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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AD&D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
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十六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保險
費。
第十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無法通知要保人本人者,本公
司得將該解除契約之意思通知受益人。
第十八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
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九條 【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
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
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
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
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
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廿條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
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廿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
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之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
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十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廿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件。
四、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