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被保險人致成殘廢者,如其殘廢情形符合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按第十三條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廿一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廿二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廿三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身故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
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
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二、十三條所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應繳保
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
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四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第一級殘廢之給付金額
改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二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應繳年繳
化保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除應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
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之「繳清
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按原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給付比例
如附表。