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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稚園兒童團體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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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稚園兒童團體保險
身故、殘廢、醫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22月18日國壽字第92020220號
中華民國958月31日國壽字第95080572號
中華民國967月30日國壽字第96070470號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台閩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校(園)長或其職務代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下各款學校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暨幼稚園兒童,但齡滿十五足歲(三十一
八月一日前出生)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格式如附件),供本公司決定是否予以納保
據:
1、各國暨台灣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私
進修學校)。
2、台閩地區各縣高級中等學校、完全中學及相關附設補習學校。
3、台閩地區各縣市(高雄市除外)公私國民中小學及國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4、公、私特殊學校(啟聰、啟明、啟智等特殊學校)。
5、台閩地區各公及已案私幼稚園。
6、臺大學校院教育學程之實習教師及新竹荷國際學校、新竹美國學校等校之學生。
本公司依據齡滿十五足歲學生提出之健康告知文件於二十天內予以審核後如予承保,該被
保險人之保險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該筆已繳保險費。
前項齡滿十五足歲學生提出之健康告知文件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
實之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之約,並無
息退還該筆已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幼稚園兒童投保須在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入園時,齡滿四足歲(九十二九月一日前出生)且在
該園核定班級人範圍內者方可納入保障,特殊教育兒童須齡滿三足歲(九十三九月一日前
出生)且需提供各縣市政府核准公文影本方可納入本保險保障,保障應自幼稚園兒童滿四足歲或
特殊教育兒童滿三足歲當日起生效。
幼稚園兒童入學時未滿四足歲或特殊教育兒童入學時未滿三足歲,但於就之學期間始滿四足歲
或三足歲者,在核定班級人範圍內,自滿四足歲或滿三足歲當日得以加保方式納入本保險,保
障自滿四足歲或滿三足歲當日起生效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本款規定僅適用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
人。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五、「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
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私醫院,但包括專供修
養、戒毒、戒酒、護健、養似之醫處所。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判斷,必須入住醫院診時,經正式辦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七、「受人」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所載之法定代人或其家長;被保險人為幼稚園兒童或特殊教育
兒童,其受人為兒童之家長或監護人;但被保險人已成,其醫保險或殘廢保險之受
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八、「台閩地區」係指台灣及馬祖地區,含直轄市之台但高雄市除外。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需要住院或意外傷害事
故之門診治者,本公司依照本的約定給付保險
第四條 保險期間
約的保險期間,從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上午時起,到民國九十七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仍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
畢業生之保險效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第五條 保險費(一)
本保險保險費之繳納,於該學期註冊後二十天內彙總交付本公司。進修學校、各級學校附設補校、幼稚
園及托兒所等學校,要保人應交之保險費於註冊後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暫拒絕給付各項保險,俟交
付保險費後再進核付。十五歲以上之被保險人,須檢附之健康聲明書於送達本公司後七日內審核完
畢,有應給付之各項保險,應於審查符合後儘速給付。
條 保險費(二)
本保險應繳納之保險費,依公開招標決標價為準,由教育部補助每生每學新台幣一百十元,分上下
學期,各為新台幣八十元予以補助外,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
之一。(台市由市政府負擔三分之一(足一元以一元計算))
新竹荷國際學校、新竹美國學校等二校之學生適用前項約定,須全額自負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三)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之被保險人,應扣除其開學至入學期間月份之保險費後,繳交保險費。本公司保險
責任以入學核准日起發生效
第八條 保險費(四)
加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依所剩餘
之月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喪失學籍的月終之日午夜十二時為止。
第九條 保險費(五)
中途轉學的被保險人,如其再轉入之學校亦同時向本公司投保本者,或中途轉入之被保險人,其原
轉出之學校亦同時向本公司投保本約者,保險費予退還,本繼續有效,要保人應將動情形通
知本公司。
第十條 保險費(
有學籍的被保險人休學時,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被保險人姓名、學號等資
,通知本公司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亦應通知本公司
第十一條 保險費之補助
被保險人無交付保險費者,應由要保人審核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交本公司彙計,由本公
司報請教育部予以補助:
1、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被保險人。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以上身心障礙被保險人及重以上之身心障礙人士之子
3、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被保險人。
4、島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被保險人。
5、就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
校之被保險人。
6、有關台市之被保險人依「台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辦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新台幣壹
佰萬元。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終止。
第十三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附
表一所列金額,給付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之和,但最
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殘廢
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約訂前)或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之除
外責任所致的殘廢,可附表一所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第一、二級者,除給
付殘廢保險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伍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伍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
(一)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壹萬貳仟伍佰元。
(二)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伍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捌萬柒仟伍佰元。
(四)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貳萬伍仟元。
被保險人在訂約前或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之第二級殘廢程
之一者,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加重為附表一所之第
一級殘廢程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級殘廢之生活補助,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第
二級殘廢之生活補助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
第十四條 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者,本公司按下約定給付各
項醫保險。已加公、、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於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給付時
,其醫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如已加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分就
醫,其醫給付應扣除「高級中等學校辦學生平安保險辦法」給付部分後依本約規定辦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二次以上時,如
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一四日者,各項醫保險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一、住院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者,本公司就其
實際支出之醫費用給付「住院醫保險」,但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二、傷害門診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者,本公司就其
實際支出之醫費用給付「傷害門診保險」,但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額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三、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
符合第十一條所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
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內於醫院施附表二所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
付外,另得檢具醫費用正式收據申請「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
費用包括住院及手術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計最高以新台幣貳
元為限。
四、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附表三,依全民健保
重大燒燙傷定義)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費用給付「燒燙傷暨重建手
術保險」,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計最高以新台幣萬元為限。
五、集體中毒慰問
被保險人在本約保險期間內因可抗事件致成集體(指被保險人五人以上)中毒事故,須住
院治者,本公司給付每人「集體中毒慰問」新台幣仟元。
第十五條 保險給付的期限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殘廢或繼續治者,祇
要身故或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依第十二、十三
、十四條規定仍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第十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限額
本公司對本約每一被保險人之殘廢保險包含生活補助)的給付,於每一保險期間內,合計
