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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信用卡持卡人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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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大都會際人信用持卡一年定壽險
(身故全殘給付)
中華民國881019
台財保第881848511函核准
中華民國891130
89大法字第071號函財政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大法字第039號函財政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0
10
15
台財保第
0900708624
函核修正
中華民國9213
92大法字第002號函財政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2127
台財保字第0920700286號函准修正
中華民國92611
台財保字第092001709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21219
92大法字第042報財部備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單條著之、被名冊批註其他,均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解釋,探求約當人的意,泥於所的文字如有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經核准理信卡業務金融機構。
本契約稱「被險人是指保人發行之以自然人為對象持卡且具
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條件者。「保險人參加本保時年須在八足到六
十五足歲契約稱「」係人所製發卡片卡機構之用,使
該等卡片持卡可取金錢物品務或他利或依他約定方式
清償債務
本契約所稱「廢」是指險人本契約有期間內致成附列殘廢程度之一
本契約稱「保期間是指各被保人的保期間契約自各被保
險人參加保險開始至該保險保險之日為契約
,被險人之保障期間契約保險滿而受影響契約被撤銷、解
時,被保人之保障期間亦同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交付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一年。
公司第一保險費後保險責任險單作為保的
品經司合簽署員檢視已符般精算
原則保險法保險司與費者
對等原則,費者閱讀保險條款相關
審慎選擇保險。本如有虛偽,應
公司負責負責
解約繼續繳費可能不利費者請慎選符
之保險
保險契約項權利義皆詳單條款,務必
閱讀了解。
◎免訴專線0800-213269
GCL-2
。本公司如於收相當於第一保險時,其應之保險責任
保時預收相當於第一保險費金開始
前項情形公司之意示前予給付險事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冊】
公司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載明被保險人、保單號、保險
、保險期間保險及本公司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間內發廢或死亡時,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保險
本契約被保險之保險為其因使累積債務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月以保險率乘結帳總餘之。
【第二保險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
第二保險,應契約所載交付及日公司或指
地點交付公司員前交付開發憑證第二
費到期交付時,催告達翌寬限期間;月
,則不催告保險單所載交付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轉帳其他方式交付第二的分保險費者,本公司知悉未能依
約定保險,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催告達翌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交付契約寬限期間終了起停止效。如寬限間內發
保險事,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內本契約被保險人
告知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訂立約時,於本公司保書書詢問告知,如有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為不變更減少司對險的估計,本
得解保險事亦同險的於其未說的事
時,不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
,如有隱匿或因遺漏為不變更減少公司對
估計,本公司得解除該險人部分之約,其保險事亦同
於其未說的事時,不此限
公司有解之原因後月不行使而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業務申請保險時,以書面通知公司通知
GCL-3
開始,如通知起保日在後,則自該保日
要保人保險人不持卡喪失備之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
公司險人通知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在後,則
退保日喪失,其保險
一條 【契約的
本契約被保險人數少( )人,於有參加保險分之( ),本
公司本契約。
保險契約的通知保險事時,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責任
二條 資料提供
要保人應保每位被保險人的資料被保險人的名、性別、年
證明號、借貸始期與借貸
還記錄以及其他本契約有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公司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通知保險申請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公司保險責任之事後十通知公司通知
