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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前後一週門診保險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100大商發一字第008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
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大都會國際人
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
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二條
【保險範圍
(
甲型
)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住院診療者,就其前後一
週門診診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住院前後一週門診保險金」。
第三條
【住院前後一週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
甲型
)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就與
該次住院同一事故之前後各一週內(如接受外科手術診療者出院後之門診期間延
長為兩週)之門診診療,本公司依其實際發生門診費用給付「住院前後一週門診
保險金」,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住院前後一週門診保險金的申領
(
甲型
)
】
受益人申領「住院前後一週門診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
(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前後
門診治療證明。
)
三、醫療費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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