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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時,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
卡者,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全額給付;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之被保
險人,於申請各項醫療保險金時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
致醫療費用未先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者,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
擔而全額自費者,本公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以不超過各項
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 2 次以上時,
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 14 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 1 次住院辦理。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該次住院實
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之費用後在新臺幣伍佰元以
上者,本公司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其中,病房費部分每日以新臺幣
壹仟元為限(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每次住院最
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佰元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其他特殊情形者,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本公司代為給付。
二、傷害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同一事故實
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之費用後在新臺幣伍佰元以
上者,本公司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傷害門診保險金」。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佰元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其他特殊情形者,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本公司代為給付。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
額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
三、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符合第十一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
療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於醫院施行附表二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
險給付外,另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得以收據副本或影本替之,但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
防為證)申請「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包括住院及手術
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上述住院醫
療保險金加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
四、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附表三,依全民健
保重大燒燙傷定義)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燒燙傷暨重
建手術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參萬元為限。
五、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成集體中毒事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
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須住院治療者,本公司給付每人「集體中毒慰問金」
新臺幣參仟元。
第十五條 保險期滿後新舊承保公司給付責任歸屬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失能或繼續治療者,依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辦理107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十點保險給付之
各項理賠給付責任歸屬,及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訂約機關)代理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等適用機關」所訂契約修正書之相關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為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或因故喪失學籍時,其於保險期間內已投保且遭受外來突發的
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失能或繼續接受門診治療者,祇要身故或確定失能或繼續治
療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 180 日以內者,本公司依前第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仍負給付責任,
但超過 180 日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惟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限額
本公司對本契約每一被保險人之失能保險金(不包含生活補助金)的給付,於全部保險期間內,累
計最高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