以及其本契約有
要保人應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事通知保險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時,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人應於知悉外傷害生後十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
通知儘速檢件向申請給付保險
應於前項後十五給付之。於本之事由致未在
約定給付,應一分給付
二十 蹤處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條所約的意外傷害故失,於戶籍
之日起滿一年尋獲要保人、受益證明為被保險人
能因本契約所定之意外傷害死亡,本司按條約定給付
喪葬費保險被保險人時,受益人應已領
喪葬費保險,其有應而未之保險於要保人一
被保險保險契約,本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給付
二十一條【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受益「身保險葬費用保險時應
GAD-6
一、 保險申請書。
驗屍證明死亡診斷書;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故證明
、被保險人的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的證明
二十二條【殘廢保險
受益殘廢保險時應
一、保險申請書。
殘廢診斷書;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故證明
受益人之證明
受益殘廢保險時,本被保人的身體檢驗要時受益
調被保人之醫相,其司負
二十 燒燙傷保險
受益燒燙傷保險時應
一、保險申請書。
燒燙傷診斷書;時本要求提供外傷害證明
受益人之證明
二十四條【外責任()
被保險人列原因致死亡殘廢燙傷傷害時,本負給付保險
責任
一、要保人、被險人的為。
、被保險人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其吐氣血液精成超過道路
準者
戰爭(不宣戰)、及其他類似武裝契約有約定
原子或裝置引起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有約定
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傷害殘廢燙傷
時,本殘廢保險燒燙傷保險
二十五條【不保事
被保險人事下死亡殘廢燙傷傷害時,契約有約定
,本給付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摔跤跆拳馬術拳擊特技
競賽
GAD-7
、被保險人自由競賽
二十條【契約的
本契約時,要保人險事生者契約。本退之保
二十條【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殘廢燒燙傷保險受益人,為被保人,本或變更
保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的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其法定
人為受益人之定及變更要保人得約定:
一、於本契時,被保險人受益人。
、於保險事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變更通知
,不得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人的意書時,本
批註批註書。
給付保險時,應以受益
二十條【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傷害保險人喪失受益
前項情形,如受益喪失受益受益保險金額,其保險金額
為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受益喪失受益受益應得之部其他
約定其他受益人。
二十條【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通知保,保條
契約滿日的時為
三十
本契約如附
三十一條【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通知本契約所要保人之所發
之。
三十二條【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求之日年不行使消滅
三十三條【批註】
GAD-8
本契約變更二十,應要保人
意,並由批註書。
三十四條【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方第一要保人的
中華民國以台地方為第一不得
四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之訴訟用。
GAD-9
附表廢程度保險給付表
殘廢
殘廢
等級
給付
1-1-1
系統機能
作,醫療周密
1 100%
1-1-2
系統機能致終
,日扶助
2 90%
1-1-3
系統機能
作,活尚能自
3 80%
(註
1-1-4
系統機能
輕便
7 40%
2-1-1 失明 1 100%
2-1-2 力減退 0.06 以下 5 60%
2-1-3 力減退 0.1 以下 7 40%
2-1-4 失明,他力減退 0.06 以下 4 70%
2-1-5 失明,他力減退 0.1 以下 6 50%
視力
(註
2-1-6
失明
7 40%
3-1-1
鼓膜缺損聽覺喪失 90
上者
5 60%
聽覺障
(註
3-1-2 聽覺喪失 70 上者 7 40%
缺損
(註
4-1-1
缺損機能永久
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言語機能 1 100%
5-1-2
咀嚼吞嚥言語機能永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
(註
5-1-3 咀嚼吞嚥言語機能永久
7 40%
6-1-1
臟器機能
作,醫療周密
1 100%
6-1-2
臟器機能
作,扶助
2 90%
6-1-3
臟器機能
作,活尚
3 80%
機能
(註
6-1-4
臟器機能
輕便
7 40%
臟器切
6-2-1 部分臟器 9 20%
GAD-10
膀胱
機能
6-3-1
膀胱機能永久喪失
3 80%
脊柱運
(註
7-1-1
脊柱永久 7 40%
8-1-1 肢腕 1 100%
