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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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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AD&D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身故、殘廢、重大燒燙傷、醫療給付)
中華民國780424
台財融第780845244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870718
台財保第871847444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870807
台財保第872440208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880317
88大法字第033號函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01 27
台財保字第0920700285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0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單契(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重大
燒燙傷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之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五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均未以書面
作不續保的通知,且要保人按第六條之約定繳交保險費者,則本契約視為續保
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六條 【續保後保險費的繳付】
要保人非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七日內
向本公司繳納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七日仍未繳納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險人在前述
七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則應於其與本公司間之轉帳
約定所規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繳付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期未繳付者,視為不續保。如
被保險人在前述繳費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
除欠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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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保之保險費應依續保當時本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費率計算之
第七條 【續保的保險金額】
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二週前,要保人或本公司未以書面通知變更續保保險金額,本契約續
保時,以續保前之保險金額為續保保險金額
每次變更的續保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續保前的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本公司最低承保金
第八條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最高投保年齡為七十歲
第九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
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
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
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
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十一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重大燒
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
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且被保險人投保
本公司之所有有效傷害險主、附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台幣
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高前述最高金額
第十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得經契約當事人的同意,以附加條款方式附加於本契約
第十三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契約殘廢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
額為限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或重大燒燙傷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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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
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十六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保險費
第十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無法通知要保人本人者,本公司
得將該解除契約之意思通知受益人
第十八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九條 【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
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
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
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廿條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廿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
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之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
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十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廿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四、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三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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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四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廿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
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
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廿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第廿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九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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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給付(甲型)附加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甲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
「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意外
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二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被保險人如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之證明
第三條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第四條 【被保險人承保身分變更的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享有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將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甲型)」轉換成「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乙型)」。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未做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第一條之約定,給付保險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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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乙型)附加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乙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
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
單所記載的「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如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的百
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第二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被保險人如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之證明
第三條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第四條 【被保險人承保身分變更的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其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將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乙型)」轉換成「傷害醫療保險給付(甲型)」。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未做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第一條第二項之約定,給
付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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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丙型)附加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乘保險單所記
載的「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
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
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的二分之一
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前項所定標準額四分之一給付。如該被保險人於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
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鼻骨、眶骨.十四天
、掌骨、指骨.十四天
、蹠骨、趾骨.十四天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二十天
、肋骨.二十天
、鎖骨.二十八天
、橈骨或尺骨.二十八天
、膝蓋骨.二十八天
、肩胛骨.三十四天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四十天
十一、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四十天
十二、頭蓋骨.五十天
十三、臂骨.四十天
十四、橈骨及尺骨.四十天
十五、腕骨(一手或雙手).四十天
十六、脛骨或腓骨.四十天
十七、踝骨(一足或雙足).四十天
十八、股骨.五十天
十九、脛骨及腓骨.五十天
二十、大腿骨頸.六十天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五、因骨折、不完全骨折或骨骼龜裂申請保險金者,應檢具 X 光片
被保險人如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之證明
第三條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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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AD&D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丁型)附加條款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乘保險單所記
載的「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
超過九十日(含後述特別病房三倍給付之日數)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認有醫療必要而住進特別病房(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就
其實際住於特別病房期間,本公司上述「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提高為三倍,但被
保險人每次傷害特別病房提高給付之日數以十四日為上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
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的二分之
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前項所定標準額四分之一給付。如該被保險人於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
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鼻骨、眶骨.十四天
、掌骨、指骨.十四天
、蹠骨、趾骨.十四天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二十天
、肋骨.二十天
、鎖骨.二十八天
、橈骨或尺骨.二十八天
、膝蓋骨.二十八天
、肩胛骨.三十四天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四十天
十一、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四十天
十二、頭蓋骨.五十天
十三、臂骨.四十天
十四、橈骨及尺骨.四十天
十五、腕骨(一手或雙手).四十天
十六、脛骨或腓骨.四十天
十七、踝骨(一足或雙足).四十天
十八、股骨.五十天
十九、脛骨及腓骨.五十天
二十、大腿骨頸.六十天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五、因骨折、不完全骨折或骨骼龜裂申請保險金者應檢具 X 光片
被保險人如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之證明
第三條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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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 級 項 別 殘  廢  程  度 給付比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註 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4
100%
第二級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
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75%
第三級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50%
第四級 十四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9
十五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六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 10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九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二十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二一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二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第五級 二三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二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五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六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 11
15%
第六級 二七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二八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
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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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
 6.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
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
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00、一000、二000、四000赫hertz)時的
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10.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
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 11 -
大都會國際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AD&D
附表二
「重大燒燙傷」係指依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一覽表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九項:二度燒燙
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國際疾病
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949.2
(
)
二度燒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
)
三度燒傷:
948.1
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
(948.10
除外
)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
(948.20
除外
)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
(948.30
除外
)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
(948.40
除外
)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
(948.50
除外
)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
(948.60
除外
)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
(948.70
除外
)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
(948.80
除外
)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
燒傷
(948.90
除外
)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
)
顏面燒燙傷
940
1.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
深三度
)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
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單位:新台幣元
一二三四五六
AD&D
(每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類別 一二三四五六
甲型
(每萬元)
171 214 257 385 599 770
乙型
(每萬元)
121 152 182 273 424 545
丙型
(每佰元)
73 91 109 164 255 327
丁型
(每佰元)
80 100 120 181 281 361
職業分類例表:
第一類:一般機關團體公司行號之內勤人員等
第二類:機關團體行號之外勤人員,關務人員,家電業技師等
第三類:建築工程師,稽查人員,室內裝璜人員,送報員等
第四類:電子業製造工,電梯維修人員,交通警察,沿海養殖工人等
第五類:鐵工廠工人,瓦斯分裝工,武打演員,刑警等
第六類:森林鋸木工人,機上服務員,消防隊隊員等
大都會國際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AD&D)
保險內容
職業類別
12.5 15.6 18.7 28.1 43.7 56.2
   丁型(MRD)--特別病房三倍日額型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MR)
備註:甲型(MRA)--實支實付,一般型
   乙型(MRB)--實支實付,社保補助型
   丙型(MRC)--住院日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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