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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Hen享愛你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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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頁,共10
國泰人壽 Hen 享愛你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
要保人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的解釋
(一)名詞定義(第 2 條)
保障的範圍
(一)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3 條)
(二)保險事故的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第 4 條)
(三)除外責任及受益權的喪失(第 7 條、第 8 條)
契約的效力
(一)契約撤銷權(第 9 條)
(二)保險責任的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
(第 10 條至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
(三)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4 條)
保全的申請
(一)保險金額的變更(第 18 條、第 19 條)
(二)保險單借款(第 21 條)
(三)受益人的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 22 條、第 23 條)
其他約定
(一)期滿保證更約權及限制(第 25 條)
(二)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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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Hen 享愛你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滿期保險金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10%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各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第 3 條約定。
注意事項:
一、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本契約訂立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 3 日的審閱期間
三、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的情形
四、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
傳真:0800-211-568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1070913日依10706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1231日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
中華民國1081231日依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
中華民國1081231日依1081212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1383651號函修正
107 03 29 107030636
109 07 01 10907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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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解釋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
的構成部分。
本契使
上有意義不明或疑問時,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2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
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指保險期間屆滿時保險金額 10
乘以
後所得數額。
舉例:假設保險金額為 10 萬元( 1 單位),年繳費率為每單位 200 元,繳費
年期為 10 年。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1 200 10=2,000(元
保障的範圍
3
保險範圍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 10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
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①②
身故
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②③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並經診斷確定
保險金額
滿期保險金
10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10%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民國 99 2 3 日(含)以後所投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扣除額的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
分的已繳保險費。
前述情形,如果要保人向 2 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
時,本公司在所承保的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果有 2 家以上保險公司
的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先後時,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的保險公司應理賠金額後所餘的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依照日數比例計算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 2 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 1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發現被保險人符合其他給付項目的給付條
件時,受益人應返還「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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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事故的通知
與給付項目的申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給付項目
申領文件
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保險金申請書。
3.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
戶籍謄本。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保險金申請書。
3.失能診斷書。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滿期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保險金申請書。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公司基於審保險金之要,可以對被保險的身予以檢驗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見,並得受益人同意調被保人的就醫相關料,
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是不會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約定應給付的期限。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 10 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 15 日內給付保險金。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導致未能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給付者,應按年利率 10%加計利息給
付。
5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果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將以判決確定死
3
金」;如果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為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本公司將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作為被保險人身故日,按照第 3 條約定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果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如果期間內有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仍應依約給付。但有應繳的保險費,本公司將
自保險金中扣除。
6
欠繳保險費或未
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要保人有欠繳、墊繳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公司可以先抵銷上述欠款本金及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
額。
7
除外責任
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將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
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但是自契約訂立或復效日
2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照第 3 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因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被保險人因前項第 1 款及第 8 條情形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照
3 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 1 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按照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
之人。
8
受益人受益權
的喪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雖未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果因為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導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
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果有其他受益人時,喪失受益權受益人原應得的部分,按其他
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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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效力
9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在保險單送達的隔日起算 10 日內,可以用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
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使
方式的意思表示到達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生效,本契約的效力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
責任
負保險責任。
10
保險責任的開始
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並收取第 1 期保險費時開始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的憑證。
本公司如果在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 1 期保險費的金額時,本公司應負的保險責
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1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
依約負保險責任。
11
2 期以後保險費
的交付方式、寬
期間的計算及契
