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可以在停效日起算 2 年內,申請復效。但是保險期間屆
滿後,不可申請復效。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算 6 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
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的餘額時,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算 6 個月後才提出第 1 項復效申請時,本公司可以在要保人復效
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算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果
沒有在 10 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可保證明,本公司可以退回該次復效申請。
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到拒絕承保程度時,本公司可以拒絕復效申
請。
本公司未於第 3 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的 15
日內不表示拒絕復效時,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 2 項所約定的金額後,
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依第 3 項提出復效申請時,除有同項後段或第 4 項的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
明,並清償第 2 項所約定的金額後,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本契約因第 12 條第 2 項或第 21 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 6
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本息,且未償還的餘額合
計不可以超過第 21 條第 1 項約定的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 1 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如果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的保單
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果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就算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是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的權利,自本公司知悉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的終止,從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已付足保險費達 1 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
公司應於收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如果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息按年利率 10%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的解約金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