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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自投資標的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撥回資產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
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撥回資產,若要保人持有多檔投資標的,其中投資標的之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
日之部分,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
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三項新臺幣一千元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
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 附條件保證生存保險金
本公司依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所選擇下列保證給付方式之一,計算並給付附條件保證生存保險金:
一、甲型保證給付方式
: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契約所提供之一般投資標的,如有於該投資標的之
撥回資產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八美元者,本公司按撥回資產基準日要保人持有該投資標的
之單位數,乘以每單位零點零二五美元所得之金額,依第七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並於收齊第
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附條件保證生存保險金。
二、乙型保證給付方式
: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契約所提供之一般投資標的,如有於該投資標的之
撥回資產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八美元者,本公司按撥回資產基準日要保人持有該投資標的
之單位數,乘以每單位零點零二六五美元所得之金額,依第七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並於收齊
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附條件保證生存保險金。
前項之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外,本公司不受理一般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
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配息停泊標的如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之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