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 2 期以後保險費,應按照本契約所約定的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2
以後
起算 30 日內為寬限期間;以月繳或季繳者,則不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記載交付日
的隔日起算 30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 2 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當本公司知悉不能
受領保險 30
間。
要保
效力。如果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約負保險責任。
12
保險費的墊繳及
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可以在要保書或在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當 2
以後
備金
契約使
繼續
止保
當時
算,自應
未付利息已超過 1 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時,本公司將其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
繳的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當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足墊 1 日的
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滿 30 日要保人仍未償付時,本契約停止效力。
1.欠繳保險費
2.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足墊繳
本公司
催告到
達隔日
要保人
仍未償付保險費
本契約
效力停止
30日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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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可以在停效日起 2 年內,申請復效。但是保險期間屆滿
後,不可申請復效。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 6 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
間的危險保險費後的餘額時,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算 6 個月後才提出第 1 項復效申請時,本公司可以在要保人復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果沒有
10 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可保證明,本公司可以退回該次復效申請。
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到拒絕承保程度時,本公司可以拒絕復效申
請。
本公司未於第 3 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 15
日內不表示拒絕復效時,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 2 項所約定的金額後,本
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依第 3 項提出復效申請時,除有同項後段或第 4 項的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
明,並清償第 2 項所約定的金額後,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本契約因第 12 條第 2 項或第 21 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 6
項約
計不可以超過第 21 條第 1 項約定的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 3 個月,將
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 1 申請復效之權
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 1 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 1
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0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
知。
1 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如果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退
準備金。
14
告知義務與本契
的解除
要保
說明
危險
未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的權利,自本公司知悉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
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15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的終止,從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已付足保險費 1 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
司應於收到通知後 1 月內償付解約金。如果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 10%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的解約金額附表。
本契約
效力終止
6個月內
2年內申請復效
要保人
未復效
本公司可以要求可保證
無需可保證明
停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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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本公司按照第 3 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因第 7 條第 3 項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照第 3 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因第 7
3 項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期間屆滿日( 10 保險單年度終了)。
17
年齡的計算及錯
的處理
要保
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1 歲的零數超過 6 個月者,加算 1 歲,之後必須經過
1 個保險單年度保險年齡才會加計 1 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造成保險費溢繳時,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故後才發覺且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時,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 1 款、第 2 款前段情形,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時,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
費,利息按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 203 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較大
值計算。
保全的申請
18
保險金額的減少
要保
可以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按照第 15 條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19
減額繳清保險
當要
類保
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營業費用後的淨額,作為一次繳清的
「躉
為「
保險失能
期保範圍
但是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1%」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限。
20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不得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
保險年齡20
保險年齡19
保險年齡18
110.8.1
3保險單
週年日
109.8.1
2保險單
週年日
108.8.1
1保險單
週年日
107.8.1
契約生效日
90.1.1
被保險人出生
實際年齡:17 7 個月(未滿1歲零數大於6個月)
投保時的保險年齡:18 歲(17 足歲加算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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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險單借款及契
效力的停止
當要
借款
參閱
本公司應在停效日的 30 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年度
可借百分比
可借金額上限
1
60%
可借金額上限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2~6
70%
7年及以後
80%
本公
30 日內要保人仍未償還者,本契約將自第 31 日起停止效力。
22
受益人的指定
及變更
完全失能更。
險人
保險金受益人。
除前
時法令的規定:
一、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本公司時,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將以要保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
另行指定受益人外,將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及應得保險金的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23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的最後住所發送各項通知。
24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 22 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其他約定
25
期滿保證更約權及
限制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後起算 3 個月,除有下列情形外,要保人可以不檢具被保險
可保主約
本公司不得拒絕:
一、本契約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二、本契約尚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
三、本契約停效。
四、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終止。
要保嗣後向本
司主張。
更約
9頁,共10
效當時被保險人的年齡計算。但是更約後的保險金額不可以超過原契約的保險金
額。
26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7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28
管轄法院
因本
所在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的適用。
附表
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系統極度害或腹部存極,終任何,經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 6 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4 種語音機能中,有 3 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6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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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Hen 享愛你定期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0 年期
10 年期
15
181
80
16
181
80
17
181
80
18
181
80
19
181
80
20
181
80
21
181
80
22
181
80
23
181
80
24
181
80
25
181
80
26
191
90
27
201
90
28
206
100
29
216
110
30
216
116
31
230
126
32
261
136
33
286
146
34
311
150
35
342
171
36
372
185
37
397
201
38
427
216
39
467
236
40
522
271
41
568
297
42
618
327
43
668
362
44
723
391
45
784
427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
每次繳主附約合計費不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
自行繳
則不每次低保費限。月第一次須 2 個月保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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