8-1-2
肢肩,有
5 60%
缺損
8-1-3
肢腕
6 50%
8-2-1 十指 3 80%
8-2-2 7 40%
8-2-3 五指 7 40%
8-2-4
其他四指
7 40%
8-2-5 8 30%
8-2-6
指或其他三指
8 30%
8-2-7 其他二指
9 20%
缺損
(註
8-2-8
、一指或
二指
11 5%
8-3-1 肢肩永久機能
2 90%
8-3-2
肢肩中,
機能
3 80%
8-3-3
肢肩中,一大
機能
6 50%
8-3-4 肢肩永久機能 6 50%
8-3-5
肢肩,有永久
機能
7 40%
8-3-6
肢肩一大永久
機能
8 30%
8-3-7
肢肩永久
4 70%
8-3-8
肢肩中,
5 60%
8-3-9
肢肩中,一大
7 40%
8-3-10
肢肩永久
7 40%
機能
(註
8-3-11
肢肩,有永久
8 30%
GAD-11
8-3-12
肢肩永久
6 50%
8-3-13
肢肩永久
9 20%
8-4-1 十指永久機能 5 60%
8-4-2 永久喪失機能 8 30%
8-4-3 五指永久喪失機能 8 30%
8-4-4
及其他
永久喪失機能
8 30%
8-4-5 永久喪失機能 11 5%
8-4-6
手含機能永久
喪失
9 20%
機能
(註10
8-4-7
指或其他三指
永久機能
10 10%
9-1-1 1 100%
9-1-2
一下肢髖,有
5 60%
缺損
9-1-3 一下 6 50%
縮短
(註11
9-2-1
一下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5 60% 缺損
(註12
9-3-2 7 40%
9-4-1
肢髖永久機能
2 90%
9-4-2
肢髖中,
永久機能
3 80%
9-4-3
肢髖中,一大
永久機能
6 50%
9-4-4 一下肢髖永久機能
6 50%
9-4-5
一下肢髖,有
機能
7 40%
9-4-6
一下肢髖一大
機能
8 30%
9-4-7
肢髖永久
4 70%
9-4-8
肢髖中,
永久
5 60%
9-4-9
肢髖中,一大
永久
7 40%
機能
(註13
9-4-10
一下肢髖久顯
7 40%
GAD-12
9-4-11
一下肢髖,有
8 30%
9-4-12
肢髖永久
6 50%
9-4-13
一下肢髖永久
9 20%
9-5-1 永久喪失機能 7 40%
機能
(註14
9-5-2 永久機能 9 20%
1
1-1.等級原則:灶症永久影響活活
他人扶助狀況定其等級。於定時,有精
診斷證明資
1因重度神,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他人扶助者:用第1
2度神,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之一部他人扶助者:用第2
3)為維持要之日活活因神
者:用第3
4維持要之日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大小便穿脫衣
入浴
5)有灶症肢麻痺覺障
、意退、人等高或者麻痺身體
力仍但非他人在身者:用第3
6度神,精身體勞動力較者:用第7
7)中系統障覺障麻痺
證明腦萎縮腦波之,查、診斷
定之。
8)中系統如發機能其發所定等級
定之,言語樞損言語機能定之。
1-2.機能等級傷引起機能
時,須綜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癲癇等級癲癇發作,時應反復發作
、人崩壞癲癇神病附註1-1原則定之。癲癇症
定時,應以為不醫療時,及
,不其發作型態定之
1有一發作者:用第3
2有一發作者:用第7
1-4.眩暈機能等級外傷後或系統引起眩暈
機能,不單耳障害引起腦幹部、
,其
1)為維持要之日活活機能
者:用第3
GAD-13
2機能勞動力較者:用第7
1-5.外傷脊髓等級定,覺障
尿殖器附註1-1原則適等
1-6.氧化碳等級氧化碳定,
諸症候按照附註等級原則,定其等級
2
2-1.視力定,應用式視力視力正不者或依
像症影響,得以視力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式視力0.02以下包括喪失
或僅前手動者
2-3.自傷害之日過六月的原則球摘出等
此限
3
3-1.耳聽覺障時,應將兩聽覺障定。
3-2.聽覺障定,用精密聽(Audiometer)之,其喪失以分
之。
3-3.耳損傷引起機能定,所定等級
之。
4
4-1.缺損係指軟骨大部分缺損。其機能永久
係指孔閉塞呼吸困難、不側嗅
5
5-1.咀嚼機能牙齒(如軟硬顎骨、下
),所引起狹窄咽喉麻痺引起吞嚥
往往併咀嚼機能定為咀嚼吞嚥障」:
1喪失咀嚼吞嚥機能,係指機能,以咀嚼吞嚥
流質食物,不吞嚥
2咀嚼吞嚥機能,係指分作咀嚼吞嚥
類似食物,不吞嚥
5-2.言語機能係指牙齒因引起之構機能、發機能
機能
1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
語音機能中,有
2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
語言機能中,有
A.ㄅㄆㄇ()
B.唇齒(唇齒)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GAD-14
D.舌根ㄍㄎㄏ(舌根軟顎)
E.ㄐㄑㄒ(硬顎)
F.舌尖ㄓㄔㄕㄖ(舌尖硬顎)
G.舌尖ㄗㄘㄙ(舌尖與上牙齦)
5-3.機能言語其意言語機能
所定等級
6
6-1.臟器
1臟器包括主動胸膜
2臟器包括胃膽囊及大
3尿器包括腎副腎尿膀胱尿
4殖器包括內生殖器殖器
6-2.大部分臟器臟器係指
副腎尿膀胱尿
6-3.臟器等級臟器機能永久
其日活活狀況他人扶助情形照神等級原則
定其等級
7
7-1.脊柱運
永久係指柱完或在以下左右屈
左右迴旋之中,喪失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8
8-1.」係指:
1指者間關節切
2)其他係指位指間關節切
8-2.機能永久喪失
8-3.拇趾時,指原本之已符殘廢合後機能雖完
之部仍視拇趾
9
9-1.肢肩永久喪失機能係指肢完用,如下者:
1)一肢肩節完麻痺,及該手五指永久喪失機能
2)一肢肩節完麻痺
9-2.肢肩永久係指
,如下者:
1)一肢肩永久,及該手五指永久喪失機能
2)一肢肩永久
9-3.範圍,作機能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麻痺
2係指喪失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GAD-15
3係指喪失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9-4.