最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依本約第十五條在保險期滿後的給付,仍歸屬於傷害發生保險期間。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情事之一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之必要外科整型,限於此。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人的故意為。但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
權。如
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具有下情事之一者,本公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且其裝設
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疾病或突發的意外傷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在疾病或
傷害發生後,儘速將事故況和被保險人的傷病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並將賠結果書面通知學校(含幼稚園)。逾期本公司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二十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所約定的事故失蹤或下落不明,於戶籍登記簿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仍未尋獲者,
或有被保險人極有身故可能之證明者,本公司可以先墊付身故保險。以後如發現生還時,受
應於發現後一個月內,將該項墊付的身故保險返還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前項失蹤期間發生本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依約的約定給付保險
第二十一條 保險的申
人申
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請「身故保險」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失蹤之身故保險者,另檢具失蹤證明文件。
四、請殘廢保險者,另檢具殘廢診斷書。
五、請保險者,另檢具診斷書及醫費用收據(得以收據副本或影本替之,但須請原醫
院所加蓋院方關防為證)。
、受人的身分證明。
七、請各項保險者,由學校提供學籍資(或入學資),並蓋關防或學保專用章證明之。受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保險申請之處
人申請各項保險時,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或受人提供被保險人病調查同意書,其一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人或本公司對於各項保險之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時,得由本公司或要保人提報教育部中部辦
公室或各縣市政府並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各縣市政府邀集相關當事人召開審議會議。
第二十三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
發生效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學校案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殘廢程與保險給付 單位:新台幣(元)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第一級
雙目失明(註一)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
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四)
壹佰萬
第二級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
失者(註五)
十手指缺失者(註
伍萬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七)
十足趾缺失者(註八)
第四級 十四
十五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九)
一目視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顯著運動障礙者(註十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參拾
第五級 二三
二四
二五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者(註十一)
伍萬
二七
二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
b、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c、以自事故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的情況,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種情形之一者:
a、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
b、聲帶全部剔除。
c、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以外
能攝取的態。
註:四、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態。
註:五、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明。
註:、(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的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的部
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的自截部份予計入。
註:七、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
隨意活動而言。
註:八、足趾缺失係指自蹠指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註:九、聽喪失的認定
(1)聽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測定器為之。
(2)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在五○○、一○○○、二○○○、四○○○赫(hertz)時的
喪失程分別為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的分之一的
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原希望者。
註:十、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於在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中
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註:十一、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係指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註: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附表二: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截指手術者。
、下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官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植皮手術者。
十、腎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除者。
十三、胃部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除者。
、胰臟除者。
十七、毒症洗腎手術者。
十八、結石症體外震波碎石手術者
十九、胸腔手術者。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廿一、骨髓移植手術者。
廿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廿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手術者。
廿四、腰椎椎間盤突出椎間板除手術者。
廿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者。
廿、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者。
廿七、癌症手術者。
附表三:
重大燒燙傷給付條件:(依全民健保重大燒燙傷定義,申請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一)二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20%以上。
(二)三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10%以上。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中,國
際號碼第 940 941.5 號所之傷病,詳如下表所示)。
中文疾病
名稱
ICD-9-CM
英文疾病名稱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0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瞼及眼周區之化學燒傷 940.0 Chemical burn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眼瞼及眼周區之其他燒傷 940.1 Other burns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角膜及結膜囊之鹼性化學
燒傷
940.2 Alkaline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角膜及結膜囊之酸性化學
燒傷
940.3 Acid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角膜及結膜囊之其他燒傷 940.4 Other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引起眼球破及損壞之燒
940.5 Burn with resulting rupture and destruction of eyeball
眼及附屬器官未明示之燒
940.9 Unspecified burn of eye and adnexa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
織壞死(深三),伴有
身體部位損害
941.5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nderl-
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未明示位
置之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0 Burn of face and head,unspecified site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耳(任何部位)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1 Burn of ear(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眼(伴有臉,頭及頸其他
部位)之燒傷,深部組織
壞死(深三),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941.52 Burn of eye(with other parts of face,head,and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唇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伴有身體部
位損害
941.53 Burn of lip(s)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顎(下巴)之燒傷,深部
組織壞死(深三),伴
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4 Burn of chin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鼻(中隔)之燒傷,深部
組織壞死(深三),伴
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5 Burn of nose(septum)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頭皮(任何部位)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6 Burn of scalp(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前額及頰之燒傷,深部組
織壞死(深三),伴有
身體部位損害
941.57 Burn of forehead and chee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頸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伴有身體部
位損害
941.58 Burn of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頭及頸多處位置(眼
除外)之燒傷,深部組織
壞死(深三),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941.59 Burn of multiple sites(except with eye) of face,head,and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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