儘速公司請給付保險
公司應於前項件後十五給付之。公司年利一分
於本司者,不此限
失蹤處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期間內失蹤,如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
判決死亡時日為契約給付保險;如要保人或受益提出
為被保險人能因傷害死亡,本公司傷害
日為本契約給付保險後發被保險人時,受益人應
保險歸還公司,其有應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
償後被保險人保險契約繼續,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給付
十五 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障期間內,本公司依時之保險額給
保險金」
十六 殘廢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障期間內致殘廢者,本公司依殘廢定時
之保險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依本條給付殘廢保險金後被保險人
的保險
保險
GCL-4
受益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借貸契約及還記錄
受益人的證明受益為法人,應提供公司本。
受益保險金」後應於清償證明交付公司,本公司
交付被保險之法定繼承人。
十八 殘廢保險
受益殘廢保險金」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申請書。
借貸契約及還記錄
受益人的證明受益為法人,應提供公司本。
受益殘廢保險金」後應於清償證明交付公司,本公司
交付被保險人。
受益殘廢保險時,本公司被保人的要時受益
調被保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公司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本公司給付保險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於
二、被保險人或自殘廢被保險人續投滿二年
公司仍負給付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犯罪拒捕越獄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情形保險人殘廢,本公司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第二 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險人於喪失受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喪失受益而致受益保險時,其保險
為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受益喪失受益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原約定
比例其他受益人。
第二一條【受益人的變更
本契約或殘廢保險受益人為要保人。
公司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直接
第二二條【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間屆滿日的兩週通知公司保,保條件後
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時為
GCL-5
第二
本契約之公式如附
第二 保年錯誤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應被保險人年月日被保險人名冊。被保人的
保年,以足歲滿零數
被保險人的保年齡發錯誤時,列規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公司保險最高為大保險人部之保險
契約自始,其已繳保險息退還人。
二、保年錯誤而致保險費者,本公司息退還部分的保險
在發保險事後始發錯誤司者,本公司保險費與
保險比例保險退還保險
保年錯誤而致保險費者,應在發保險事後始
錯誤公司者,本公司保險費與保險比例
減少保險不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因可於本公司者,應息退還保險
,其利息按司辦理都會壽新險保單款之利率計
第二十五 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要保人之
之。
第二十六 【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求之日年不行使而
第二 【批註】
本契約變更第二一條者外,應要保人
意,公司批註或發書。
第二十八 管轄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為第一管轄,要保人的
中華民國時,以台為第一管轄不得費者
條及民事法第十六條之額訴訟管轄用。
GCL-6
. 雙目()
. 兩上肢腕節缺者或節缺
. 上肢腕及一下節缺
. 及一上肢腕節缺者或及一下節缺
. 永久喪失咀嚼(2)言語(註3)之機能者
.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4)
. 樞神機能遺存度障臟器機能遺存度障何工作,
理或周密(5)
註一.
() 定,個別定之。
() 係指永久零點零二以下
() 傷害之日月的治療定原則,眼球摘原之
,不此限
註二. 喪失咀嚼機能係指因器質或機能障,以咀嚼流質食
,不取或吞嚥
. 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機能中,有
.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月以機能完全喪失
. 經障,為要之日活活他人扶助
GCL-7
公式
一、 公式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單年險單
K
t
)。保單的第 t 單年比例
GP
t
公司因保單 t 保單年度內實收保險
CL
t
公司因保單 t 保單年度內發
FC
t
公司因保單 t-1 保單年下之虧損虧損是指GP
t-1
E
t-1
×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的正為其虧損