1)以範圍基準機能()度明時,主動
範圍,如時,範圍考決定之。
2石膏,應考慮,作定。
9-5.名稱如
10
10-1.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中或指間關喪失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中位指間關喪失範圍分之一以
3指或其他末節切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肢縮短定,患側與內與健比較定其
12
12-1.」係指:節切缺損
13
13-1.一下肢髖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用,如下者:
1)一下麻痺,以及一喪失機能
2)一下麻痺
13-2.機能喪失機能」或「定,
該項定。
14
14-1.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者:
1)第一趾末切分之一以上者能範圍喪失
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2第一喪失範圍
之一上者
3係指及第一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之日
基準定。但立此限
GAD-16
、下名稱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GAD-17
附表二:
燒燙傷」係指依據現行健康保險傷病範圍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
九項:二度燒燙傷大於分之二十度燒燙傷大於分之十或
燙傷官功
範圍疾病類標,如下
疾病
中文疾病名稱 疾病名稱
949.2
()度燒傷應註明燒燙傷
()度燒傷
948.1
1.10~19%燒傷度燒
(948.10)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20~29%燒傷度燒
(948.20)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30~39%燒傷度燒
(948.30)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40~49%燒傷度燒
(948.40)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50~59%燒傷度燒
(948.50)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60~69%燒傷度燒
(948.60)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70~79%燒傷度燒
(948.70)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80~89%燒傷度燒
(948.80)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90~99%燒傷度燒
(948.90)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燒燙傷
940
1.及其附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身體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GAD-18
一、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單年險單金額
K
t
)。保單的第 t 單年
GP
t
司因保單 t 保單年保險
CL
t
司因保單 t 保單年理賠金額
FC
t-1
司因保單 t-1 保單年下之是指 GP
t-1
E
t-1
×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的正為其金額
E
t
)。本司因保單 t 單年;以GP
t
之。
NCL
t
司因保單 t 保單年金金額
一保險年算經,如其金額為正時, *******
如其金額時,其抵沖
GAD-19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般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
之日百八日以,本醫療
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超過百八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傷害因果關係者,不此限
前項傷害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般型傷害
醫療保險金限額
傷害醫療保險
受益傷害醫療保險時應
一、保險申請書。
醫療診斷住院證明要時本要求提供外傷害故證明
醫療醫療證明(醫療)
受益人之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為保險人本人,本理另或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健康被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本司自
通知之日比率退滿保險
被保險人前項通知險事,本司按本附條款第條之約定,給付
保險金額
GAD-20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
之日百八日以,本醫療
用,超過健康保險給付給付傷害醫療保險超過百八
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傷害因果係者,不此限
前項傷害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
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如被保險人之醫療經全健康保險給付,本司按第一及第約定
所得金額分之給付傷害醫療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
受益傷害醫療保險時應
一、保險申請書。
醫療診斷書;要時本得要求提供傷害故證明
醫療醫療證明(醫療)
受益人之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為保險人本人,本理另或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得以書通知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本司自
通知之日增收滿保險
被保險人前項通知險事,本司按本附條款第條之約定,給付
保險金額
GAD-21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
之日百八日以,本住院數乘保險單所
外傷害每住院給付金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超過百八
受益若能證明險人之外傷害因果關係者,不
此限
前項每傷害給付不得過九日。
被保險人第一傷害蒙受住院住院但未所定日
,其住院分本司按所定日數乘外傷害每住院給付金額
分之一給付計給付
前項所稱是指。如分之一
;如骼龜裂分之一給付,如蒙受列二
時,給付高等級醫療保險
部分
1鼻 14
14
14
療除 20
20
28
28
8膝蓋骨 28
9肩 34
椎骨包括 40
11包括
40
12蓋骨 50
13 40
14 40
15(一 40
40
7踝(一 40
50
50
骨頸 60
傷害醫療保險
GAD-22
受益傷害醫療保險時應
一、保險申請書。
醫療診斷住院證明要時本要求提供外傷害故證明
醫療醫療證明(醫療)
受益人之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受益人,為保險人本人,本理另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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