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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信用卡持卡人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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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信用卡持卡人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身故全殘給付)
中華民國881019
台財保第8818485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89 11 30
89大法字第071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 9 6
90大法字第039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0
10
15
台財保第
0900708624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9213
92大法字第00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2127
台財保字第0920700286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92611
台財保字第092001709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21219
92大法遵字第042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經政府核准合法辦理信用卡業務之金融機構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人發行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且具備
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條件者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年齡必須在十八足歲到六
十五足歲之間本契約所稱「信用卡係要保人所製發之卡片依發卡機構之信用使
用該等卡片之持卡人可取得金錢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並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
清償債務
本契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契約所稱「保障期間是指各被保險人的保障期間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自各被保
險人參加本保險開始至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所能保障之日為止除本契約另有規
外,被保險人之保障期間不因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而受影響但若本契約被撤銷解除
或終止時被保險人之保障期間亦同時終止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簽發保險單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專線為0800-213269
GCL-2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
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發生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保險金額】
本契約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其因使用信用卡所累積之債務
第七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按月以保險費率乘該月信用卡結帳總餘額計算之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
險費。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業務需要而申請增加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
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不再為信用卡持卡人或喪失應具備之資格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
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 5 )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員的百分之( × )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GCL-3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
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信用卡生效日期及終止日期借貸始期與終期、借貸金額
還記錄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後在保障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於三十日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各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後在保障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其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
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各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後在保障期間內致成殘廢者本公司依其致成殘廢確定時
之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於其致成殘廢確定後即自
動終止。
各被保險人同時有兩種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殘廢保險金」。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借貸契約及償還記錄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為法人者應提供公司執照影本
受益人領取身故保險金」後應於十日內將債務清償證明文件交付本公司本公司
應即交付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GCL-4
一、 殘廢診斷書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借貸契約及償還記錄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為法人者應提供公司執照影本
受益人領取殘廢保險金應於十日內將債務清償證明文件交付本公司,
本公司應即交付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身故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要保人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
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二十二條 【經驗退費】
本契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第二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
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十四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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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
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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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雙目失明者。(註1)
.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 (註2) 或咀嚼 (註3) 機能者。
.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註5)
註一. 失明的認定
()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發出者。
() 聲帶全部剔除者。
()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GCL-7
附件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一、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保單年度末保險單經驗退費之金額
K
t
0 %)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度盈餘分配比例
GP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實收之總保險費
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發生之理賠金額
FC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1 保單年度末所留下之虧損虧損是指當GP
t-1
E
t-1
×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該差額的正值為其虧損金額
E
t
0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的行政營業管理費用;以GP
t
的百分比表示之
N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末之賠款準備金金額
二、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 方式退費;
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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