E
t
)。本公司因保單 t 保單年度內理費;以GP
t
之。
NCL
t
公司因保單 t 保單年金金
二、 一保險年,如其為正時, ******* 方式
如其時,其虧損抵沖
附表 : 信用卡持卡人團體一年定期壽險費率表 單位 : 10,000
預定危險發生率 :
1989 TSO
預定利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8 16.1 6.2 24.0 9.3 16.1 6.2 22.4 8.6
19 16.8 6.5 25.1 9.7 16.8 6.5 23.4 9.0
20 17.1 6.6 25.6 9.9 17.1 6.6 23.8 9.2
21 17.2 6.7 25.6 10.0 17.2 6.7 23.8 9.3
22 16.9 6.8 25.3 10.1 16.9 6.8 23.5 9.4
23 16.5 6.8 24.7 10.2 16.5 6.8 22.9 9.5
24 16.0 6.9 23.9 10.3 16.0 6.9 22.2 9.6
25 15.4 7.0 23.0 10.5 15.4 7.0 21.4 9.8
26 14.9 7.3 22.3 10.9 14.9 7.3 20.7 10.2
27 14.5 7.8 21.6 11.6 14.5 7.8 20.1 10.8
28 14.3 8.4 21.3 12.6 14.3 8.4 19.8 11.7
29 14.2 9.2 21.2 13.7 14.2 9.2 19.7 12.8
30 14.4 10.0 21.4 14.9 14.4 10.0 19.9 13.9
31 14.7 10.7 22.0 16.0 14.7 10.7 20.5 14.9
32 15.4 11.3 22.9 16.9 15.4 11.3 21.4 15.7
33 16.2 11.7 24.2 17.5 16.2 11.7 22.6 16.3
34 17.3 12.0 25.9 17.9 17.3 12.0 24.1 16.7
35 18.6 12.3 27.8 18.3 18.6 12.3 25.9 17.1
36 20.1 12.7 30.0 18.9 20.1 12.7 27.9 17.6
37 21.7 13.3 32.4 19.8 21.7 13.3 30.2 18.4
38 23.5 14.2 35.0 21.2 23.5 14.2 32.6 19.7
39 25.4 15.4 37.9 23.0 25.4 15.4 35.2 21.4
40 27.5 16.9 41.0 25.3 27.5 16.9 38.2 23.5
41 29.9 18.8 44.7 28.0 29.9 18.8 41.6 26.1
42 32.7 20.9 48.8 31.2 32.7 20.9 45.4 29.1
43 35.9 23.3 53.5 34.8 35.9 23.3 49.8 32.4
44 39.3 26.0 58.7 38.8 39.3 26.0 54.6 36.1
45 42.9 28.8 64.1 43.0 42.9 28.8 59.6 40.0
46 46.6 31.7 69.6 47.3 46.6 31.7 64.8 44.0
47 50.3 34.6 75.0 51.6 50.3 34.6 69.8 48.0
48 53.8 37.4 80.3 55.8 53.8 37.4 74.7 52.0
49 57.3 40.3 85.6 60.2 57.3 40.3 79.6 56.0
50 61.1 43.4 91.2 64.7 61.1 43.4 84.8 60.2
51 65.2 46.6 97.3 69.6 65.2 46.6 90.5 64.8
52 69.8 50.3 104.2 75.0 69.8 50.3 97.0 69.8
53 75.2 54.3 112.2 81.0 75.2 54.3 104.4 75.4
54 81.3 58.6 121.4 87.4 81.3 58.6 113.0 81.3
55 88.3 63.0 131.8 94.0 88.3 63.0 122.6 87.5
56 96.2 67.3 143.5 100.5 96.2 67.3 133.5 93.5
57 105.0 71.5 156.7 106.7 105.0 71.5 145.8 99.3
58 114.7 75.4 171.3 112.6 114.7 75.4 159.4 104.7
59 125.6 79.7 187.4 119.0 125.6 79.7 174.4 110.7
60 137.5 85.1 205.2 127.0 137.5 85.1 190.9 118.2
61 150.5 92.3 224.6 137.7 150.5 92.3 209.0 128.2
62 164.6 102.0 245.7 152.2 164.6 102.0 228.7 141.7
63 180.0 114.7 268.7 171.1 180.0 114.7 250.0 159.2
64 196.8 129.6 293.7 193.4 196.8 129.6 273.3 180.0
65 215.1 145.9 321.0 217.7 215.1 145.9 298.7 202.6
66 235.1 162.4 350.8 242.4 235.1 162.4 326.5 225.6
67 256.9 178.4 383.5 266.3 256.9 178.4 356.9 247.8
68 280.9 193.1 419.3 288.2 280.9 193.1 390.1 268.2
69 307.1 207.3 458.4 309.4 307.1 207.3 426.6 287.9
70 335.9 222.1 501.3 331.5 335.9 222.1 466.5 308.5
71 367.3 238.7 548.2 356.2 367.3 238.7 510.1 331.5
72 401.7 258.1 599.5 385.2 401.7 258.1 557.9 358.4
73 439.2 281.2 655.6 419.7 439.2 281.2 610.0 390.6
74 480.2 308.3 716.8 460.1 480.2 308.3 667.0 428.2
75 525.0 339.2 783.6 506.3 525.0 339.2 729.2 471.2
純保費 總保費
未達10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80% 80%
2.0% 2.0%
純保費
30%
3%
總保費
2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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